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意見

海南省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有關規定,現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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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意見
教育科技
瓊府87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08-12-20

法規內容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有關規定,現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意義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是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運行機制、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步驟,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探索和實踐,對進一步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整體效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省從2008年開始實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各市、縣,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全面啟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要加大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力度,運用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宣傳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政策、申請條件和辦理程式等。宣傳工作要覆蓋到所有困難家庭,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二、承辦銀行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由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和各商業銀行(含省農信社,下同)承辦。
三、貸款性質與條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批准設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正式錄取,取得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四、貸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000元,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困難。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餘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契約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五、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
(一)貼息。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外省地方高校跨省就讀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我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省財政負擔。
(二)風險補償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讀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我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各負擔50%。
(三)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管理。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負擔的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分別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歸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及時足額劃撥。經辦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確認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
已確認的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六、組織實施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海南銀監局、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各商業銀行共同組織開展,各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和各商業銀行具體實施。普通高中和高等學校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運作體系。
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和各商業銀行要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要簡化操作程式,提高工作效率,及時審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申請,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保證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時都能申請並獲得信用助學貸款;要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貸款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
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協助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各商業銀行對全省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監督市、縣學生助學管理中心貸款工作;負責協同財政支付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向上級部門報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等相關信息。
縣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檔案的要求,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工作;接受高等學校、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各商業銀行的委託,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繫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經辦銀行委託催還貸款;負責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向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加強與高校溝通,避免重複貸款。目前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暫時不能行使以上職能的,各市、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儘快協調專人負責上述工作。
有關普通高中學校要配合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
各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學生按照契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有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和高校收費賬戶信息等資料。
省財政部門要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縣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業務經費,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監督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銀監部門要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指導,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督促經辦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助學貸款違約通報制度,並定期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範圍內共享信息。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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