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海南省節約能源條例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 根據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等八件法規的決定》修正。
修改的決定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
七、對《海南省節約能源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
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
(二)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對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建設的”。
(三)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對節約能源,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修訂的條例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等八件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節能工作應當堅持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政策激勵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堅持節約與開發並舉,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
第五條本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
內容,對未完成節能目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其進行約談並督促整改,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本省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淘汰落後的生產
能力,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熱帶高效農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推動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最佳化。
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商務、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提倡並推行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及節能知識,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節能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節能和用能管理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節能專項規劃、年度計畫,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工業、民用建築、交通運輸等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本省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費增量和總量。
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評估及其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時,將節能評估及其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報送原節能審查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節能等有關部門對本省主要耗能行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國務院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尚未制定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節能等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地方節能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產品認證標誌和能源效率標識使用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和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和能源效率標識。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對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和能源消費計量的檢測與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數據的監督核查制度。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能源計量數據採集、監測和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配備相應的計量器具,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以及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技術和經濟分析。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節能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的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節能預警調控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市、縣、自治縣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實施能源統計調查,依法監督有關用能單位按照規定報送能源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推進工業結構調整最佳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推廣套用工業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淘汰落後產能。
各類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應當按照能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編制和實施用能規劃和節能方案,開展節能和循環化改造,發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級利用。
第十七條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和運營的節能工作,合理規劃電網布局和結構,合理配置無功補償,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電網企業應當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以及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機組與電網併網發電運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併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發電企業富餘上網電量。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漁業和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的資金投入,支持資源節約型生態農業發展,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推廣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農產品加工設備和漁船裝備。
鼓勵和引導農村居民使用生物質能、太陽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及節能爐灶和節能燈等節能產品。推行農作物秸稈、農產品加工剩餘物和林木次小薪材等廢棄資源的綜合利用。
大力發展農村沼氣,完善農村沼氣服務體系,積極開發沼氣相關產品,促進沼氣流通市場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與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農村節能型住宅建設,加大對農村建築使用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知識的推廣和宣傳力度,為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提供節能技術諮詢服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新建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管理等工作。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房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單位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大型公共建築以及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綠色建築標準。鼓勵其他新建民用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使用空調製冷的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最佳化空調運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鼓勵和支持發展蓄能型供冷產業。鼓勵新建旅遊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和達到一定用冷規模的大型公共建築優先選擇蓄能型供冷,支持對既有建築實施蓄能型供冷改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與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推廣節能照明產品、節能控制技術和新能源,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城市道路網路系統,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完善公共運輸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運輸工具出行,鼓勵開發、生產、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車輛、船舶和新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示範推廣,加快新能源汽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科學規劃調整公共運輸線路布局,推進運輸結構和運力的調整,引導運輸企業加強車船用油定額管理、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組織開展重點運輸企業油耗統計和考核工作。
交通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和國家及本省規定的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加快節能改造、升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公共機構節能規定和標準,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和既有辦公建築節能改造等節能管理事務。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在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行業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目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二十三條公共設施及服務行業應當在保證服務功能的前提下,選用能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的產品或者服務方式、服務項目,並加強對耗能設備使用和維修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省統計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上五千噸標準煤以下的國家機關、賓館飯店、商貿企業、學校、醫院,由節能主管部門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用能單位能耗線上監測系統,加強能耗運行監測。
第二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採取下列節能措施:
(一)建立節能工作目標責任制,制定節能計畫,實行能源成本核算制度和控制管理制度;
(二)建立能耗監測端系統,實時向省能耗線上監測系統傳輸數據;
(三)對能源生產、轉換和消費進行全面檢查和分析;
(四)加強能源計量管理,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統計台賬,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及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分析;
(五)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節能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六)對能源管理崗位人員進行節能培訓。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監督管理,向重點用能單位下達節能目標,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完善節能服務體系。
節能服務機構為用能單位提供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服務,應當客觀公正、誠實守信,保守用能單位商業秘密。
第三章激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節能資金。
節能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和循環經濟工程的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改造、節能宣傳培訓、節能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本省實際需要的節能技術研發套用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套用研究,組織推廣先進適用節能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住房與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並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節能技術和產品。
第三十條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運用價格手段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完善峰谷電價政策,鼓勵電力用戶移峰填谷,提高用電效率;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本省能耗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對屬於淘汰類、限制類的主要耗能行業的用能單位,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實行居民用電階梯電價,引導合理、節約用電。
第三十一條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範圍,提高服務效率,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等金融服務。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節能領域,促進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產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用能單位通過契約能源管理、能效水平對標、能效標識管理、設備融資租賃等市場機制推動技術改造和更新,降低能耗,節約能源。
鼓勵企業參與節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權交易,推進節能市場化。
支持企業開展節能產品認證。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應當優先列入政府採購目錄。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管理、節能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共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目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採購金額百分之一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三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未建立能耗監測端系統,向省能耗線上監測系統傳輸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重點用能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節能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節能服務機構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活動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
(二)對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建設的;
(三)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節能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的;
(五)對能源利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對節約能源,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海南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當今世界,能源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物質基礎。我國已經成為世界能源生產和消費大國,對能源的生產和消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1997年我國頒布了《節約能源法》,2007年對部分
內容進行了修訂。為落實《節約能源法》,全國大部分省份先後制定了地方配套法規。海南堅持生態立省、生態優先的發展戰略,出台節能配套法規,對進一步規範管理、強化制度約束,持續深入地推進我省節能降耗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國家節能考核的規定動作和要求。因此,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2015年立法計畫後,省工信廳經過深入調研、反覆論證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省法制辦在吸收和協調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認真審查修改。8月26日,省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規範節能管理工作為主線,以突出我省節能工作特點、深入推進節能降耗為重點,從遵循原則、政策導向、目標責任等總體要求,到節能評估、能耗標準、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及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具體要求都進行了規範和明確。依據《節約能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的經濟發展和產業特色,《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幾個特點:
(一)突出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戰略。在節能遵循原則中明確了,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節約優先的能源發展戰略;在產業政策導向中明確了,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鼓勵發展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熱帶高效農業等節能環保型產業;在幾個重點領域節能中明確了,鼓勵可再生能源套用、推廣新能源動力交通工具、電網企業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等併網發電。
(二)突出高標準、嚴要求。強化目標責任管理,明確了對未完成節能目標的各級政府及其負責人,要進行約談、問責;強化標準約束,明確了可以對本省重點耗能行業和耗能領域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能耗限額標準;強化重點用能單位管理,將設定條件拓寬到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上的賓館飯店、商貿企業等;對重點用能單位、公共機構有關違規行為,增加或細化了處罰條款。
(三)突出我省的節能工作特點。根據我省的農業發展特色,提出支持資源節約型生態農業發展,推行農作物秸稈、農產品加工剩餘物和林業次小薪材等廢棄資源的綜合利用;針對我省建築節能的重要性和特點,強調節能標準的約束效力,提出建設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小區、鼓勵和支持蓄能型集中供冷的套用等具體措施;針對我省的交通用能現狀,提出要科學規劃調整公共運輸線路布局,最佳化城市道路網路系統;針對我省電網峰谷差過大、影響電力資源利用效率和電網安全的問題,提出要完善峰谷電價政策,鼓勵電力用戶移峰填谷。
以上說明和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查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計畫安排,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海南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步審查。在此之前,財經工委提前介入,就該項立法中的必要性及立法宗旨、主要
內容等有關問題,通過調研、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了省工信廳、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的意見。現將財經工委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立法必要性的審查意見
節約能源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然選擇,是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成長方式、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國家高度重視節約能源, 1997年即頒布了《節約能源法》,並於2007年重新修訂,重申了節約能源這一基本國策,全國絕大部分省份也先後制定了地方節能條例或實施辦法。海南堅持生態立省的發展戰略,節約能源尤為重要,制定一部具有海南生態省特色的全省節約能源方面的地方法規,是提高我省節能工作水平,實現科學發展、綠色崛起的迫切需求和當務之急,也是貫徹實施國家節能考核的具體規定和重要要求。因此,結合我省實際,及時制定地方規範進行依法管理是必要的。
二、建議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的意見
國家《節約能源法》重修實施7年來,對推進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海南制定節約能源地方法規的重要依據和法律保障。但在多年實踐中由於各地省情不同,國家節約能源法存在解決地方實際問題的局限性,此外,我省一直未制定節能的地方性法規,對規範節約能源工作與國家轉變發展方式的要求已不完全相適應。因此,海南應按照國家節約能源法,立足海南實際,站在更高視角,從提升節能意識、完善基本制度、健全監管機制、發揮經濟手段、強化法律責任角度,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明確立法的宗旨、內容和保障措施。
三、其他修改意見
(一)節能活動涉及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條例草案對法規適用於哪類節能活動未做具體規定,為了避免產生歧義,建議在第一章中增加關於節約能源的概念解釋、規範立法範圍等方面內容。
(二)條例草案第二章“節能管理”中,既有管理制度,又有管理要求,既有生產節能,又有生活節能,建議重新細化、理順條款內容,清晰立法思路。
(三)條例草案第三章“激勵措施”中,一般號召性條款較多,缺乏具體的激勵目標與措施,應注重發揮經濟手段和市場經濟規律在節能管理中的作用,對運用財稅、價格、信貸、政府採購等政策鼓勵和引導節能進行規定,建議增加有關可操作性條款等方面的內容。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解讀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將其提到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對生態文明建設進行了全面部署。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進一步把綠色發展作為“十三五”時期的重要發展理念。節約能源既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應有之義,又與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各領域主要工作有著內在必然的聯繫。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海南省節約能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省首次就節能工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必將有效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推動我省節能降耗工作走向規範化、法制化、科學化軌道,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為進一步完善和提高生態省建設發揮重要的推進作用。
一、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審時度勢制定條例,符合海南實際需要
(一)制定條例是推進海南生態省建設的必然選擇。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首次將生態文明建設在5年規劃中單列一章。而我省自1999年就在全國率先提出生態省建設,2016年則是完善提高階段的開局之年,實現本階段的預期目標,進一步完善和提高生態省各方面建設的成果,使海南成為具有全國一流生態環境和生活質量的省份,必然對節能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無論是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加快淘汰落後產能,還是傳統產業升級改造,都需要相應的配套法律制度來加以保障和推動。
(二)制定條例是貫徹實施節能法、落實節約能源基本國策的客觀需要。1997年我國頒布了《節約能源法》,2007年對部分內容進行了重新修訂,重申了節約能源這一基本國策。目前,全國大部分省份已先後制定了地方節約能源條例或實施辦法。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節能法的各項規定,對其進行細化、補充和完善,增強其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的地方節能配套法規已刻不容緩。
(三)制定條例是強化節能約束性指標管理的現實需要。《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明確,強化約束性指標管理,實施能源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通過制定本條例,強化各級人民政府的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加大問責制和執行力度,將有利於我省節能工作的開展,為確保完成節能約束性指標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突出海南特色,明確破解節能工作難題的途徑和辦法
(一)著眼巨觀,加快構建節能型產業結構。一是,條例首先明確我省節能工作的原則是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政策激勵和全社會共同參與,堅持節約與開發並舉,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二是,規定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熱帶高效農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推動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最佳化。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三是,鑒於海南電網峰谷差大、降溫需求時間長、空調負荷占總負荷比重大等實際情況,挖掘節能減排潛力,鼓勵和支持發展蓄能型供冷產業,鼓勵新建旅遊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和達到一定用冷規模的大型公共建築優先選擇蓄能型供冷,支持對既有建築實施蓄能型供冷改造。
(二)明確部門職責,細化節能管理,做好節能基礎工作。一是,明確節能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主管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發展和改革、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商務、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該條規定解決了節能工作中職責不清的問題。二是,加大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力度。條例規定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提倡並推行節約型的消費方式。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及節能知識,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三是,加強能源統計和計量管理。條例規定省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節能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的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節能預警調控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市、縣、自治縣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縣級統計部門實施能源統計調查,依法監督有關用能單位按照規定報送能源統計資料。同時規定,計量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對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和能源消費計量的檢測與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數據的監督核查制度。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能源計量數據採集、監測和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配備相應的計量器具,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以及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技術和經濟分析。四是,加強節能標準化工作。條例規定對本省重點耗能行業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對尚未制定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可以依法組織制定地方節能標準。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三)加大節能監督管理力度。一是,加強規劃指導。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同時規定,工信、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計畫。二是,實行嚴格的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條例規定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對未完成節能目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其進行約談並督促整改,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而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三是,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十三五”將會繼續實行能源消費總量和消耗強度雙控,在新建項目備案立項階段開展固定資產項目節能評估與審查,從源頭上控制項目綜合能耗和能效尤顯重要。條例明確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實行分類管理。沒有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四是,強化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條例根據國家節能法將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規定為重點用能單位。同時,鑒於我省產業結構的特性和用能特點,規定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上五千噸標準煤以下的國家機關、賓館飯店、商貿企業、學校、醫院,由節能主管部門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並規定了重點用能單位必須採取的節能措施。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五是,完善能效標識和節能產品認證制度。條例規定節能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產品認證標誌和能源效率標識使用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和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和能源效率標識。六是,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根據節能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公共建築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的通知》以及《公共建築室內溫度控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條例規定使用空調製冷的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最佳化空調運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四)著力抓好重點領域節能。一是,強化工業節能。條例規定工信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推進工業結構調整最佳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推廣套用工業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淘汰落後產能。各類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應當按照能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編制和實施用能規劃和節能方案,開展節能和循環化改造,發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級利用。二是,推進建築節能。條例規定住建部門負責推進新建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管理等工作。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單位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大型公共建築以及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綠色建築標準。鼓勵其他新建民用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三是,加強交通運輸節能。條例規定應當最佳化城市道路網路系統,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完善公共運輸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運輸工具出行,鼓勵開發、生產、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車輛、船舶和新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示範推廣,加快新能源汽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並對交通運輸節能主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細化。同時規定了交通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和國家及本省規定的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加快節能改造、升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四是,加強城市用電節能。條例規定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推廣節能照明產品、節能控制技術和新能源,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五是,抓好農村節能。條例規定應當加強對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的資金投入,支持資源節約型生態農業發展,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推廣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農產品加工設備和漁船裝備。推進農村節能型住宅建設,加大對農村建築使用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知識的推廣和宣傳力度,為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提供節能技術諮詢服務。鼓勵和引導農村居民使用生物質能、太陽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及節能爐灶和節能燈等節能產品。推行農作物秸稈、農產品加工剩餘物和林木次小薪材等廢棄資源的綜合利用。大力發展農村沼氣,完善農村沼氣服務體系,積極開發沼氣相關產品,促進沼氣流通市場發展。六是,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優先採購列入政府採購目錄中的節能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行業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五)建立健全節能保障機制。一是,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條例規定完善峰谷電價政策,鼓勵電力用戶移峰填谷,提高用電效率;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本省節能標準的用能單位,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對屬於淘汰類、限制類的主要耗能行業的用能單位,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實行居民用電階梯電價,引導合理、節約用電。二是,加大政府對節能的支持力度。條例規定政府要對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和循環經濟工程的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改造、節能宣傳培訓、節能服務和節能表彰獎勵等工作給予資金支持。三是,擴寬節能融資渠道。條例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推動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加強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四是,實行節能獎勵制度。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管理、節能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修改意見的報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1月25日下午對《海南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1月26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省法制辦、省工信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第二款應當明確推進農村節能型住宅建設的主管部門。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與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農村節能型住宅建設,加大對農村建築使用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知識的推廣和宣傳力度,為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提供節能技術諮詢服務。”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鼓勵新建民居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三款中增加規定:“鼓勵其他新建民用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五款要求新建旅遊度假區、開發區等應當優先選擇蓄能型供冷的規定不妥。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鼓勵和支持發展蓄能型供冷產業。鼓勵新建旅遊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和達到一定用冷規模的大型公共建築優先選擇蓄能型供冷,支持對既有建築實施蓄能型供冷改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採取具體措施鼓勵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增加規定:“加快新能源汽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五、關於法規的施行時間。鑒於法規的頒布實施需要一定時間的宣傳和準備,法制委員會建議該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和條款順序調整。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海南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市縣和在海南人大網站等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就有關問題到部分市縣進行調研,並就草案有關問題召開立法評估會,聽取省直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省人大代表和重點用能單位意見。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印發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省政府辦公廳、省法制辦、省工信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等省直部門和部分重點用能單位徵求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1月10日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和省法制辦、省工信廳、省住建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節約能源法》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提出,草案應當增加適用範圍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
二、關於節能監察機構。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節能監督管理中,節能監察機構的職責非常重要,應當明確其法律地位。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三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二款)
三、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八條第一款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規定,未明確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實行分類管理,需要作進一步規範。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本省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費增量和總量。”“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實行分類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節能評估檔案或者填寫節能登記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
四、關於新增節能措施。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增加農業農村、建築及交通等領域的節能措施。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從以下五個方面增加規定:一是,推進農村節能型住宅建設,加大對農村建築使用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知識的推廣和宣傳力度,為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提供節能技術諮詢服務;二是,大力發展農村沼氣,完善農村沼氣服務體系,積極開發沼氣相關產品,促進沼氣流通市場發展;三是,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大型公共建築以及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四是,使用空調製冷的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最佳化空調運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五是,鼓勵開發、生產、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車輛、船舶和新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示範推廣。(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五、關於重點用能單位的範圍。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範圍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節約能源法》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和省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草案擴大了重點用能單位的範圍,將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上的賓館飯店、商貿企業、學校、醫院、寫字樓也劃定為重點用能單位,與上位法規定不盡一致,但鑒於我省產業結構的特性和節能工作的嚴峻形勢,條例應當在符合國家法有關規定的同時,兼顧我省節能管理的實際需要。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省統計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上五千噸標準煤以下的國家機關、賓館飯店、商貿企業、學校、醫院、寫字樓,由節能主管部門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六、關於節能服務機構。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支持節能中介服務機構參與節能工作,並對其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規範。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完善節能服務體系。”“節能服務機構為用能單位提供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服務,應當客觀公正、誠實守信,保守用能單位商業秘密。”同時,對節能服務機構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
七、關於細化節能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條對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責任的規定不夠具體,需要進一步明確,增強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二)對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設的;(三)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四)違反節能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五)對能源利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的;(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
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文字和條序作了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海南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