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企業國有資產條例》實施細則

1995年9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企業國有資產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5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0月25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海南經濟特區企業國有資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受託方,是指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式確定的以合法的財產做抵押或提供第三人擔保或交納保證金取得運營企業國有資產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企業法人。
條例所稱被委託運營的企業國有資產,是指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通過契約方式委託給其他企業法人進行運營的公司制企業中的國家股份。
第三條 條例所稱被授權機構,是指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式確定的取得管理企業國有資產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行業管理部門、商會、社會團體及經營業績好的國家股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條例所稱被授權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是指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給被授權機構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委託方、授權方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五條 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由財政撥付經費的社會團體及經費自籌、有專職人員的社會團體。
第六條 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稱經營業績好的大中型公司,是指最近3年連續盈利和管理水平高、信譽良好,按照國家標準認定的國有大中型有限責任公司。
前款所述大中型公司的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授權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授權該公司董事會直接管理。
第七條 條例所稱產權界定,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含經營權和使用權等)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力的財產範圍及管理許可權的一種法律行為。
第八條 條例第九條第十一項所稱處理有關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單位及個人之間在國有資產占有權、經營權和使用權等方面發生的爭議,進行的調查處理。
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處理,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九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管轄的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經濟特區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司制改組。
已經實行授權管理的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組工作,由被授權機構負責;尚未實行授權管理的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組工作,由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改組工作。
第十條 企業國有資產應當實行委託運營或授權管理,以委託運營為主。委託運營、授權管理期間,鼓勵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依法合理流動。
第十一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運營的監督,應當制度化,協調進行。
第十二條 實行委託運營和授權管理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企業的年終決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決算審計認證。
年終決算審計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進行。
第十三條 需要整體轉讓的國有企業產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直接轉讓,也可以授權有關機構代理轉讓。
實行授權代理轉讓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與代理方訂立授權代理轉讓契約,代理方應當在契約授權的範圍內從事轉讓活動。
被代理方應當按照交易額的一定比例向代理方支付代理報酬。
第二章 企業國有資產委託運營
第十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可以委託一個或多個受託方運營。運營風險較大的,應當委託多個受託方運營。各受託方按照受託股份額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 委託目標包括被委託運營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和資產收益指標。受託方必須對委託目標提供財產抵押或第三人擔保或交納保證金。
增值指標是指通過積累實現的增值額。
資產收益指標是指收益分配指標;虧損企業則為扭虧增盈指標。
第十六條 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可供抵押的資產,是指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並由委託方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查證核實權屬情況和價值量的財產。
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合理的資產負債比例,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各行業和企業狀況確定的資產負債比例。
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的經營能力和經營效益是指企業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合理、受託運營前3年無虧損記錄。
第十七條 受託方提供的抵押物應當是受託方依法所有或享有企業法人財產權的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一)所有權、使用權歸屬不明確或有爭議的財產;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財產;
(三)已經設立抵押的財產,該財產所擔保債權的餘額未超出委託目標值30%的;
(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物價值應當高於委託目標值30%。
第十八條 為受託方提供第三人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國家機關、有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得作為擔保人。
第三人擔保的擔保範圍是指委託目標的價值。
第十九條 受託方交納保證金(包括有價證券)的,其金額可以低於提供抵押財產的價值,但不得低於委託目標值。
第二十條 被委託運營的企業國有資產的價值以資產評估並確認的價值為準。
第二十一條 委託運營期限視行業、企業情況在委託運營契約中約定,但不得低於3年。
第二十二條 委託方、受託方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照下列規定,在委託運營中約定取得報酬的方式:
(一)超過委託收益目標的收益,全部歸受託方;
(二)超過委託收益目標的收益,按比例分成;
(三)按實現收益額提取委託報酬;
(四)受託方完成扭虧增盈目標的,扭虧期間應得的報酬可以從盈利年度起,按照扭虧額從委託方應得的收益中扣取;扭虧增盈後的報酬方式可以按照前三項規定的方式約定。
受託方完成委託收益目標的,應當按契約約定取得報酬。收益目標實行年度結算。
第二十三條 受託方通過加強管理,有效運營企業國有資產超額完成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其超額部分,委託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比例,在委託運營終止時與受託方分成,或給予受託方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 受託方未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保值增值指標、收益指標的,委託方有權要求受託方限期補足;受託方逾期不能補足的,委託方可以從依法處理的受託方抵押物價款中或保證金中抵扣,或要求受託方的擔保人補足。
第二十五條 採用招標方式選擇受託方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委託方公布委託運營招標書,其內容包括:被委託企業基本情況、委託要求、受託方必須具備的條件、投標者必須提供的檔案資料、投標和開標日期等;
(二)委託方自招標書公布之日起10日內進行招標報名登記;
(三)自招標報名登記結束之日起30日內,委託方組織投標者考察企業情況,並由投標者編制投標書投標;
(四)自投標結束之日起20日內,由委託方組織評標議標,擇優擬定2—3家投標者作為洽談對象,並經專家組評定,最終確定中標者。
第二十六條 委託方除採用招標方式選擇受託方外,還可以採用協定或其他方式確定受託方。
採用協定或其他方式確定受託方的,應當依照委託契約範本的內容和委託目標計算考核方法約定委託運營事項,訂立委託運營契約。
第二十七條 受託方提供第三人擔保的,委託方在與受託方簽訂委託運營契約的同時,還應當與擔保人簽訂委託運營擔保契約。
第二十八條 委託方在委託運營契約訂立後,應當主持受託方與被委託運營的企業國有資產所在公司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委託運營期間,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事項,受託方應當事先書面向委託方報告並徵詢意見,委託方應當以書面形式答覆。
受託方必須按委託方意見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並將有關表決的情況向委託方報告。
第三十條 委託運營終止,由委託方和受託方共同委託中介機構對被委託運營的企業國有資產按帳面價值進行清理、審計。但委託運營期間企業實物資產發生形態變化占總資產20%以上,雙方認為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進行評估,並以評估結果作為委託運營終止決算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因巨觀調控,需要調整產業結構轉讓國家股權的,委託方應當與受託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委託方可以直接決定股權轉讓,由此造成受託方損失的,委託方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受託方根據運營情況需要轉讓股權的,經委託方批准,可以進行股權轉讓。
第三十二條 委託運營期間,因委託方增加投入或契約雙方認為需要調整契約的,應當變更委託運營契約。變更契約的協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協定未達成之前,原契約仍然有效。
第三章 企業國有資產授權管理
第三十三條 被授權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管理企業的經驗和一定數量的專業管理人員;
(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被授權機構為企業的,其資產價值應大於授權管理目標的價值,並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四)授權方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 同一企業的國有資產,可以授權一個或多個機構管理。授權多個機構管理的,各被授權機構的權利、義務按照其被授權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份額確定。
第三十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實行授權管理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授權方公布擬被授權管理企業名單及其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人員等情況;
(二)符合本實施細則所列條件的有關機構向授權方提出授權管理申請;
(三)授權方與提出授權管理申請的機構洽談授權管理的有關事宜,確定被授權機構;
(四)授權方與被授權機構按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內容簽訂授權資產管理責任書;
(五)由授權方主持,依法辦理授權管理的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企業國有資產實行授權管理的,被授權機構擬決定被授權管理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破產申請、發行企業債、企業改制、境外投資、產權轉讓以及重要資產的抵押,應當事先向授權方報告並取得同意。
被授權機構未經授權方批准,擅自決定前款應當報告事項的,授權方有權終止授權管理,並按照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授權方根據企業狀況和不同行業情況,對被授權管理企業的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主要考核指標如下:
(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
1.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
2.資本收益率;
3.總資產報酬率。
(二)運營效益指標:
1.銷售利潤率;
2.成本費用利潤率;
3.實現利潤或控虧指標;
4.授權經營收益。
對以社會效益為主的企業,應當考核其社會效益指標。
第三十八條 被授權機構為行業管理部門、社會團體的,如未完成年度授權管理目標,授權方可以單方終止授權管理;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由授權方向被授權機構或同級政府或其他有關部門提出對被授權機構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建議。
被授權機構為商會、企業的,如未完成授權管理目標,授權方可以終止授權管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追究經濟責任。
第三十九條 授權管理期限屆滿,授權方應當委託會計、審計機構對被授權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全面審計,核實完成授權管理目標的情況,並決定是否繼續授權。
第四十條 授權方認為需要轉讓被授權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的,應當與被授權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授權方可以直接決定轉讓。由此造成被授權機構損失的,授權方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四十一條 已實行授權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可以實行委託運營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第三章的規定實行委託運營。被授權機構是企業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接受委託。
第四章 董事長、經理、國家股權代表、監事任用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 實行委託運營、授權管理和直接授權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所在的國有獨資公司、國家股占控股地位的公司以及非公司制國有企業的董事長、經理(廠長)的選拔任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海南省國有企業經理(廠長)聘任制實施辦法》以及本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實行委託運營的國有獨資公司、國家股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董事長,由受託方提名,報請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資格審查並同意後,由受託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指定產生、交董事會選舉產生或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辦法產生。
第四十四條 實行授權管理的國有獨資公司、國家股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董事長,由被授權機構提名,報請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資格審查並同意後,由被授權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指定產生、交董事會選舉產生或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辦法產生。
第四十五條 實行直接授權管理的國有獨資公司、國家股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董事長,由實施直接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提名,報請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資格審查並同意後,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指定產生,交董事會選舉產生或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辦法產生。
第四十六條 國家股份的股權代表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名,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查並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
國家股權代表可以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公司董事會和出任公司經理。
第四十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被授權企業、受託運營企業的國家股權代表以及被授權管理企業的經理(廠長)進行經營管理業績考查,提出資產經營管理考查意見,作為聘任、解聘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八條 實行直接授權管理的公司應當設立企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企業職工代表、外聘專業人士、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代表各占三分之一。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上繳和使用
第四十九條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按照下列方式繳入國有資產收益帳戶,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列收列支,但不得作為消費基金支出:
(一)被委託運營的企業國有資產按照契約約定上繳的委託收益,由受託方按照契約規定繳交;
(二)被授權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按照核定應當上繳的資產經營收益,由被授權管理的企業直接上繳,被授權機構監督;
(三)受託企業、被授權企業應當上繳的資產經營收益,由受託企業或被授權企業上繳;
(四)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國家股權收益,由國家股權所在的公司上繳;
(五)其他有關企業占用國有資產應當上繳的收益,由企業直接上繳;
(六)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收入(含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家股權轉讓收入),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後按照有關規定上繳;
(七)其他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由國有資產所在單位上繳。
第五十條 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應當主要用於:
(一)投資、參股興辦企業,促進新興產業的發展;
(二)支持企業擴大再生產、挖潛改造、改建、擴建等;
(三)股份公司的增資擴股;
(四)支付委託運營、授權管理的報酬以及獎勵;
(五)產權運作必須支付的前期費用;
(六)其他有關資產運營方面的支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施行後,尚未實行委託運營或授權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仍由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代為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稅務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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