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豐縣教育系統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縣教育單位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根據《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鹹豐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辦法》和《鹹豐縣財政局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放管服”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豐縣教育系統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鹹豐縣教育局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縣公立中國小校及教育局二級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資產)包括國家撥給教育單位的資產,教育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對外投資等。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條單位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單位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政府採購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分工及職責
第六條縣教育局各業務部門(科室)按以下職能分工開展各單位資產管理活動。
(一)項目辦:指導工程設施類固定資產配置、使用;
(二)教育技術裝備站:指導電教、實驗儀器等設備及軟體類資產的配置、使用;
(三)學校後勤管理辦公室:指導後勤設備等資產的配置、使用;
(四)教育經費管理中心:指導(一)(二)(三)以外的其他資產的配置、使用;指導資產會計核算;收集、送審資產處置資料;組織資產使用情況績效評價;審計資產項目,提出整改意見和管理建議。
第七條資產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資產的配置、登記、使用、處置、定期清查、統計報告、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工作,配齊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證本單位資產安全、完整。
(一)單位負責人對資產管理負領導管理責任。對本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組織和協調做好資產的計畫、購建、驗收、分配、維護、清點、報廢等工作,定期檢查單位資產管理情況。
(二)單位會計(報賬員)對資產的驗收、領用、調撥、折舊、盤點、處置等單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覆核,及時做好資產的賬務處理;定期與資產管理員對賬,保證資產賬賬相符;協助資產管理員進行資產清查。
(三)單位資產管理員負責實物賬、單據、卡片的建立、填寫和登記;編制資產報表;辦理資產的驗收、分配、清查、處置等手續;組織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定期與會計對賬,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四)單位資產使用人員及保管人員負責資產的領用、保管和維護工作;協助資產清查盤點等。
第三章資產配置管理
第八條資產配置是指單位根據履行職能、促進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因素,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九條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規定;
(二)與單位履行職能、事業發展的需要相適應;
(三)厲行節約、節能環保;
(四)調劑優先、共享共用;
(五)嚴格標準、預算約束;
(六)資產存量與增量掛鈎;
(七)資產配置與預算管理、政府採購、財務管理有機結合。
第十條單位配置資產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未達到規定的資產配置標準,且現有資產確實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租賃等購買服務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採取購買服務方式成本過高;
(四)不能通過調劑解決的。
第十一條資產配置應當符合《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設備及家具配置標準》(鄂財績發〔2017〕4號)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條單位申請使用應列入部門預算編報範圍的資金配置資產的,每年度應當隨同部門預算編制資產配置計畫和配置預算。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單位按照下列程式報批:
(一)學校資產管理員根據資產管理系統中資產分布情況清理資產配置情況,填報資產配置申請;
(二)學校報賬員根據學校資產管理員提供的資產配置申請結合學校部門預算會議確定的預算情況編制年初部門預算資產配置;
(三)經年初部門預算經“二上二下”程式,縣人大常委會審批通過後,資產配置預算正式實施。
第十三條單位編報資產配置計畫和資產配置預算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申請檔案、《資產配置計畫表》或《資產配置預算表》(見附屬檔案1);
(二)涉及土地、基本建設項目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檔案;
(三)除土地、基本建設項目外,涉及單項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大型資產,提交由教育局組織論證的《大型資產可行性論證報告》(見附屬檔案2);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單位配置資產必須按照批覆的資產配置預算執行。未經批准,單位不得自行配置或實施政府採購。單位實施資產購置及賬務處理應按以下程式:
(一)單位資產管理人員根據當年資產管理系統中資產情況及年初部門預算資產配置計畫編制情況審核採購部門提出的資產採購申請,簽署明確意見;
(二)單位採購部門根據採購管理辦法組織資產採購;
(三)資產採購完成後,單位資產管理負責人組織資產管理員和使用人等對新購資產驗收;資產管理員填制資產卡片,並通過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錄入登記後,及時將資產卡片等相關憑證送達財務室,財務室應當及時完成相應的賬務處理工作。對於未按規定報批、擅自購置資產的,單位財務人員不得辦理購置資產的資金撥付手續。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工程決算審計金額、工程前期費用)、資產交付使用和產權登記手續。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成本後再進行調整。
對購置(建)、調劑、調撥、捐贈等方式形成的資產,單位應當按照現行會計準則、會計制度規定的方式入賬。嚴禁出現賬外資產。
第十五條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資產配置的具體管理職責,按照規定編制資產配置計畫和配置預算,組織本單位資產配置預算的執行,定期向上一級部門報告資產配置預算執行情況,加強內部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資產配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章資產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單位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
第十八條單位實際用於辦公的辦公用房一律不得進行出租。單位應當對依法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資產實行跟蹤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
第十九條單位不能將資產出借給非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單位依法可以出藉資產的,經縣教育局和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查,縣財政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
單位依法可以出租土地、房屋及構築物等資產的,執行《鹹豐縣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鹹政辦發〔2017〕33號)的相關規定,單位應當經“三重一大”後提出申請,報縣教育局審批後執行。
經批准出租、出借的,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承租方對承租資產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況,契約期限需超過三年的,經教育局、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單位按規定取得的資產使用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的有關規定上繳縣國庫。
第二十條單位資產出租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競價招租。
(一)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出租給非國有單位和個人的,單位應當依法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報告提供的評估價作為公開招租的底價。
(二)單位對外出租資產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縣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協定招租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單位申請資產出租、出借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的申請;
(二)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出租、出藉資產的價值證明及權屬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近兩年的資產出租收入上繳情況;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做好自用資產使用管理,經常檢查並改善資產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做到厲行節約、物盡其用,充分發揮資產使用效益,防止資產使用過程中的損失和浪費。
單位應當做好資產的台賬管理,對於取得的資產,應當及時辦理驗收、登記手續,嚴把數量、質量關,驗收合格後送達具體使用處(室),資產管理員填制固定資產卡片並明確資產管理人、使用人。嚴禁未經資產登記和財務入賬直接使用資產,嚴禁在財務處理中不對資產進行確認,防止出現賬外資產,確保資產實物與價值的統一。
單位應當建立資產領用登記制度,對於資產的領用、使用、歸還、移交等及時登記。資產的領用、出庫應經單位負責人的批准,資產管理員應及時進行登記,並定期檢查領用資產的使用情況。人員離職時應將所用資產按規定交回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建立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土地使用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專利權、許可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單位應當建立資產日常清查制度,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資產盤盈、盤虧或者報廢、毀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報縣教育局或縣財政局審批,予以賬務處理。
第二十五條單位應當建立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單位資產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資產、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直接或間接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應當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統計報告制度。按縣財政局和縣教育局要求報送資產統計報告,反映本單位資產使用和變動情況,尤其是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擔保等資產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建立考評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財務和資產使用計畫、執行使用情況及績效目標進行考評,防止資產使用不當造成損失。建立單位法人和資產管理人員調離、離任資產檢查制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解決。
第五章資產處置管理
第二十八條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者核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出售、對外捐贈、有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
第二十九條資產處置的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厲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的範圍包括:
(一)閒置的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呆賬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繼續使用的資產;
(七)由於被其他新技術代替或已經超過了法律保護期限,造成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降低或喪失的無形資產;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一條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不得擅自處置。資產處置事項由申報單位發起,實行網上和紙質同步申報審批。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資產處置流程如下:
(一)資產管理人員對已達資產使用年限的資產(除車輛、房屋、土地、貨幣性資產外)及時進行清理,已達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對已達使用年限且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向校委會提出處置申請,經學校“三重一大”會議集體研究後,向縣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教育局黨組“三重一大”會議集體研究同意後公開處置,處置結果在資產管理系統中作為處置申請表附屬檔案上傳,並及時將資產殘值收入全額上繳國庫。
(二)通過出售、有償轉讓、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車輛、房屋和土地資產,由單位“三重一大”會議集體研究後,向縣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教育局黨組“三重一大”會議集體研究同意後形成正式檔案報縣財政局、縣機關事務局,縣財政局、縣機關事務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縣政府審批。單位接到處置事項批覆後公開處置,處置結果在資產管理系統中作為處置申請表附屬檔案上傳,並及時將資產殘值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對有償轉讓或置換的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經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後,按不低於評估價處置。
(三)涉及貨幣性資產處置的,經教育局黨組“三重一大”會議集體研究明確審核意見及依據後,報縣財政局審批。
(四)教育系統內部進行資產無償轉讓的,報經縣教育局黨組“三重一大”會議集體研究同意後監交。教育系統向非教育系統部門無償劃轉資產的,經教育局黨組“三重一大”會議集體研究明確審核意見後,報經縣財政局審批並監交。非教育系統向教育系統部門無償劃轉資產的,經非教育系統黨組“三重一大”會議集體研究明確審核意見後,報經縣財政局審批並監交。
第三十二條資產處置事項批覆後,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資產處置,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辦理產權變更和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變更等事宜。
第三十三條單位提交資產處置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申請無償轉讓資產應提交:
1.申請檔案、“三重一大”會議記錄、《恩施州鹹豐縣資產處置申請表》;
2. 接收單位同類資產存量情況;
3. 因單位劃轉撤併而移交資產的,應當提供劃轉撤併批文以及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4.其他相關材料。
(二)單位申請對外捐贈資產,應提交:
1.申請檔案、“三重一大”會議記錄、《恩施州鹹豐縣資產處置申請表》;
2.捐贈單位同類資產存量情況;
3.捐贈單位審議、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會議檔案;
4.意向性捐贈協定;
5.其他相關材料。
(三)單位申請有償轉讓或置換資產,應提交:
1.申請檔案、“三重一大”會議記錄、《恩施州鹹豐縣資產處置申請表》;
2.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單位同類資產情況;
3.擬採用協定轉讓方式處置的,應當提供轉讓意向書;
4.擬採用置換方式處置的,應當提供本單位或主管部門集體決策的相關檔案或會議紀要、置換意向書;
5.涉及土地、房屋、車輛的,應當提供權屬證明,必要時需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意見;
6.其他相關材料。
(四)單位申請報廢資產,應提交:
1.申請檔案、“三重一大”會議記錄、《恩施州鹹豐縣資產處置申請表》;
2. 報廢(拆除)房屋的,應當提供具備相應資質專業機構出具的危房鑑定報告,或房屋建築物需要拆除的相關檔案和補償協定,或新建項目立項檔案,以及涉及土地、房屋的權屬證明;
3. 機動車輛多次維修無法達到車輛管理部門年度檢驗標準的,應當提供具備相應資質專業機構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和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意見;
4. 因技術原因報廢的,應當提供具備相應資質專業機構出具的技術鑑定;
5. 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報損是指對發生呆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第三十五條資產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報損:
(一)債務人已依法破產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其清算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報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准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單位申請報損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請檔案、“三重一大”會議記錄、《恩施州鹹豐縣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 債務人已依法破產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相關財產清算報告、遺產不足清償債務等相關的法律文書;
(三) 涉及訴訟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等;
(四) 因單位(個人)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處理意見和賠償情況;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責任認定報告和賠償情況;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徵收(拆遷)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其他處置收入。
有償轉讓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讓收入。
第三十九條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的有關規定上繳縣國庫。
第四十條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資產處置管理職責,定期向上級部門報告資產處置管理情況,加強內部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資產處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教育局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的資產處置管理情況並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反映,依法糾正資產處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和處置交易憑證,是單位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六章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四十一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准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單位下屬的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
(四)發生其他不影響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縣財政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三條單位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四條單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核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縣財政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單位進行以上重大資產清查事項,應當向縣教育局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程式報縣財政局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四十七條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具體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條單位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通過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資產的;
(五)未按規定繳納資產收益的。
第五十二條縣教育局相關業務部門(科室)及其工作人員在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關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民辦教育單位利用政府財政補助資金購置的固定及無形資產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規定施行前縣教育局頒布的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與財政部門頒布的有關檔案不一致的,按財政部門頒布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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