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湖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職能履行和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湖北人大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職能履行和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概念界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管理體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工作原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管理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審查、批准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六條【主管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綜合監管職責,負責制定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職責,負責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管理工作,接受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部門管理職責】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確內部控制管理的主體、範圍、程式和責任,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資產委託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實施部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九條【資產配置原則】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科學規範、公平合理、厲行節約、節能環保的要求,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十條【資產配置方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履行審批程式。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可以調劑的,原則上進行內部調劑,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涉及跨部門、跨區域調劑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後進行調劑;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十一條【資產配置標準】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類制定國有資產配置標準,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並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置國有資產;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國有資產。
第十二條【資產使用用途】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或者對外提供擔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重大的對外投資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資產出租出借】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經批准出租、出借的,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四條【捐贈資產使用】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捐贈人意願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並及時向捐贈人告知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資產處置要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式,依據處置事項批覆等相關檔案規定,及時處置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第十六條【資產處置範圍】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需處置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而移交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四)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資產,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優先調劑利用。
對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資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對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資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第十七條【資產處置權屬】擬處置的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明確其權屬界定後予以處置。
被設定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科技成果處置】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提高無形資產的效益。
鼓勵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電子廢物處置】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的電子廢棄物以及涉密資產應當統一回收、專業處置。電子廢棄物由具備專業資質的單位處理,涉密資產由保密部門集中處置。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條【資產配置預算】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配置資產。
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不得調整。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程式報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一條【資產收入管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二十二條【決算資產反映】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保證決算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
第二十三條【資產績效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體系,推動實施國有資產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國有資產配置、調劑的重要依據。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實現資產管理科學化、精細化。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二十四條【資產台賬管理】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資產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本單位的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二十五條【竣工財務決算】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可以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後,應當在三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建設項目不得超過二個月,大型建設項目不得超過六個月。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後批覆的辦法,對符合批覆條件的項目,應當在六個月內批覆。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其建設項目固定資產,先以估計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第二十六條【資產評估事項】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並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資產清查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
(六)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七)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資產清查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二十八條【資產糾紛處理】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九條【資產管理信息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依託全省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財務管理、政府採購管理等業務的融合和銜接。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行信息化管理,及時錄入、更新資產管理信息,保證資產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章 資產報告
第三十條【資產報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資產報告內容】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的總量、結構等情況;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情況;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情況;保障事業發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情況等。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資產報告程式】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認真、如實編寫國有資產報告,不得瞞報、虛報、漏報國有資產情況,並對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三條【報告編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編制工作,全面客觀真實反映國有資產及其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表體系,從價值和實物等方面反映國有資產規模、結構、分布等存量情況和配置、使用、處置、收益等變動情況。
第三十四條【資產匯總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人大監督】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法定監督方式,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履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納入政府工作報告,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層級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三十七條【行業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三十八條【審計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有關部門、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並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計畫以及本級審計年度工作安排,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納入審計計畫,開展審計工作,形成專項審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法律責任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條款】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式;
(二)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式;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七)未按照規定設定國有資產台賬;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九)擅自出租、出借國有資產;
(十)擅自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提供擔保;
(十一)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國有資產收益;
(十二)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條例適用範圍】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以及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三條【條例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1月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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