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

《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是由海口、三亞市財政局、教育局發布於二○○七年九月二十日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
  • 文號:瓊財教[2007]1285號
  • 發布時間: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 發布單位:海口、三亞市財政局、教育局
通知,附屬檔案,

通知

關於印發《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高等學校,海口、三亞市財政局、教育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和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現將《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屬檔案

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和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本省所屬各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本省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困難和特殊困難兩種情形。其中,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可界定為特殊困難情形。
第五條 本省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地方財政分擔部分,省屬高校所需資金由省財政負擔,海口、三亞市所屬高校所需資金分別由海口、三亞市財政負擔。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分為2檔。第1檔資助對象為家庭特殊困難學生,資助標準為每年每生2500元;第2檔資助對象為家庭困難學生,資助標準為每年每生1500元。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八條 高校每年應將《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詳見附屬檔案1)隨同錄取通知書寄給新生;在每學年結束之前,應向在校學生髮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並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所在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2)。
第九條 每年8月22日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本省當年國家助學金的總人數,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確定本省所屬各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負責將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省屬各高校和海口、三亞市財政局、教育局。
每年9月1日前,海口、三亞市財政局、教育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其所屬各高校。
第十條 每年9月1日前,學生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3)。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二條 高校要成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院(系)領導為組長、院(系)學生輔導員、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範圍內公示。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
每學年開學時,高校的認定評議小組應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並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上述兩個表格,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確定的認定標準,並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特殊困難情形的學生,確定本年級(或專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院(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院(系)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徵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對院(系)認定工作組的答覆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請複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匯總各院(系)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並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學校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校應及時做出調整。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省教育廳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五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六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連同《海南省 年度獲國家助學金學生名單備案表》(詳見附屬檔案4)逐級報至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七條 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八條 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十一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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