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股份合作企業條例》是由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1997年7月31日通過,1997年8月2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六章,主要內容是為了鼓勵、引導和促進股份合作企業的發展,規範其組織和行為,維護企業、企業投資者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於本經濟特區小型國有企業、城鎮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組設立的股份合作企業和新設立的股份合作企業。本條例所稱股份合作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設立的,兼有股份制與合作制特點,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企業法人。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股份合作企業承擔責任,股份合作企業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債務責任。股東按照股份合作企業章程的規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股東也可以採取契約的方式,約定有關合作事項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股份合作企業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大常委會第44號
【發布日期】1997-08-25
【生效日期】1997-08-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7年8月25日
海南經濟特區股份合作企業條例
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股份合作企業承擔責任,股份合作企業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債務責任。
(一)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
(二)資本合作與勞動合作相結合,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
(三)企業實行按勞分配、按股分紅、同股同利;
(四)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一)將集體財產折成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股;
(二)將部分集體財產折股後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作為參加企業分紅的依據;
(三)吸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投資入股;
(四)吸納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購買股份。
(一)將原企業的淨資產評估作價、折成股份,將所折成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給原企業職工認購,職工認購股份可以採取分期付款方式;
(二)未出售的部分以國家股形式投資本企業;
(三)增資擴股,由原企業職工購買新增加的股份;
(四)吸納原企業以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購買股份。
出售國有資產股份回收的資金為國有資產收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
(一)將原企業的淨資產評估作價、折成股份,將所折成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給原企業職工認購;
(二)所折成的股份部分出售的,未出售部分以本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股形式投資到股份合作企業;
(三)增資擴股,由原企業職工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新增加的股份;
(四)吸納原企業以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購買股份。
原企業中國家所有的資產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一)擬訂設立股份合作企業的總體方案;
(二)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對企業財產進行評估,確定資產淨值;
(三)起草股份合作企業章程;
(四)其他有關股份合作企業設立的事項。
小型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企業的,成立籌備組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由其授權管理的部門批准。
需約定有關合作事項的,合作各方還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股份合作企業籌備組關於籌辦股份合作企業情況的報告;
(二)審議通過股份合作企業章程和合作契約;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核定股份合作企業籌備組成員的報酬及股份合作企業設立費用。
股份合作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企業成立日期。
法人股的轉讓,按本省法人股轉讓規定進行。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權證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一)決定股份合作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三)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股份合作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准股份合作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股份合作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八)對股份合作企業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股份合作企業章程。
股東大會對前款第(六)項至第(九)項決議事項,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出席或者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二)查閱股份合作企業股東名冊、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表,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按照本條例及企業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股份合作企業終止後依法取得該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股份合作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遵守企業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股東不得退股;
(五)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制訂股份合作企業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股份合作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股份合作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股份合作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股份合作企業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股份合作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股份合作企業的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股份合作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董事長為股份合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職權由企業章程規定。董事長不出任股份合作企業法定代表人時,可以由公安章程規定經理為股份合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其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可以另外確定。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董事會上行使職權,履行義務,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將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寫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一)依據股份合作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授權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二)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三)擬訂股份合作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股份合作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六)股份合作企業章程或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股份合作企業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立監事會,但應當設立1對2名監事,其中至少有1名由股份合作企業職工股東代表出任。
股份合作企業的董事、經理及財務主管等管理人同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為股份合作企業業務和財務的監督機構,其議事規則由企業章程規定。
(一)檢查股份合作企業的財務;
(二)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股份合作企業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三)對董事、經理執行股份合作企業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股份合作企業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建議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
(五)股份合作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