石家莊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單位:

《石家莊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石家莊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石政發〔2008〕42號)同時廢止。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石家莊市
檔案通知,內容,總則,職責,行為,管理,處置,清查,糾紛調處,績效考核,法律責任,附則,

檔案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2〕33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單位:
《石家莊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石家莊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石政發〔2008〕42號)同時廢止。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內容

石家莊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河北省財政廳印發的《河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冀財資〔2011〕26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以及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嚴格制度,合理配置;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安全完整,防止流失;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依規操作,規範管理;
(四)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實行財政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確保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職責

第五條政府財政部門行使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及上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處置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和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變動事項,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和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及國有資產收入(收益)的監督管理;
(五)推進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市場化運作,負責事業單位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考核評價辦法,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績效管理;
(八)負責對臨時機構的資產進行購置、調劑、配備及監督管理;
(九)監督、指導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下級財政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制定本部門和本系統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系統)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三)負責本部門(系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調劑、處置、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核與報批;
(四)負責組織本部門(系統)涉及機構分立、撤銷、合併、事業單位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單位資產清查、變更、移交等工作;
(五)負責本部門(系統)所屬單位經營性資產的監督管理,督促其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按照規定報告本部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賬卡管理、清查登記、信息系統建設、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
(四)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按照規定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行為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配置,最佳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五)資產配置與財力可能和預算管理相結合。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及地方財力狀況等制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資產配置工作,配合財政部門研究制定本行業或本系統專用資產的配置標準。
第十一條資產配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制下年度預算申請配置資產時,其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應當根據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批意見,作為各單位向財政申請安排資產配置經費預算的依據;
(四)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或成立臨時機構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活動主辦單位或臨時機構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後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採購。政府採購部門根據部門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對各單位採購需求進行審核後實施採購。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通過購置、基本建設、調劑、捐贈等方式增加的資產,應及時驗收、登記入賬。

管理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需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長期出借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收入、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擔保取得的收入,應當及時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並應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處置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調撥、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房屋構築物、土地、機動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以及其他資產的處置,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其中,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報政府批准。
對未經政府或財政部門批准處置的房屋構築物、機動車輛和土地使用權等國有資產,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國有資產註銷、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及置換土地、房屋、車輛以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應由財政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經財政部門核准或備案後,可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等方式公開處置,並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其資產應當進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記,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的收入部分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清查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由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資產的;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
(三)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撤銷、清算的;
(四)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五)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的;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准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項目、範圍、許可權依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規定的資產清查辦法執行。

糾紛調處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現有和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地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註銷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檢制度。
第三十五條產權糾紛是指單位間由於資產所有權及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利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調解、裁定。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績效考核

第三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單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狀況實施動態管理,並定期報送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數據報告要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覆,必要時可以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批覆、審核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資產報告工作的指導,認真審核、匯總、分析本地區、本部門資產統計資料,向上級財政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和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有償使用收入收繳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建立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行國有資產績效管理,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四十五條對於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第四十六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未納入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企業,由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資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市級各部門、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石家莊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石政發〔2008〕42號)同時廢止。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12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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