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履行個人安全生產職責的,依照《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則》等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黨政同責”,是指嚴格落實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堅持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共同負責,堅持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本辦法中所稱的“一崗雙責”,是指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除明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外,其他負責人都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抓好分管行業(領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本辦法中所稱的“齊抓共管”,是指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等有關方面應當共同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形成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職工積極參與、行業嚴格自律、社會支持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本辦法中所稱的“失職追責”,是指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安全生產責任制,日常工作依責盡職,發生事故依責追究;按照安全生產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
第四條 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對不履行、不全面或者不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黨委和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黨委職能部門和政府工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依紀依法予以責任追究。
責任追究應當依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職責清單,堅持實事求是、合法合規、權責一致、公平公正、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各級黨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 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 始終把安全生產擺在與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在統攬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同步推進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 加強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領導班子、監管機構、幹部隊伍建設;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隊伍建設,加強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的教育、監督、管理。鄉鎮黨委應當明確1名黨委負責同志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確定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
(四) 嚴格安全生產履職績效考核,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和體現安全發展水平的考核評價體系。完善考核制度,統籌整合、科學設定安全生產考核指標,加大安全生產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等考核中的權重。建立安全生產績效與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鈎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五) 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發揮人大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促進作用、政協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作用,推動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制等部門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
(六) 嚴格安全生產失職責任追究。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嚴肅查處安全生產中的違紀違規和違法犯罪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落實責任追究。
(七) 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 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政府和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 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重要工作範圍。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
(三) 及時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難點問題和事項,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體系,明確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四) 充分發揮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作用。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本級政府直接領導下,負責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協調、動員部署、督辦落實和提出意見建議等工作。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政府其他副職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
(五) 健全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體系。實施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嚴格考核獎懲,堅決防範和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嚴格落實責任,做到各司其職、齊抓共管。
(六) 依法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安全生產執法效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打擊生產、經營、建設領域各種非法行為,依法查處和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安全準入標準,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城鄉規劃布局、設計、建設、管理等各項工作必須以安全為前提。加強新材料、新工藝、新業態安全風險評估和管控,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機制。
(七) 加強安全生產監管保障能力建設。為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提供必需的經費保障。進一步加強基層監管保障能力建設,改善基層監管監察裝備和條件。
(八) 推進安全科技創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落後產能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 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規定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指揮救援、善後和調查處理工作,嚴格責任追究,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意見。加強對下級政府查處事故的掛牌督辦和審核備案。
(十) 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按照規定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並及時更新和補充。根據工作需要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 強化社會監督和舉報工作。鼓勵職工民眾、社會各界、新聞媒體參與監督和舉報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隱患,對調查結案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查處情況,對舉報查實的隱患的整改和督辦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通告,並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
第七條 各級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制等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保障義務的黨委職能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全面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大力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在職責規定範圍內,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本行業、領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直接監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做到管資產必須管安全,應急管理部門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有關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還應當按照要求落實專業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除履行前款規定的相應責任外,還應當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必要的保障義務。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履行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有關黨委和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黨委職能部門和政府工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責任追究。
責任追究採取問責方式進行。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採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等方式問責;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可以採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或者處分等方式予以問責。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條 對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認定,應當依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工作研究、安排部署、組織實施、責任落實、社會效果等因素合理確定。
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認定,應當依據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情況、履職條件、履職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於社會影響惡劣或者性質嚴重的,應當在統籌考慮事故類型、發生原因和職責的基礎上,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精準問責:
(一)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該鄉鎮黨委、政府和該縣(市、區)行業、領域監管部門,以及上述黨委、政府和監管部門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二)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該縣(市、區)黨委、政府和該市(州)行業、領域監管部門,以及上述黨委、政府和監管部門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 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該市(州)黨委、政府和省行業、領域監管部門,以及上述黨委、政府和監管部門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以上規定情形的責任追究,按照事故調查處理相關規定進行。
禁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採取先問責再調查的責任處理方式。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負責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追究:
(一) 積極、主動採取補救和改正措施,沒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 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 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負責人從重追究責任:
(一) 造成嚴重政治和社會影響,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形象聲譽的。
(二) 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市州或者行業、領域。
(三) 一年內發生1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縣(市、區)或者行業、領域。
(四) 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地區或者行業、領域。
(五) 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重特大群體性事件的。
(六) 不按照規定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力量、設備、器材和救援預案而導致事故救援不力的。
(七) 不配合事故調查處理或者在事故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調查處理工作的。
(八) 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四條 履行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的職責不到位,應當追究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責任的,由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同級黨委、政府同意後,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送相關責任追究決定機關。
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收到安全生產委員會責任追究建議書後,依紀依法開展責任追究,並將責任追究情況反饋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調查應當遵守迴避原則。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對象可以按照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上級黨委和政府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巡查時,應當將其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情況納入巡查範圍。對於未落實的,按照本辦法以及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報告。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報告。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結合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對下一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和本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後,將評定結果抄送同級組織部門。
第十八條 建立完善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每年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考核,將考核結果與有關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職評定掛鈎。
黨政領導幹部參與綜合性評比表彰時,組織單位應當就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徵求應急管理部門意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派出機關、國有農(林)場和風景區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有關直屬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