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5年1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湖北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5年01月15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4月01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國有資產綜合規定
條例全文,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內容解讀,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職能履行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國有資產實行國家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統一監督管理機制,創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式,提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水平。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監督管理,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制定和完善本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做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實施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資產配置
第九條
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科學規範、公平合理、厲行節約、節能環保,與單位履行職能、事業發展的需要相適應。
國有資產配置可以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類制定各級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配置數量、價格限額、性能、最低使用年限等,並依法公開;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配置標準,不得超標準配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有資產配置納入本級預算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編制年度資產配置計畫和配置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同意後,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配置預算。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預算調整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有資產統一調劑制度,對超標準配置、長期閒置和低效運轉的國有資產進行調劑,提高資產利用率。
對行政事業單位中可以調劑的國有資產,原則上進行內部調劑,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涉及跨部門、跨區域調劑的,由本級或者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資產調劑方案,報人民政府同意後進行調劑。
資產登記與使用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登記、使用的具體管理制度,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做好國有資產建賬、核算工作,加強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通過購置、修建、調劑、劃撥、接受捐贈等方式獲得的國有資產,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入賬和登記手續,禁止形成賬外資產。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國有資產經批准出租、出借的,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外提供擔保。
行政單位不得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舉辦經濟實體。
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重大的對外投資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國有資產,應當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十九條
對行政事業單位超標準配置、長期閒置和騰退的國有資產,由本級政府或者本單位及時收回,實行統一管理。
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處置制度,規範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下列國有資產可以通過轉讓、出售、置換、對外捐贈、報損、報廢等方式進行權屬轉移或者核銷:
(一)超標準配置或者閒置的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權屬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需繼續使用的資產;
(六)由於被其他新技術代替或者已經超過了法定保護期限,造成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降低或者喪失的無形資產;
(七)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由本單位處置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實施;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重大資產處置事項,應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前款中的規定限額和重大資產的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處置。
出售、轉讓數量較大或者價值較高的國有資產,應當依法進行評估,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以及其他法定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劃轉、撤銷、合併、分立、改制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國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編制資產清冊,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處置。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處置等取得的收益,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統一納入預算管理,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
需要緩繳、減繳、免繳或者在收入中抵扣國有資產收益的,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辦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收取國有資產收益時,應當向繳納人出具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提高無形資產的效益。
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資產評估與清查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出租資產;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四)合併、分立、清算;
(五)確定涉訴資產價值;
(六)事業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七)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於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權屬變動行為,報經本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執業準則,與委託單位無利益關係,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受託評估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負責。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作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資產進行年度清查。資產清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管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進行資產專項清查:
(一)國家規定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五)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六)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第(一)項情形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資產信息與績效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完善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信息庫,對國有資產信息實行動態管理,並將國有資產管理信息作為資產績效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對國有資產實行信息化管理,及時錄入、更新資產管理信息,保證資產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國有資產統計,向主管部門、本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本地區國有資產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制度,科學設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組織實施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國有資產配置、調劑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的要求,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目標,科學管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自我評價,客觀反映國有資產使用效果。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等方式,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履行監督職責;必要時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信息公開制度,公開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存量資產和績效評價結果。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開其使用管理的國有資產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具體責任及責任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監察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查處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視情節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配置、處置國有資產的;
(二)對可調劑的國有資產不服從調劑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
(四)擅自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擔保等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實施政府採購的;
(六)隱瞞、截留、擠占、坐支、挪用國有資產收益的;
(七)未按照規定實施資產登記、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的;
(八)未按照規定編報資產統計報告或者不執行資產信息公開等制度的;
(九)其他利用國有資產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依照本條例有關行政單位的規定執行。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條例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對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直接管理、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備物資等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首先,制定《條例(草案)》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客觀需要。黨的十八大報告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了“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改革方向和思路;《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進一步提出要加強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這些都對加快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據財政決算統計,到2013年底,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量達5222億元,約為企業國有資本的1.6倍,年均增速也高於企業國有資產,而在法制建設方面卻滯後於企業國有資產,管好、用好規模日益龐大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各級政府必須做好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因此,我省先行出台專門性的地方法規,既可以回應中央的巨觀要求,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又能有效彌補我省成文法的不足,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其次,制定《條例(草案)》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推進民主法治建設的必然選擇。按照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各級政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行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全國人大常委會新頒布的《預算法》修正案,明確提出預算公開和建立以存量資產管理為基礎的預算編制體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作為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加快政府自身建設,進一步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客觀上要求加快推進立法,依法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拓展政府理財領域,有效降低政府運行成本,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切實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快完善法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潔政府建設。
再次,制定《條例(草案)》是深化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的現實要求。近幾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在省人大的監督和指導下,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國有資產監管水平和改革力度在全國位居前列,得到了財政部的肯定。但也應看到,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中的深層次矛盾仍然存在,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監管職責不清、產權不明、配置不公、處置隨意、閒置浪費等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都迫切需要立法的頂層設計加以規範。因此,通過地方立法,有利於充分發揮法律的規範和保障作用,把我省國有資產監管改革中的探索經驗制度化,鞏固改革成果;有利於保障監管的統一性和完整性,真正實現國有資產的有效治理。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財政廳從2010年開始著手《條例(草案)》的起草和立法項目申報工作,2014年該條例被省人大常委會列為正式立法計畫項目。期間,省財政廳專門成立了起草小組,採取書面發文、網上徵集、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徵求全國財政系統、全省各級各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認真梳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見,並針對《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先後到省內、外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開展了立法調研。同時,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還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從立法依據、立法框架、立法用語等方面進行逐章、逐條、逐款、逐字地論證和修改,前後修改20多稿,形成《條例(草案)》;2014年3月,按照立法程式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查,省政府法制辦在公開徵集、認真吸收各方面意見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重點與省國資委、機關事務管理局、教育廳等職能部門進行了溝通和協調,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正式草案提請省政府審議;2014年8月25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問題說明
(一)關於監管的範圍
儘管《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進行了規範,但在實際工作中卻經常為監管主體發生爭議,造成監管越位、缺位現象,不利於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因此,《條例(草案)》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概念、形成渠道和表現形式予以列舉,有利於監管機構正確履職。同時,對於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產,明確適用於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法律法規,確保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的全覆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十五條)
(二)關於監管體制和監管機構
《條例(草案)》在尊重現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我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強化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本級政府的監督,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監督、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管理”的監管體制,並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履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綜合監管職責,保證了監管的統一性,同時,建立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分層級管理模式和責任追究機制,既解決了監管主體不明、職責不清的問題,促使各層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有利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動態監管,提高行政監管效能。(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三)關於資產配置與調劑
《條例(草案)》嚴格按照立法的前瞻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既對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作了銜接性規定,保證了法制的統一性,又突出地方特色,對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制度創新,建立了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分類制定本級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將資產配置納入預算管理,以存量控制增量,嚴把資產配置關;同時,對於行政事業單位超標準配置、長期閒置和低效運轉的國有資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調劑,同時,為保證這一制度的落實,草案還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資產調劑的具體辦法,切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績效。(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
(四)關於監督檢查
《條例(草案)》專設監督檢查一個章節,對責任單位監督、政府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進行具體制度設計,同時,增加了統計報告制度、信息公開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內容,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將國有資產管理情況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完善了權力監督與制約機制,這些工作是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基礎,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制度化。(第六章)
以上說明並草案,請審議。

審議意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9月上旬,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委員會進行了前期介入。8月中旬,田承忠副主任帶領省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委部分組成人員以及省財政廳相關負責同志,赴武漢市、荊州市和監利縣就“條例草案”的重難點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委員會於8月25日至9月5日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各市州人大財經(工)委或預算(工)委、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專家庫專家、部分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專家對“條例草案”的意見,並於9月9日組織召開了“條例草案”立法專家座談會。
9月10日,省人大財經委、預算工委召開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委員會認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多年的發展與積累,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量大幅增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逐步理順,監管制度體系和組織體系基本建立,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監管機制初步形成,為政府充分履行職能、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質保障。但與此同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管理職責有待進一步理清,監管手段有待進一步加強,資產處置有待進一步規範,資產使用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等。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在缺少上位法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予以明確規範的條件下,制定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而且具有創新性。“條例草案”比較成熟,內容基本可行,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同時,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1.“條例草案”對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其他管理部門和資產使用部門的職責規定過於籠統,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對上述部門的職責加以具體化,進一步明確法律主體和法律責任,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在此基礎上,增加各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容。
2.“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二款提到了“無形資產”,但未對無形資產的管理監督作出進一步規定。建議在第四章中增加加強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國有資產流失的內容。
3.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將國有資產管理情況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以增強審計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監督力度。
4.“條例草案”第七章“法律責任”,存在責任主體缺失的問題,建議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鑒於本條例為監督管理條例,監管主體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同樣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對監管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
此外,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的條款順序、專業術語以及文字表述等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內容解讀

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對於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走向規範化、科學化,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障職能履行以及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具有重要意義,標誌著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在法制化軌道上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率先立法堅持監管於法有據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統計,到2014年底,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量就達五千多億元,而這么規模龐大的資產卻存在家底不清、配置不均、使用效率低下、處置隨意等不容忽視的問題。管好用好這部分國有資產,是各級人民政府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黨的十八大報告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這些都對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於國家尚未出台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亟待解決的問題不少。為此,我省率先在全國出台專門性的地方法規,把我省國有資產監管改革中的探索經驗制度化法制化,通過立法的頂層設計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加以規範。
《條例》開宗明義,明確了立法宗旨——“為了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職能履行和事業發展”。圍繞這一主旨,《條例》設定九章四十九條,主要在資產配置、資產登記和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和清查、資產信息和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加以規範和調整,整個《條例》脈絡清晰,結構嚴謹,內容科學,操作性強。
明確範圍做到監管科學清晰
國有資產既包括企業國有資產,又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本《條例》調整的範圍是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包括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此外,對於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本《條例》規定依照有關行政單位的規定執行;對於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條例》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執行。
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有效監管,必須清晰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涵蓋的範圍。《條例》對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概念作出了明確規定,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對於由社會公眾使用的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備物資這部分不屬於行政事業單位本身占有、使用,但屬於行政事業單位支配管理的國有資產,這次也納入條例進行原則規範,因其管理方式與行政事業單位本身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有所不同,授權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完善體制確保監管各司其職
資產的有效監管必須要有完善的管理體製作為保障。目前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實行的是“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條例》明確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級管理模式,明確了三個管理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監管職責。財政部門作為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監督管理;各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針對目前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也在履行部分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的實際,條例也作了相應銜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實施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上述規定,進一步理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工作關係,使之既三位一體,形成合力,又各司其職、相互協同,共同履行好監管職責。
健全制度實現監管規範有序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立法缺乏和滯後,是造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現存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首先,資產管理審批制度不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從購置、使用到處置各個環節的管理活動沒有嚴格的審批制度來進行約束;其次,資產日常管理制度不完善,許多單位沒有完善的資產購置、驗收、登記、使用、清查等管理制度;其三,資產監督檢查制度不到位,對資產的使用性和完整性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針對上述問題,條例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強調健全完善制度,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制定完善本級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二是針對資產的配置、登記、使用、處置以及評估清查等關鍵環節,規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規範管理行為,加強日常監管。三是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和資產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制度。通過嚴密的制度設計,使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一切管理活動都在嚴格規範的制度下進行,確保了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細化流程嚴把監管主要環節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不同於企業國有資產,其具有配置領域的非生產性和使用目的的服務性的特徵,其管理的主要目標是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程式化規範化的管理,是實現這個目標的必然要求。《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構建從配置、登記使用和處置等全過程的程式化規範化管理體系。
——資產配置環節。《條例》主要從四個方面對資產配置予以規範,著重強調嚴把國有資產的“入口關”,提高資產配置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一是明確了資產配置應遵循的原則,即科學規範、公平合理、厲行節約、節能環保,與單位履行職能、事業發展的需要相適應。二是要求分類制定各級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三是強化了資產配置與部門預算相結合。四是建立了統一的調劑制度和調劑方式,以提高資產的利用率。
——資產使用環節。《條例》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資產的登記、使用的具體管理制度的同時,一是針對擅自利用資產出租、出借,牟取私利,造成資產損失等問題,規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經批准出租、出借的,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二是針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以及擔保中致使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問題,進行了嚴格控制,規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外提供擔保;行政單位不得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舉辦經濟實體;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按規定可以投資的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重大對外投資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資產處置環節。現實中,隨意報廢、變賣、轉讓資產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單位和個人在處置過程中暗箱操作,牟取私利,有的對處置資產不進行評估清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因此,加強單位資產處置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之一。為此,《條例》一是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原則。二是對國有資產處置的範圍以及處置方式作出了規定。三是對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規定了嚴格的審核程式。四是使用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運用信息創新監管技術手段
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創新資產管理模式,實現資產從入口到出口各個環節的科學、高效、動態管理,是現代國有資產監管的必然要求。《條例》重點從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兩個層面對資產信息化提出了明確要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信息庫,對資產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錄入、更新信息,保證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並定期進行資產統計,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在此基礎上,科學、有效地對資產管理作出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產配置、調劑的重要依據,從而實現對國有資產的科學規範管理。
強化監督保障監管取得實效
“重分配、輕監督”,一些單位的國有資產游離於監管之外,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的積弊之一。因此,必須完善和強化監督檢查制度,實現科學規範與嚴格管理相結合,有效使用與嚴密監督相統一。為此,《條例》設“監督檢查”專章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堅持“三結合”的監督原則,即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二是充分發揮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作用,提高對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的效力。三是推進社會監督,各行政事業單位建立國有資產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四是建立健全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失職瀆職的責任追究制度。五是強化審計、監察部門對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此外,條例對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負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行為也規定了法律責任。
“固本強基創新制,海闊天空好揚帆”。隨著《條例》的頒布實施,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事業一定會更好地走上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軌道,為“五個湖北”建設,為實現“建成支點、走在前列”宏偉目標,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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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5年4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第一部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是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制建設取得的重大突破,它的出台標誌著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邁入了法治化軌道。
2006年財政部35、36號令實施以來,對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等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湖北省各級財政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齊心協力,開拓創新,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國有資產監管水平和改革力度在全國位居前列,國有資產規模不斷擴大。據財政決算統計,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量達5222億元,約為企業國有資本的1.6倍。但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中也暴露出監管職責不清、產權不明、配置不公、處置隨意、效益低下等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為管好、用好規模日益龐大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湖北省財政廳針對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既有立法建設存在著碎片化、滯後性、粗放性和位階過低等不足,從制度的頂層設計入手,積極推進地方性立法進程,填補了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立法空白,進一步促進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範化、法制化,構建了層級清晰、公開透明、監督到位、嚴格問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為理順體制,明確職責和分工,《條例》確定了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建立了全省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和資產配置標準,依法強化了財政部門的主體責任,釐清了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職責邊界,真正做到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為回應社會關切,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條例》強化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源頭管理、過程管理和結果管理,對資產配置、有償使用、資產處置、收益征管等關鍵環節均作了具體規定,如: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科學規範、公平合理、厲行節約和節能環保,並納入預算管理;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和處置必須嚴格審批等等。
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尋租腐敗,保證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和資產處置的公開、公平、公正,《條例》著力提高社會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將公開透明原則貫穿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全過程,規定數量較大或者價值較高的國有資產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以及其他法定方式進行,同時,依法公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占有使用的存量資產信息和績效評價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為推進和規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條例》明確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有關部門或單位實施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權屬變動事項和資產專項清查行為依法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
為強化政府的統籌功能,提高國有資產使用率,《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有資產統一調劑制度,對超標準配置、長期閒置和低效運轉的國有資產進行統一調劑。
為使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活動有人負責、責任追究有法可依,《條例》進一步細化了負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明確規定給予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警告、記過、罰款、降級、撤職和開除公職等行政處罰,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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