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實施細則

《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實施細則》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14年3月5日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4年3月5日
  • 實施時間:2014年3月5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瓊教職成〔2014〕9號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實施細則》和《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省屬中等職業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中等職業學校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實施細則》和《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1.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實施細則
2.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海南省教育廳
2014年3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中等職業學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中等職業教育科學發展,依據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省依法設立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設立依據國家和省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其設立、變更、終止按行政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實行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相結合,職前教育和職後教育相結合。積極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農民工培訓、下崗再就業培訓、退伍軍人、社區居民培訓等各類教育培訓活動。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實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結合的教育形式。實施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國中畢業生和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基本學制以三年為主;招收高中畢業生,基本學制以一年為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高中層次文化知識教育的同時,根據職業崗位的要求實施職業道德教育、職業知識教育和職業技能訓練,培養與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具有綜合職業能力,在生產、管理、服務一線工作的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五條 省、市、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分級負責中等職業學校管理和組織領導,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中等職業學校相關管理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辦學的監督與管理,在每年春季招生工作開始前,公布本省本年度具有招生資質的學校名單。
第六條 學校應當依法制定學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辦學。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聘任具備法定任職條件、熟悉職業教育規律、敬業創新、管理能力強的人員擔任校長。新任校長應當經過崗前培訓,持證上崗。學校章程中應當明確校長在學校發展規劃、行政管理、教育教學管理、人事管理、安全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學校建立健全校長考核及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章 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第七條 學校建立校長全面負責行政工作、黨組織保障監督、教職工民主參與管理的內部管理體制。民辦學校實行理事會或者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建立黨組織,並確保黨組織發揮監督、保障和參與重大決策的作用。學校應當在黨組織領導下,建立共青團、學生會組織,組織開展生動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動。
第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重大決策的作用。學校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自身發展實際,合理設定內部管理機構,並明確其職責,規模較大的學校可以設定若干專業部,實行校、部二級管理。
第三章 教職工管理
第十條 學校按照人事管理規定,科學設定各類崗位。公共基礎課教師和專業技能課教師保持4:6的比例,實行固定崗位和流動崗位相結合、專職崗位和兼職崗位相結合的崗位管理辦法,兼職崗位教師不超過專任教師的30%。逐步提高同時具有教師資格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雙師型”教師比例,不斷最佳化教職工隊伍結構。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專業標準》和國家、我省關於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的有關規定,科學制定學校教師聘任管理制度和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定崗、定員、定責的基礎上聘任、解聘或辭退教職工。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的程式和制度。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師職務制度。逐步提高同時具備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務和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課教師比例,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有相當於助理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及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學校建立有利於引進企業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到學校擔任專、兼職教師的聘任制度。學校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特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業組織、企業和事業單位聘請能工巧匠、特殊技藝人員擔任專業課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師到企業實踐制度。專業技能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每兩年應當有兩個月以上時間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鼓勵教師參加高一級學歷進修或提高業務能力的培訓。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師德考評獎勵機制,開展師德師風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學校應當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班主任業績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設立教學管理機構,制定教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學管理運行機制,按照規定組織教學,保證每學年40個教學周數。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堅持專業教育與生產時間相結合。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力市場需求,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設定的專業,應當經學校主管部門核准,報省級教育部門備案。學校新增設定《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以外專業,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應當與行業企業緊密合作,建立行業、企業參與的專業建設委員會和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人才培養方案、專業設定、課程標準、教學計畫與實施等事項。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指導性教學檔案,制定實施性教學計畫。
學校依據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教學大綱或教學指導方案組織教學、檢查教學質量、評價教學效果、選編教材和裝備教學設施。加強課程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設定的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必修課和選修課。專業技能課程的教學內容應當與職業資格標準相結合,突出職業技能訓練。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嚴格規範的教材選用、採購管理制度。優先選用國家規劃教材。根據培養目標和產業發展需要,結合本校實際,開發使用校本教材。
第二十條 學校必須加強教學過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與評價制度,有部門專門負責教學督導工作,定期組織實施綜合性教學質量檢查。
第二十一條 學校必須加強校內外實習實訓基地的建設,加強對實踐性教學環節的管理,保證實踐教學的質量。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學生實習就業管理制度。不得安排一年級學生到企業等單位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實習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8小時;不得通過中介機構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
學校必須加強對學生實習的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意識,提高學生自我防護能力。學校應當為學生購買實習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積極推行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並舉的“雙證書”制度。完成學校規定課程教育並經考核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通過職業鑑定機構規定的操作技能考核的,可以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學校應當建立技能競賽制度,組織學生開展技能競賽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教研和科研工作,積極組織教師參與國家和省、市、縣、自治縣的教研活動。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堅持立德樹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完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形成愛學習、愛勞動、愛祖國活動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德育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各部門有人負責,設定德育和學生管理專門機構,建立專兼職學生管理隊伍,使德育落實到教育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學校應當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選聘具有思想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奉獻精神強、身心健康的教師擔任班主任,並建立健全班主任業績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 學校必須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和開展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最佳化具有職業學校特色的校園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完善校園文化活動設施,注重汲取產業文化的優秀成分,發揮文化、環境育人作用。
加強共青團、學生會和學生社團工作,充分發揮共青團、學生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校園文化建設中的獨特作用,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關於中等職業學校德育課課程設定與教學安排的要求,開足德育課課程,發揮德育課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陣地作用;推進中等職業學校德育課課程改革,進一步增強德育課的針對性、實效性、時代性和吸引力;加強其他課程教學和實習實訓等環節的德育工作,強化職業道德教育。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開展有關心理諮詢、疏導和援助工作,培養中職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促進中職學生身心全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思想道德評價制度,改革德育考核辦法,加強德育過程的評價管理,建立學生德育檔案。
第六章 學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依法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學生的個體差異,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學生學籍管理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籍管理相關制度,落實管理責任。認真做好課堂教學、成績考核、實習實訓等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德育大綱》等規定,制定學生日常行為管理規範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做好學生日常行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學生學習管理制度,加強學風建設,引導學生刻苦鑽研理論和實踐知識,努力提高綜合職業素養。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獎勵和處分制度,學生獎學金、助學金等制度。
第七章 招生管理與就業服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必須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明確學校招生管理部門職責,做好招生工作。堅決杜絕有償招生和通過非法中介招生,不得與不具備中等職業學歷教育資質的學校或機構聯合招生。學校發布招生廣告(含招生簡章),必須真實準確,並按照有關規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必須設立就業管理機構、加強就業指導教師隊伍建設、制定就業服務的規章制度,開展職業指導工作。加強職業意識、職業理想、職業道德和創業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職業觀,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行為,提高就業創業能力,並維護好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制定招生管理和就業服務的規章制度,對違反規定的,應當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開展招生和就業服務活動的,應當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資產管理與後勤服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做好校園總體規劃,做到功能分區合理,滿足發展要求,體現職業教育特色。加強校園建設和管理,建設安全、整潔、文明、優美、和諧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會計賬簿,加強內部控制和審計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和規範對國家助學金等資金的管理,健全資助體系和監管機制,防範和杜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騙取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補助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做好資產的登記、使用、維護、折舊和報廢等資產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完善設施設備採購、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強對教學設施、實習實訓設施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後勤管理工作,創新後勤服務管理機制,規範後勤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益。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與完善安全工作的長效機制,建立並制定校園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全面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保證校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教學設備、土地、道路、綠化設施、交通工具等學校設施設備符合安全標準,定期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的法制、安全、衛生防疫等教育,開展逃生避險、救護演練、消防演練等活動,增強學生的法制意識、安全意識和衛生意識。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當保障校內活動中的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保障經由學校組織或批准的校外活動中的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加強學生實驗、實習實訓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與當地公安機關和社區的聯繫,建立校園安全聯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綜合治理。
第十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條 建立健全職業教育督導檢查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對職業教育實行督導,對落實政府發展職業教育的責任、職業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辦學條件改善、國家資助政策的落實情況、教育教學質量和學校管理水平等方面開展督導評估。
第五十一條 學校有違規違紀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相關人員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並由相關部門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實施細則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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