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

我市安全生產狀況總體平穩,但一些企業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自覺性不強,違法違章行為屢禁不止;少數部門重事前許可、輕事後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存在“寬、松、軟”的問題, 還存在嚴格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現象。為促進全市安全生產監管方式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治理機制轉變,由運動式集中整治向常態化監管執法轉變,由主要代替企業排查隱患向通過執法督促企業自覺排查治理隱患轉變,推動安全生產步入法治化、規範化、長效化軌道,實現安全生產狀況根本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 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黃石市人民政府
一、明確監管執法責任
(一)強化政府監管執法領導責任。各縣(市、區)政府要 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全面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明確機構改革後部門新的安全監管職責,對安全生產監管中的職責不清、職責交叉以及個別行業領域監管部門不明確、缺失等問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 則,將安全監管職責明確到具體監管部門,切實做到安全生產監管全覆蓋、無盲區。加強對監管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嚴格執法,及時協調解決監管執法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園區等要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發現違法行為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有關機構進行查處。
(二)落實部門監管執法直接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各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監管”“誰許可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釐清安全監管執法職責邊界,合理 劃分監管執法事權,通過依法委託和授權擴大下級機關安全監管執法許可權,統籌做好本系統安全監管執法計畫、組織、協調和監 督工作。市、縣兩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做好分級監管執法的銜接工作,全面正確履行法律授權、上級委託或下放的 監管執法職責。
(三)進一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要求,督促各類企業履行安全生產法定義務和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配齊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註冊安全工程師,切實做到責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和應急救援到位,督促各類生產經 營單位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與方法,把“一崗雙責”延伸細化到具體崗位、落實到具體操作人員。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防控制度,開展風險辨識、安全評價評估、實施動態風險警示,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和企業職代會“雙報告”制度,領導現場帶班制度、聘請專家或安全中介機構服務制度、外來施工隊伍管理制度等操作層面的要求,增強操作性和實效性,實行自查自改自報閉環管理。強化企業安全教育培訓,規範安全培訓, 做到全員培訓,並實行安全培訓記錄存檔制。推進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積極開展安全文化示範企業創建工作。進一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按照省安委會《關於在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總監製度的通知》(鄂安〔2019〕10 號)要求, 推動在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總監製度,並督促落實到位。
二、從嚴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
(四)狠抓源頭監管和治理。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有關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環節的安全監管。對已經審查通過或自行評審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如需變更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或在施工期間變更設計的,建設單位應依法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設計審查或自行重新評審,從源頭上防止安全隱患產生。建立崗位安全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制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要依法倒查企業安全生產培訓責任。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關閉退出。
(五)科學編制嚴格執行監管執法計畫。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認真編制年度監管執法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監管執法計畫要按照“分層級、分類別、全對接”的要求,明確各級監管機構的監管執法對象、時間、內容、方法、頻次和措施,責任分解到崗到人。不同風險類型的企業實行差別化監管執法。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嚴格按照年度計畫開展監管執法,年度監管執法計畫落實情況,作為事前問責、事故追責的依據。
(六)健全“雙隨機”監管執法制度。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在全面推行計畫監管執法的同時,建立對企業和下級部門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 抽查機制,採取“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方法開展執法檢查, 確保執法效果。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強化預防控制措施。加大政府購買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力度。
(七)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 始終保持嚴管重罰高壓態勢。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記錄製度,堅決做到不執人情法,不辦關係案。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必須依法下達文書,嚴格執行現場處理、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措施。嚴禁以工作檢查代替監管執法,以工作要求代替行政處罰。拒不接受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嚴格落實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 接工作辦法》和上級工作要求,嚴格按照涉嫌安全生產刑事案件 追訴標準,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
(八)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各縣(市、區)政 府、市直各部門要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記錄,納入國家和地方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各行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並面向社會公開查詢。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動,依法對失信企業實施懲戒約束。
三、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九)加強重點監管執法。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轄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實際情況,重點排查梳理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爆器材、消防、特種設備、漁業船舶、水利、電力、 油氣長輸管線、城鎮燃氣、旅遊、粉塵涉爆、涉氨製冷、有限空間作業、“三合一”及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行業領域和近 5 年來事故發生情況,分別篩選確定重點監管對象, 實行重點跟蹤、動態監管和直接指導,並加強部門聯合監管執法, 依法嚴肅查處突出問題。
(十)從嚴監管執法。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要堅持“有案必查,所查必嚴”的原則,依法嚴肅查處發現的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對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確保對列入年度執法計畫重點監管企業的執法監察覆蓋率達到100%,執法監察複查率達到 100%,確保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率達到 100%。對典型、重大安全生產執法案件,適時通報並在主流媒體上公布。
(十一)加大“打非治違”力度。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堅決做到零容忍、零放過。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未達標的企業,依法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按規定上限處罰;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單位,依法責令停產整頓,並嚴格監管;對觸犯法律的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市縣兩級按照事故等級和管轄許可權,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敏感時段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或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任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實施“四個一律”:一律依法責令停業停產;一律依法從重處罰;一律依法問責到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一律全市(縣、市、區)通報並約談警示。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掛牌督辦制度,對典型的生產安全事故,實行提級調查或掛牌督辦。建立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 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要在規定時限內結案,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告。
四、規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
(十三)規範監管執法行為。要按照“誰執法、誰負責”的原則,最佳化細化執法工作流程,落實執法責任制,實行“閉環執法檢查”,徹底消除安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要規範製作執法文書,不得以口頭命令或者檔案替代執法文書。要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加強對檢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和事故隱患的跟蹤複查,對不認真、不及時整改隱患或者隱患整改不到位、不合格的企業,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十四)強化執法過程監督。依法規範執法程式,推進安全生產執法規範化和標準化。嚴格規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做好安全生產執法信息公開,及時公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隱患排查、行政處罰等信息。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未經法制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處罰案件公示率 100%。對行政權力行使情況,要組織開展預警糾錯、效能評估、滿意度調查測評,完善執法全過程監督制約機制,切實提升安全生產執法水平。
(十五)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制度,制定相關工作規則,通過調查、檢查、評議、考核、提出意見建議等方式,有效發揮監督作用。建立完善來信來訪、網站留言、微信平台等舉報渠道,營造各類被監管主體權利平等、規則平等和安全監管執法標準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的良好社會環境,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 權、參與權、監督權。探索、推廣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 監管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定期通過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發布年度或者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要點,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五、強化監管執法保障能力
(十六)強化監管執法機構隊伍建設。各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建設,按照《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加強和完善市縣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體制的意見》(鄂編文〔2017〕42 號)精神,配備與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監管執法人員。縣(市、區)政府要通過探索實行派駐執法、委託執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和規範鄉鎮(街道)及各類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配備與當地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監管人員。
(十七)強化監管執法保障建設。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規範化、標準化建設, 配備執法裝備,保障基層安全監管執法和應急救援用車,滿足工作需要。各級政府要加大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投入,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2020 年底前,所有執法人員配備使用攜帶型移動執法終端,切實做到嚴格執法、科學執法、 文明執法。
(十八)強化法治宣傳教育培訓。要廣泛開展“安全生產月” 等活動,普及安全生產知識,提升民眾安全意識,營造依法治安氛圍。大力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要履行安全生產宣傳義務,進行公益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升廣大民眾安全生產守法意識。各縣(市、區)政府要把 安全生產法治納入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式培訓,對新錄用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堅持凡進必考必訓,所有執法人員都要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執證上崗。
(十九)營造良好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環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無禁區,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最佳化環境、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園區管理等為由,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設定障礙,要全面清理、廢除影響和阻礙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相關規定。
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的重要意義,強化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培養造就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忠誠履職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會辦公室)要適時組織開展監督檢查,促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措施的落實,重大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安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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