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海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2年1月,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時間截止時間為2022年2月4日。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根據徵求意見稿,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本省民辦培訓機構設定條件和要求。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名稱、辦學地址,改變辦學性質、類型、形式、培養目標,更換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學校負責人,增加或減少培訓職業(工種),擴大辦學規模,或者改變隸屬關係等,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變更書面申請的,業務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因培訓機構自身原因需要更改或補充材料,或該事項按政策法規規定需要相關部門審核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將書面批覆件抄送登記管理部門完成變更登記。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一年之內不能面向社會正常開展培訓活動或辦學質量下降,經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予以撤銷的;
(二)連續兩年未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年檢或年檢不合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予以撤銷的;
(三)不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四)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自行要求解散,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其他應該終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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