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湖北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的通知
鄂交發〔2024〕3號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湖北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湖北港口集團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各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單位,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省交通運輸廳制定了《湖北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1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從事交通運輸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交通運輸部頒發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結合我省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規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遵循企業負責、行業監管、分類治理、分級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事故隱患按業務領域分為道路運輸、公路運營(含養護施工)、水路運輸、港口營運、交通工程建設、城市公共運輸和其他等事故隱患類型。每個類型可按照業務屬性分為若干類別。
第六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具體情形按照行業領域隱患判定標準或有關規定研究確定。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治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交通運輸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廳機關處室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職責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省公路事業發展中心負責督促指導公路運營領域和國省幹線交通工程建設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省道路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負責督促指導道路運輸和城市公共運輸領域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省港航事業發展中心負責督促指導水路運輸和港口營運領域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廳工程事務中心負責督促指導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領域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省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行政執法過程的監督指導工作。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交通運輸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或者隱患排查治理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和引導民眾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制定完善事故隱患排查、報告、整改、驗收、資金使用、檔案管理和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等制度,逐級落實隱患治理責任,明確具體崗位和人員。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日常排查、專項排查和定期排查工作機制,明確排查的責任部門和人員、排查範圍、程式、頻次、統計分析和評估改進等要求,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
第十一條日常排查是生產經營單位結合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的經常性隱患排查,範圍覆蓋日常生產作業環節。每周應不少於1次。
第十二條專項排查是生產經營單位在一定範圍、領域組織開展的針對性特定隱患排查。一般包括:
(一)根據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安全工作專項部署,開展針對性的隱患排查;
(二)根據季節性、規律性、階段性安全生產條件變化,開展針對性的隱患排查;
(三)根據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投入使用對安全生產條件形成的變化,開展針對性的隱患排查;
(四)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情況,開展針對性的隱患排查。
第十三條定期排查是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特點,組織開展涵蓋全部生產經營和重點環節的隱患排查。每半年應不少於1次。一般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範的建立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及維護情況;
(三)生產設施、設備、裝置、工具的狀況和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四)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危險場所動火作業、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間作業、重大危險源作業等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佩戴使用情況,以及從業人員的身體、精神狀況;
(七)從業人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掌握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情況;
(八)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情況;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情況。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認真填寫事故隱患排查記錄,包括排查對象或範圍、時間、人員、安全技術狀況、處理意見等內容。
對發現或者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類型、等級,形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清單。
第十五條 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整改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應當包括:
(一)整改的目標和任務;
(二)整改技術方案和整改期間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保障措施;
(四)整改責任部門和人員;
(五)整改時限及節點要求;
(六)應急處置措施;
(七)跟蹤督辦及驗收部門和人員。
第十六條一般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後,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驗收,留存整改結論並銷號。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後,由生產經營單位成立事故隱患治理驗收組或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專項驗收,出具整改驗收結論,並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驗收組成員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和相關領域專家或技術人員。
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並通過驗收後,生產經營單位應向掛牌督辦單位提出銷號申請,經掛牌督辦單位核查和掛牌單位同意後,方可銷號。銷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及整改方案、整改過程、驗收報告及結論、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定期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形成台帳(見附屬檔案2),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交通運輸相關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四)隱患的整改驗收結論。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後極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保養和監測監控,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並在協定中明確各方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二十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排查時間;
(二)事故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者場所;
(三)發現事故隱患的數量、級別和其他具體情況;
(四)參加隱患排查的人員及其簽字;
(五)事故隱患治理情況;
(六)事故隱患治理後複查情況;
(七)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並將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畫,明確督促檢查重點和責任部門、檢查範圍。
第二十二條 開展督促檢查,可採用以下方式:
(一)組織開展交叉檢查或暗訪檢查;
(二)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飛行檢查等方式,可延伸抽查企業、從業人員;
(三)其他合法合規的檢查方式。
第二十三條 督促檢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貫徹落實主管部門部署和要求,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況;
(二)事故隱患治理責任體系、崗位制度、工作程式、檔案台賬等建立、執行情況;
(三)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和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情況;
(四)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事故隱患告知和警示教育、責任追究情況。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所屬單位對督促檢查、社會舉報核實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並下達督促整改通知書(見附屬檔案1),督促按照有關要求整改。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所屬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督促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管轄許可權,依法依規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掛牌督辦。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對下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掛牌督辦,要求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要求進行整改銷號。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管轄許可權,將不按要求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等不良行為,記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相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信用記錄。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履行督辦責任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交通運輸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員,依規依紀查處,並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安委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1.湖北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
2.湖北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
內容解讀
一、編制背景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完善公共安全體系,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今年以來,全省交通運輸系統以安全生產十大專項行動為抓手,統籌推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防風險、除隱患、遏事故,保障了全省交通運輸安全形勢持續穩定,但從事故原因分析和督導檢查情況來看,暴露出安全生產“最後一公里”難以落實、部分地區和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薄弱、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流於形式等問題。制定出台《湖北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利於推動“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三管三必須”的責任落實;有利於進一步理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於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是遏制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確保我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編制過程
2023年6月,處內組織人員起草《辦法》。
7月,經處內多次討論修改,形成了《辦法》初稿。
9月,徵求部分單位、部門意見,再次對《辦法》初稿進行修改完善。
10月16日,組織廳直各事業發展中心、綜合執法局、廳工程事務中心以及廳法規處有關負責同志和熟悉業務人員召開集中研討會。會後經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
10月17日-11月17日,通過廳網站和OA,廣泛徵求《辦法》修改意見和建議。
12月1日,廳法規處組織《辦法》規範性檔案審查會,相關單位提出修改意見。會後經修改形成《辦法》送審稿。(見附屬檔案)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章三十二條,分為總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附則等四個部分。
第一章“總則”共8條。主要對制定目的和依據、基本原則、適用範圍、事故隱患定義和分類分級、職責分工等方面進行規範。重點對事故隱患類型進行了梳理,涵蓋了道路運輸、公路運營(含養護施工)、水路運輸、港口營運、交通工程建設、城市公共運輸等重點領域(第五條),明確了省市縣三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企業以及省級3個事業發展中心、工程事務中心、綜合執法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第七條)。
第二章“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共12條。主要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隱患整改、驗收銷號、信息報送、檔案管理等方面進行規範。
第三章“監督管理”共10條,主要對全省各級交通運輸部主管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監督檢查的內容、方式、督辦以及處罰、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規範。
第四章“附則”共2條,主要對施行日期、有效期等內容進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