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系統省本級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海南省教育系統省本級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14年7月2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教育系統省本級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4年7月2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教育系統省本級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廳直屬中學(單位):
為加強海南省教育系統省本級單位及其下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處置、經營等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資〔2008〕85號)、《關於印發海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資〔2008〕123號)、《關於調整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瓊財資〔2010〕491號)等有關規定,省教育廳制定了《海南省教育系統省本級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並經省教育廳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14年7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教育系統省本級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教育系統省本級國有資產管理,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處置等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關於印發海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資〔2008〕85號)、《關於印發海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資〔2008〕123號)、《關於調整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瓊財資〔2010〕491號)等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結合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南省教育系統省本級單位及其下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處置及經營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由海南省教育系統省本級單位及其下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事業單位)所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各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表現形式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根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海南省教育廳負有對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教育系統省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教育系統省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教育系統省本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合作和擔保等事項的審核和監管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轉讓、調撥、報損、報廢等資產處置工作。
(四)負責教育系統省本級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最佳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組織實施對教育系統省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六)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教育系統省本級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學習與培訓。
第五條  各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並負有對下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和基本建設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錄入與維護,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單位的下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監督審核工作,以及國有資產的清查、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  資產使用
第六條  各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海南省省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的配置標準購置資產,不得超標準配置。屬於政府採購項目的,應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七條  各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國有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八條  各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人員要嚴把購置、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國有資產數量關,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並將資產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編報以及按要求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
第九條  各事業單位財務人員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協同資產管理人員共同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及有關資料,做到賬證、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第十條  各事業單位應對國有資產進行盤點清查(至少每年一次),及時做好資產維護工作,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根據資產丟失、毀損等情況落實工作責任,對人為造成損失、損壞和浪費的,要追究責任並酌情做出處理。屬於完全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過失人予以全部賠償。
第十一條  各事業單位應加強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保護,防止國有無形資產流失。
第十二條  各事業單位要最佳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國有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長期閒置不用的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有權調劑處置。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本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轉讓及註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損、報廢、對外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及相應程式執行,嚴格履行先報批,再處理的工作程式。凡未經批准擅自處置資產的,海南省教育廳將進行通報批評,並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處置程式:
(一)單位申報。各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首先會同財務部門及技術部門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相關規定後,提交單位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再報送上級主管單位審核,經主管單位審核後,最後向海南省教育廳提交資產處置書面申請,同時提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資產入賬憑證複印件等有關材料。凡涉及資產置換、出售的,且涉及到的單項資產原值高於10萬元(含10萬元)或批量資產原值高於30萬元(含30萬元)時,須選擇有合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擬處置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二)審批。海南省教育廳對各事業單位報送的資產處置材料進行審核,並實地核查後,再根據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審批。單項或批量固定資產原值低於30萬元的,由省教育廳審批,原值高於30萬元的,省教育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三)處置。資產處置單位依據海南省教育廳或海南省財政廳的審批檔案,辦理資產處置的相關事宜。屬於資產無償調出的,調入、調出單位應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和產權變更手續。屬於資產出售和資產置換的,出售、置換單位應當到海南省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通過拍賣、招投標、電子競價等公開交易方式進行出售、置換;在公開交易不能成交的情況下,再通過協定轉讓或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出售、置換。屬於資產報損的,辦理相關的資產註銷手續。屬於資產報廢的,申報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資產報廢手續。
(四)收入上繳。國有資產有償轉讓收入、資產報廢報損殘值變賣收益等資產處置收入,均屬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將資產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後,繳入省財政預算外非稅收入專戶。
(五)賬務處理。資產處置單位在資產處置完成和收入上繳後,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實行會計集中委派的單位應在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後5個工作日內(無處置收入的,為資產處置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將處置結果及相關資料報送所屬會計核算站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章  經營性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各事業單位用於自主經營、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資產。
第十七條 各事業單位利用經營性國有資產(國有土地使用權除外)進行自主經營、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經營活動應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涉及資產賬面原值在300萬元以下的,報省教育廳審批,並送省財政廳備案;300萬元以上的(含300萬元),報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後,送省財政廳審批。經營活動應遵循合法合規、有償使用、風險可控制和管理跟蹤的原則。經營收益應列入單位預算,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充分披露相關信息。
各事業單位利用國有土地使用權自主經營、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擔保的,報教育廳審核同意後,送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八條  各事業單位不得將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計畫任務的國有資產用作出租、出借等經營性使用。各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對外投資,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確需對外投資或擔保的,須辦理審批手續。各學校原則上不能利用教育、教學、教研及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用房、用地等對外開展合作,確需利用這些國有資產對外開展合作的,需報經海南省教育廳審核,海南省財政廳審批後才能開展,且合作的事項必須與本單位主要工作業務相匹配。
第十九條  各事業單位自主經營、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報批程式:
(一)單位申報。國有資產自主經營、出租、出借單位在對自主經營、出租(出借)行為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並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確定初步工作方案後,向上級主管單位提交國有資產自主經營、出租(出借)書面申請,同時報送意向性價格及其證明材料或資產評估報告、資產出租(出借)協定或契約範本等相關材料。
(二)上級主管單位審核。上級主管單位對所屬事業單位報送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擬自主經營、租賃資產事項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資產來源的合規性、擬自主經營、招租方式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
(三)海南省教育廳審核或審批。海南省教育廳根據申報單位提供的申請、證件等相關材料及上級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經廳務會討論通過後,再根據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直接審批或提請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出租單位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擇資產承租人、確定出租價格。資產出租,原則上應採取公開競價的形式招租,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競價的,需報請審批部門同意後採取其他方式辦理。通過非公開方式招租的,租金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平均價,其中房產租金價格應參照同類地區同類房產的出租價格確定,無法提供的,必須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各事業單位經批准採取公開競價方式出租房屋的,應委託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操作,上級主管單位和海南省教育廳實施監督。房屋以外其他資產出租的公開競價活動主要由單位自行組織,上級主管部門和海南省教育廳實施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事業單位出租、出藉資產應簽訂書面契約,契約形式和內容應符合契約法的規定。契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須報經海南省教育廳同意。契約期滿後繼續出租、出借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契約中要特別約定,因行政管理因素需要對出租資產作其他用途或處置時,租賃方須無條件退回資產。雙方正式簽署協定後,須將協定分別報送海南省教育廳及海南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各事業單位經批准出租、出借的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單位應督促資產使用人做好資產維護工作。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事業單位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法人代表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強化對國有資產處置及國有資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制止國有資產處置和經營活動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責令整改,並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國有資產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國有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利用國有資產對外進行合作、提供擔保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自主經營的;
(五)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國有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六)對國有資產收益,不進行監督管理,不按規定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二十五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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