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人社規〔2022〕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人力資源開發局:
現將《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12月27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海南省職業技能培訓提質增效,健全和完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開展技能類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和專項職業能力等職業技能培訓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統籌規劃、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指導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統籌規劃、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指導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縣級市、縣、市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住所地在本轄區內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對住所地在本轄區內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教育教學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服務;對住所地在本轄區內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日常辦學活動和培訓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省人力資源開發局負責我省職業技能培訓信息系統的開發和維護;負責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發布和定期更新全省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培訓工種目錄,發布和定期更新我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目錄;負責全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辦學質量評估複評。
第四條 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力資源市場需要,有利於職業技能培訓資源合理布局和最佳化配置,為提高勞動者素質,為經濟建設、產業發展和高質量就業服務。
第二章 設立、變更、終止
第五條 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本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見附屬檔案3)。設立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到民政部門登記成立,設立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技能機構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成立。各市縣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登記設立許可權移交同級行政審批局或其他部門的,按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的程式辦理。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於登記成立後15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設立情況(附屬檔案4《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情況和變更事項等材料清單》)。符合我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定標準的,納入全省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培訓工種目錄,可以在全省範圍內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由市縣開發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除外)。
第六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註冊資金、培訓職業(工種),更換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更換機構行政負責人,機構合併或分立,機構解散等,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或註銷。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招生廣告和簡章、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退費辦法等事項,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第七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變更書面申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培訓機構申請合併或分立的為三個月內)對提交的材料和變更事項進行形式核查(在後期工作中應進行檢查核實),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因培訓機構自身原因需要更改或補充材料的時間,或按政策法規規定需要相關部門審核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審查通過的,將書面批覆件抄送登記管理部門。申請人應當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可以進行合併、分立,但不同法人屬性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不得合併,且不得分立為不同法人屬性的機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合併、分立的,應當制定財產清查和財務清算方案、原教職工及學員的安置方案,應急工作方案、預案,由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後,自行組織財產清查和財務清算,並妥善安置原教職工及學員。
第九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的;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法律法規等規定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十條 符合法定終止條件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並按規定妥善做好原教職工和學員安置及各項善後工作。
原則上由舉辦者邀請決策機構成員、職業培訓專家、法律顧問等相關人員組成清算委員會,委託會計事務所進行財產清算。
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黨和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自覺加強黨的建設,堅持應建必建,進一步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動辦學立校、教書育人。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黨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參與培訓機構重大決策並實施監督。
第十二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各類管理制度,加強消防、建築、衛生、防疫、環保等安全和衛生管理,建立應急處置機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實行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資產與舉辦者資產相分離,依法落實法人財產權,並建立健全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應當配備財務管理人員,按照《中華人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應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依法公開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條件和辦學能力,合理設立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和培訓規模,按照與培訓項目(職業、工種)相對應的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或者相關培訓要求,組織開展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辦學活動,不得開展或者聯合舉辦學制學歷教育,不得以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義開展文化學科培訓、文化藝術輔導、學歷考試輔導、醫療美容培訓等其他培訓活動,或以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義代理學歷提升等不在職業技能培訓範圍內的事項。
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規範招生行為,依法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如實準確說明學校、培訓、收費、取得證書、就業等有關信息,不得以其他院校、機構名義進行招生,不得開展虛假宣傳和惡性競爭。
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規範教師管理,對擬招聘教師進行違法犯罪信息查詢,與招用教師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者可簽訂書面勞務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對教師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師德和業務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培訓和繼續教育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七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協定,明確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培訓課程、培訓層次、培訓形式、培訓時間、取得證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退費規則等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爭議解決途徑和方法。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制定學員管理辦法,實施實名制管理,對每位學員的培訓、取得證書等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建立健全培訓台賬,確保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八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建立行業組織、行業自律管理體系和約束機制,引導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服務。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依法開展日常檢查、隨機抽查、專項檢查和年度檢查。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結合年度檢查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進行辦學質量評估(等級評定),評定等級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達標)、D級(不達標)。
第二十二條 縣級市、縣、市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質量評估指標》(附屬檔案5),於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年度檢查和辦學質量初評工作,並將評估結果報送省人力資源開發局(設區的市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本市初評結果匯總上報)。
省人力資源開發局負責全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辦學質量評估複評,於次年5月31日前完成複評工作,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發展情況綜合評估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信用檔案和舉辦者、行政負責人執業信用制度。相關信用檔案和信用記錄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發現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建立跟蹤投訴處理機制,加強對投訴的數據分析,對有多次投訴或不良評價的監管對象實施預警。
第二十六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行政負責人;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成為民辦職業技能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行政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式擅自舉辦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包括外商投資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第三十一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登記成立,但未達到本辦法設定標準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設定標準進行整改。其住所地所在轄區的縣級市、縣、市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整改期。整改後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且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學;整改後仍不符合我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定標準(附屬檔案3)的,移出本省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培訓工種目錄。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由原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一併調整到其住所地所在轄區的縣級市、縣、市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五年。《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瓊人社發〔2009〕3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登記成立程式
附屬檔案2-1 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程式
附屬檔案2-2 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附屬檔案3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附屬檔案4.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情況和變更事項等材料清單
附屬檔案5 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質量評估指標
政策解讀
《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
一、《辦法》適用範圍?
答: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開展技能類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和專項職業能力等職業技能培訓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包括外商投資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在海南省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需要業務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嗎?
答:不需要。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9月25日發布第48
號公告,決定停止實施“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我省成為全國唯一停止實施“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的省份。
在海南省如何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設立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到民政部門登記成立,設立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技能機構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成立。各市縣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登記設立許可權移交同級行政審批局或其他部門的,按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的程式辦理。
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一)應了解本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見《辦法》附屬檔案3)。
(二)本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實行屬地管理,舉辦人應到住所地所在的縣級市、縣、市轄區的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成立。
(三)登記成立後15個工作日內應向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設立情況。符合我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定標準的,納入全省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培訓工種目錄,可以在全省範圍內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由市縣開發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除外)。
四、新成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在登記部門完成註冊登記15日內,應向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哪些設立情況材料?
(一)機構基本信息,主要內容包括機構住所地、教學點地址、辦學規模、辦學條件、辦學形式等。
(二)機構的章程。
(三)社會組織辦學應出具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複印件。公民個人辦學應提交舉辦者身份證複印件。
(四)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校長、財會人員、職工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的複印件。
(五)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複印件。
(六)民辦培訓學校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檔案。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資金以外的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七)用作辦公、培訓和實訓場地證明。自有場地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提交場地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及場地產權證明。
(八)滿足教學和實操培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及發票。
(九)開展相應職業(工種)培訓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教材提供目錄及編者)。
(十)開展的相應職業(工種)培訓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上崗資格證書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
有關證照、證書、證件、教材等除提交複印件外,還應準備相應原件供主管部門抽查核對。
五、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哪些事項需要經過業務主管部門的核准,哪些事項需要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答: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註冊資金、培訓職業(工種),更換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更換機構行政負責人,機構合併或分立,機構解散等,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或註銷。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招生廣告和簡章、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退費辦法等事項,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舉辦者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哪些材料?
答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變更舉辦者的報告。
按要求填寫的《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變更舉辦者的決議書。
具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離任審計報告。
(五)變更後的舉辦者的基本情況及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法人資格證明複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符合附屬檔案3關於舉辦者的相關要求)。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哪些材料?
答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按要求填寫的《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變更機構名稱的決議書。
擬變更機構名稱預核准的證明檔案或者名稱預留通知書(符合附屬檔案3關於機構名稱的相關要求)。
(五)《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正、副本)。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校長(行政負責人)或法人代表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變更校長(行政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報告。
按要求填寫的《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變更校長(行政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決議書。
具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離任審計報告。
新擬任校長(行政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符合附屬檔案3關於校長(行政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相關要求)。
《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正、副本)。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註冊地址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哪些材料?
答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變更註冊地址的報告。
按要求填寫的《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的變更註冊地址的決議書。
新註冊地址的資質證明;自有場地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明和消防安檢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和公證材料、消防安檢證明;若租用中國小校舍作為辦學場地的,還須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租用的證明。
《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正、副本)。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註冊資金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哪些材料?
答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變更註冊資金的報告。
按要求填寫的《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培訓機構驗資報告。
培訓機構決策機構關於決定變更註冊資金的決議書。
相關金融機構對培訓機構的開戶證明。
培訓機構登記證書副本或營業證書複印件。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請增加培訓職業(工種)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哪些材料?
答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增加培訓職業(工種)的報告。
按要求填寫的《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與所申請工種相配套的培訓場地證明、設施設備清單及證明檔案。
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等複印件。
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目錄。
《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正、副本)。
增設國家資格目錄中技能人員準入類相關職業(工種)培訓項目的,應當提交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相關職業(工種)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的核實證明材料。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請機構合併、分立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哪些材料?
答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機構合併或分立的報告。
按要求填寫的《海南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的意見。
機構合併和分立方案(包括財產清算報告、職工安置
方案、學員安置方案等)。
《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正、副本)。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提出解散申請的,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哪些材料?
答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機構解散的報告。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決定解散的意見。
機構財產清算報告、職工安置方案、學員安置方案等。
《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正、副本)。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舉辦者需具備什麼條件?
答: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並具備相應條件。
(一)法人。具有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無不良記錄。法定代表人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自然人。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無犯罪記錄或者教育培訓領域不良從業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聯合辦學者。兩個以上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符合前款法人舉辦者條件)或者自然人(符合前款自然人舉辦者條件)聯合舉辦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定,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聯合辦學者出資計入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註冊資本或者開辦資金的,應當明確各自計入註冊資本或者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名稱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規範、明確。
(一)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其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名稱,其名稱應按所在行政區域、字號(字號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專用名詞)、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等四部分組成,不得與已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相同。如:“××市(縣、區)××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中心)”。
(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其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如:“××市(縣、區)××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有限公司”。“XX市(縣、區)XX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或“XX市(縣、區)XX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三)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准,不得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中央、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四)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內容: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已被撤銷或取締的培訓機構的名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五)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學校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六)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只開展某一特色職業(工種)培訓或關聯性強的職業(工種)培訓的,可以使用職業名稱冠名。
十六、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章程應載明哪些事項?
答: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將章程向社會公示,舉辦者根據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參與辦學和管理活動。學校修訂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徵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完成修訂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名稱、住所、辦學地址、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辦資金、註冊資本,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黨組織負責人或者代表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式;
(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八)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自行終止的事由,剩餘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式;
(九)章程修改程式。
十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建立哪些組織機構?
答:(一)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定、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決策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行政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設理事長(董事長)一人。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無故意犯罪或者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領域不良從業記錄,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執行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建立以校長(行政負責人)為主要負責人的執行機構,校長(行政負責人)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由校長(行政負責人)提出,報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批准。
(四)監督機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有黨的基層組織代表,且教職工代表不少於1/3。教職工人數少於20人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可以只設1至2名監事。
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章程對機構的辦學行為進行監督。監督機構負責人或者監事應當列席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決策機構會議。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或者監事。
十八、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應具備什麼條件?
答:(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法應當由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行政負責人)擔任,應當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校長(行政負責人)。聘任專職校長(行政負責人)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日常培訓和管理,校長(行政負責人)除了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培訓規律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在中國境內定居;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者技工院校高級工班及以上畢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5年以上相關教育、培訓管理經驗。
(三)教學管理人員。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者技工院校高級工班及以上畢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四)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管理人員。配備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五)財務管理人員。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具有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六)安全管理人員。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十九、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建立哪些管理制度?
答: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安全管理、員工管理、學員管理、檔案管理、資產和財務管理、收費和退費管理、設施設備管理、教師培訓及考核等制度。
二十、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對師資隊伍有什麼要求?
(一)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所開設的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人員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其中專職教師不少於3人。教師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4,且單個教學場所(含校區)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2人。兼職教師就職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不得超過3家。每個培訓項目,至少配備1名專業理論課教師和1名專業實訓課教師。
(二)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聘任的專兼職教師,應當具備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者其他相應的專業資格、資質。
(三)專業理論課教師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具有相關職業(工種)職業資格(技能等級)或者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專業實訓課教師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者技工院校高級工班及以上畢業,相關職業(工種)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或者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實訓課教師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應當不低於所執教的職業(工種)等級。
(五)開展國家發布的新職業培訓且暫無國家職業標準的,應當配備相近專業的專業理論課教師和專業實訓課教師,教師資質按照(三)(四)所明確的要求進行配備。
(六)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聘任公辦學校教師應當經其所在學校書面同意;聘任外籍教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被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及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擔任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教師。
二十一、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對辦學投入有什麼要求?
答:(一)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及時足額實繳開辦資金。學校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固定資產應當達到20萬元以上,註冊資金50萬元以上。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舉辦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
(二)舉辦者的辦學投入應當履行法定出資驗資程式。其中,舉辦者以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舉辦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產權、培訓設施設備以及圖書資料等財物、智慧財產權和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作為辦學出資的,應當由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由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依據評估報告出具驗資報告,且符合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出資比例要求。
(三)舉辦者應當將貨幣、土地使用權、房屋及智慧財產權等所有辦學投入及時過戶到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下,依法落實法人財產權。法律法規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出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二、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對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有什麼要求?
答:申請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避開可能危及學員人身安全的場所。居民住宅和存在安全問題的建築不得作為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註冊及辦學場所。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及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於3年。辦學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建築、衛生、防疫、環保等安全要求。
(一)場所面積要求。法人註冊地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其依法設立的校區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面積的2/3。
(二)建築和消防等安全要求。辦學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和消防要求。招收寄宿學員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其向學員所提供的宿舍,還應當具備必要的醫療衛生及安全保障條件。從事食品相關培訓以及向學員提供餐飲服務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取得相關食品經營許可等證照。
(三)設施設備要求。應當按照基本技能培訓不出校門的原則,配備與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培訓形式、培訓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及實訓設施設備,實訓工位設定應當充足,實訓設備應當保證2-6人一台(套)。需要租賃大型貴重設施設備的,應當簽訂租賃協定,且租賃期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少於3年。開設社會通用性技能培訓項目的,其設施設備應當達到相應職業(工種)的設定標準要求。
二十三、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對培訓項目、課程及教材有什麼要求?
答:(一)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所開展的技能培訓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具有明確的培養目標,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員身心發展規律。
(二)應當具有與培訓項目(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畫、大綱。從事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培訓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其所制定的培訓計畫及培訓大綱,應當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的相關要求。
(三)應當選用與培訓項目及培訓計畫相匹配的正版教材,所有教材應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且舉辦者應當對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規性以及自願接受相關主管部門檢查等作出書面承諾。涉及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四)以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除應當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及我省信息網路方面的相關規定。
二十四、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基本辦學規模有什麼要求?
答: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基本辦學規模應當不低於200人(職業或工種在2個以內的,年培訓人數不低於200人;2個以上的,每增加1個職業或工種,年培訓人數應相應增加100人)。
二十五、符合什麼條件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可納入我省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培訓工種目錄?
答: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登記成立後15個工作日內向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設立情況(附屬檔案4)。經審核符合設定標準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納入全省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培訓工種目錄。
二十六、哪些情形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會被移出我省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培訓工種目錄?
答:(一)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登記成立,但未達到本辦法設定標準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設定標準進行整改。其住所地所在轄區的縣級市、縣、市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整改期。整改後仍不符合我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定標準的,移出本省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培訓工種目錄。
在本辦法施行後,辦學質量被評定為D級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判定為年度檢查不合格,經整改仍不合格,移出本省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培訓工種目錄。
二十七、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黨建有什麼要求?
答: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黨和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自覺加強黨的建設,堅持應建必建,進一步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動辦學立校、教書育人。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黨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參與培訓機構重大決策並實施監督。
二十八、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安全和衛生管理有什麼要求?
答: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各類管理制度,加強消防、建築、衛生、防疫、環保等安全和衛生管理,建立應急處置機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十九、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資產和財務管理有什麼要求?
答: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實行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資產與舉辦者資產相分離,依法落實法人財產權,並建立健全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應當配備財務管理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應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依法公開審計報告。
三十、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日常開展培訓活動有什麼要求?
答: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條件和辦學能力,合理設立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和培訓規模,按照與培訓項目(職業、工種)相對應的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或者相關培訓要求,組織開展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辦學活動,不得開展或者聯合舉辦學制學歷教育,不得以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義開展文化學科培訓、文化藝術輔導、學歷考試輔導、醫療美容培訓等其他培訓活動,或以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義代理學歷提升等不在職業技能培訓範圍內的事項。
三十一、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招生行為有什麼要求?
答: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規範招生行為,依法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如實準確說明學校、培訓、收費、取得證書、就業等有關信息,不得以其他院校、機構名義進行招生,不得開展虛假宣傳和惡性競爭。
三十二、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教師管理有什麼要求?
答: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規範教師管理,對擬招聘教師進行違法犯罪信息查詢,與招用教師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者可簽訂書面勞務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對教師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師德和業務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培訓和繼續教育等事項作出約定。
三十二、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學員管理有什麼要求?
答: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協定,明確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培訓課程、培訓層次、培訓形式、培訓時間、取得證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退費規則等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爭議解決途徑和方法。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制定學員管理辦法,實施實名制管理,對每位學員的培訓、取得證書等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建立健全培訓台賬,確保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三十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決策機構議事規則是什麼?
答: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一)變更舉辦者;(二)聘任、解聘校長;(三)修改學校章程;(四)制定發展規劃;(五)審核預算、決算;(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十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間隔多久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進行辦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哪幾個等級?
答: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結合年度檢查對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進行辦學質量評估(等級評定),評定等級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達標)、D級(不達標)。
三十五、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六、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1-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行政負責人;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成為民辦職業技能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行政負責人。
三十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八、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式擅自舉辦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 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式擅自舉辦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九、本辦法施行前由原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許可權如何調整?
答: 本辦法施行前由原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一併調整到其住所地所在轄區的縣級市、縣、市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四十、本辦法從何時開始施行?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登記成立,但未達到本辦法設定標準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該如何處理?
答: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登記成立,但未達到本辦法設定標準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設定標準進行整改。其住所地所在轄區的縣級市、縣、市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整改期。整改後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且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學;整改後仍不符合我省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定標準(附屬檔案3)的,移出本省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培訓工種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