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海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工作,促進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海南省節約能源條例》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主管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主管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我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總體指導、協調和管理,開展相關業務培訓,依據各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下同)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完成情況,對各市縣新上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五條 全省各級節能審查機關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審、業務培訓、監督檢查,以及標準指南編制等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章 節能審查
第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項目用能量實行分級管理。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為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審查。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審查。
第七條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准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自行編制或委託專業機構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析評價依據;
(二)項目簡要概況;
(三)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項目節能措施分析,包括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
(五)項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分析,包括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效率等方面;
(六)對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等方面的分析評價。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向節能審查機關提出項目節能審查申請,填寫項目節能審查申請表,提交項目節能報告等材料。
第十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項目節能報告後,應委託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和評審條件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接受委託的評審機構應根據項目專業類別組織評審專家,客觀、公正地開展節能評審,並在委託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機構在進行評審時,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或補充材料。
承擔節能報告編制的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節能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節能審查依據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源消費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滿足本地區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等。
第十二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並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
第十三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或者能源消耗總量超過節能審查意見能源消耗總量2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應對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在項目竣工驗收中必須包括節能驗收內容,凡按照相關規定,達不到節能標準的,或節能審查意見未落實的,工程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市縣節能審查機關應按季度向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
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施全省節能審查信息動態監管,對各市縣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巡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公開,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建設單位、評審機構等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台,在相關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民用建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了依照本辦法進行節能審查外,還執行國家和我省其他節能評估審查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態軟體園等三個產業園區和路網、光網、電網、氣網、水網等“五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依照我省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問題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固定資產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08〕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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