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
鄂發〔2014〕16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安全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同責",是指各級黨委、政府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工作重要內容,黨委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監管責任,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共同對本地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其他負責人負相應責任。
本辦法所稱"一崗雙責",是指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除明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外,其他負責人都要同時抓好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本辦法所稱"齊抓共管",是指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等有關方面應當共同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責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綜合監管責任、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形成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職工積極參與、行業嚴格自律、社會支持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第四條 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要求,應當對未全面履行、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的黨政負責人予以責任追究。
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合法合規、權責一致、公平公正、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各級黨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黨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常委會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重大政策措施、事故追責等重點事項。落實"一崗雙責",黨委常委結合分工支持安全生產工作,並對分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三)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支持。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支持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為安全生產監管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領導和督促黨委工作部門、其他機關、團體和組織、社會各界開展安全生產相關活動;
(四)完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加大安全生產工作在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績效考核、任職考察以及精神文明建設、
黨風廉政建設、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等專項考核體系中的分值權重,嚴格考核獎懲,強化激勵約束作用;
(五)加大安全生產工作紀律責任追究力度。領導同級紀律檢查機關嚴肅查處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對黨員幹部的責任追究;
(六)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黨的宣傳思想工作之中,領導和督促宣傳部門積極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
(七)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從機構設定、幹部配備等方面加大建設力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教育、監督、管理。加強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隊伍建設,確定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一)認真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及同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重要工作範圍。研究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措施。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安排部署和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及事項;
(三)全面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實行行政首長安全生產負責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在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同時,還要支持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四)明晰責任體系,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各級政府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監管責任,應當切實加強屬地監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體系,進一步明確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嚴格落實責任,做到各司其職、齊抓共管;
(五)充分發揮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作用。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本級政府直接領導下,負責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協調、動員部署、督辦落實和提出意見建議等工作。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政府其他副職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
(六)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體系。逐級分解下達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逐級簽訂責任書,嚴格考核獎懲,堅決防範和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和較大事故數量等指標不突破上級下達的控制指標。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七)依法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嚴格執行安全準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對安全隱患實行零容忍,推動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落實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加強對
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強化行政執法和檢查監督,推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活動深入開展,嚴肅查處各種非法違法企業和行為。不斷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大力推進煤礦、非煤礦山等整頓關閉工作。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
(八)加強安全生產監管保障能力建設。為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提供必需的經費保障,並根據實際需要逐年增加。進一步加強基層監管保障能力建設,改善基層監管監察裝備和條件。大力實施科技興安戰略,推進安全科技創新與進步,促進做好安全生產科技研發、成果轉化、推廣套用和引進消化等工作。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足額提取並用好安全費用。督促
高危行業企業強制投保全全生產責任險。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
(九)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規定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指揮救援、善後和調查處理工作,嚴格行政責任追究,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意見。加強對下級政府查處事故的掛牌督辦和審核備案;
(十)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一案三制"(預案、法制、體制、機制)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強化應急演練,做好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治理公共安全隱患;
(十一)強化社會監督和舉報工作。鼓勵職工民眾、社會各界、新聞媒體參與監督和舉報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隱患,對調查結案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查處情況,對舉報查實的隱患的整改和督辦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向社會公示,可以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第七條 各級黨委工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全面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大力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職責規定範圍內,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直接監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做到管資產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綜合監管。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十條 安全生產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責任追究程式,除按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還應當追究該地區、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一)年度內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發生重傷 3 人以上或
直接經濟損失300 萬元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上級要求完成整頓關閉任務的,未依法整治、關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取締非法生產經營單位的,包庇、縱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或者對其查處不力的;
(三)對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四)對已經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遲報或不立即組織事故搶險救援以及阻礙或干涉事故調查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對事故處理措施和責任追究不落實的;
(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的;
(七)未建立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機制,或未按照要求籤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狀的;
(八)未依法履行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責,出現重大
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九)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對於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除按照事故調查情況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責任外,還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一)發生死亡 3 人以下或重傷 3 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 300 萬元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該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負責人責任的同時,還應追究該縣(市、區)行業監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二)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該縣(市、區)黨委、政府負責人責任的同時,還應追究該市(州)行業監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該市(州)黨委、政府負責人責任的同時,還應追究省行業監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以上規定情形的責任追究,按照事故調查處理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採取問責和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
問責採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約談、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進行。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對於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情形、第十一條規定的第一責任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約談;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公開道歉;情節嚴重的,給予停職檢查,直至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者免職。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情形、第十一條規定的直接責任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約談、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公開道歉;情節較重的,責令停職檢查或引咎辭職;情節嚴重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
對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之外的其他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根據其職責和履職情況認定其責任,並參照本條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對責任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追究:
(一)未產生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輕微的;
(二)積極、主動採取補救和改正措施,沒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人應當從重追究責任:(一)造成嚴重政治和社會影響的;(二)一年內市州(或行業)發生 2 起及以上、縣(市、區)發生 1 起及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三)一年內發生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起數超過上級下達的年度控制指標的;(四)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重特大群體性事件的:(五)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的認定,依據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情況、履職條件、履職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情形,應當追究黨委、政府負責人責任的,由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書並報相關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應當追究黨委、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責任的,由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書並報相關責任追究決定機關。
調查應當遵守迴避原則。
第十八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規定,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收到安全生產委員會轉來的責任追究建議書後,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責任追究決定,並將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反饋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十九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按照規定辦理申訴事項。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年對下級黨委、政府和同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等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情況進行檢查。對於未按本辦法落實的,進行通報批評並督促其整改落實。
各地可結合實際探索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巡查制度,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落實情況進行巡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報告。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報告。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結合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對下一級黨委、政府及主要負責人和本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定,評定結果抄送同級組織部門。
第二十二條 組織部門考核評價黨政領導幹部時,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作為一項
約束性指標進行考核,並作為評價和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
黨政領導幹部參與綜合性評比表彰時,組織單位應當就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徵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意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有關
直屬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