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管理辦法

《石首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管理辦法》是石首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首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石首市人民政府
內容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行為,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出租,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障職能履行前提下,經批准利用閒置國有資產以出租形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
第四條 國有資產出租的範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門面(含房產部門經租房門面)、閒置房產、辦公樓、土地、儀器設備等。
第五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行為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各行政事業單位具體負責出租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行為,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進行。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行為,實行統一管理,由市國資辦對其擬出租資產,按照市場化運作模式以招投標方式確定承租對象。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所形成的收入,嚴格按照《湖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鄂政發〔2006〕60號)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國資辦審批。
(二)經批准的擬出租資產,由市國資辦根據市場詢價並按有關規定確定底價。
(三)市國資辦會同資產出租單位,委託具有招投標資質的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施公開競價或招投標,力爭實行資產出租收益最大化。
(四)資產出租單位按招投標價格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並報市國資辦核准或備案。
第十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行政事業單位已簽訂的資產出租契約未到期的,出租單位要將資產租賃契約文本報市國資辦備案。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期限原則上一般為1年,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今後新建辦公樓面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的人均標準執行,對舊辦公樓超市直人均實際辦公面積以上的部分視同閒置資產,由市國資辦核實後報市政府,並視閒置時間長短作出相應處理:對閒置1年以下的辦公樓責令單位儘快出租,對閒置滿2年的由市國資辦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招租、調劑(劃轉)或拍賣,也可由市政府收繳後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抵押。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所有房屋、土地產權證書即《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移交市國資辦集中管理,由市國資辦核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行政事業單位在辦理資產處置、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證》。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出租國有資產的單位,依法依紀嚴肅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國有資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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