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貸款申請條件及辦理程式,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四章 貸款償還,第五章 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第六章 貸款管理及優惠政策,第七章 附 則,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1〕3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地稅局、省農信社等部門制定的《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實施辦法
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下簡稱“生源地助學貸款”),是指全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包括
農村商業銀行、
農村合作銀行、
農村信用社)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助學貸款。
生源地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三條 生源地助學貸款按照就近原則,由申請貸款的學生在其入學前的戶籍所在地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
第二章 貸款申請條件及辦理程式
第四條 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在我省轄內;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碩士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及成人高等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學生,學校名單以省教育廳公布的為準;
(四)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五條 貸款申請材料:
(一)新生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生源地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
3.本人
身份證、新生錄取通知書複印件(原件供審核),以及學校相關收費標準、開戶行名稱、戶名和賬號;
4.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原件供審核)。
(二)在校生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學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學貸款生源地證明;
2.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3.生源地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
4.本人學生證和身份證複印件(原件供審核);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原件供審核)。
有關申請表格到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處領取。
第六條 生源地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性簽訂借款契約、分學年發放的辦法。申請受理日期定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已經獲得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根據貸款契約中約定需要當年續放的,應當在8月1日至10月20日向貸款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學生證和身份證複印件(原件供審核);
(二)已簽訂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契約;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生源地證明。
第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收到學生首次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貸前審查,並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當在隨後的10個工作日內與借款人簽訂生源地助學貸款契約和劃款委託授權書,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後根據劃款授權委託書,將貸款資金從借款學生個人賬戶匯劃至其所在高校指定的賬戶,並備註借款學生姓名及身份證號。
高校收到貸款後,應當及時告知借款學生,並將貸款中生活費部分轉發給借款學生。
第八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發放手續時,應當及時將借款學生的信用信息準確地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生源地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貸款機構根據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等情況,與借款學生協商確定貸款額度。
第十條 生源地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但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自付本息的期限。
第十一條 生源地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同期限基準利率執行,不得上浮;如基準利率調整,則參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變更貸款利率。
第十二條 貸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貸款發放日,結息日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學生在校期間(包括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當年9月1日起其利息由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期間發生退學、開除等情況時,自辦理退學、開除等有關手續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四章 貸款償還
第十三條 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債務確認,簽訂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確認書,並協商確定具體還款計畫。借款學生辦理債務確認手續後,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四條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休學、退學、開除等情況時,高校應及時填寫生源地助學貸款就學信息變更單,將借款學生的有關變更信息書面通知貸款機構,並抄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高校應當督促借款學生及時到貸款機構辦理貸款契約變更等手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學期末匯總所有高校數據後,及時反饋至省農信社。
第十五條 借款學生畢業後連續攻讀學位(包括碩士和第二學士學位)需要申請在連續攻讀學位期間繼續貼息的,須在錄取當年的6月底前,向原學校提出申請(提交錄取通知書原件和複印件),辦理就學信息變更手續,併到貸款機構辦理契約變更後,其在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的利息按原渠道進行貼息。
第十六條 借款學生可以選擇貸款償還方式,允許其在提前還款日一次或者分次提前還貸。在畢業前申請提前還貸的,借款學生應當填寫生源地助學貸款提前還款申請書,並由學校相關部門蓋章確認。貸款機構應當按照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借款學生畢業後2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內學生和共同借款人(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以不還本金,但應足額支付利息,寬限期結束後按還款計畫分期償還貸款本金,並足額支付利息。
第五章 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
第十八條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在省財政供給的高校、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省級財政承擔;在市財政供給的高校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市級財政承擔,省財政負責歸集。
第十九條 生源地助學貸款的貼息每年度撥付一次。貸款機構應當於每年11月將實際發放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身份信息、學籍信息、貸款金額、利率、利息及貼息等情況按照高校進行統計報省農信社,省農信社匯總後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25個工作日內將貼息材料提交各高校確認後,報送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在12月20日前將貼息資金撥付省農信社。
第二十條 建立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其比例根據國家規定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擔50%。我省承擔的風險補償金分擔辦法為:省財政供給的高校、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財政承擔6.5個百分點,市財政供給的高校由市財政承擔6.5個百分點;高校承擔1個百分點。
第二十一條 貸款機構應當於每年11月10日前,將當年實際發放的生源地助學貸款以高校為單位統一報省農信社,省農信社匯總後於11月20日前將有關材料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各高校確認。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確認的風險補償金數額,會同省財政於12月20日前歸集省以下所承擔的資金。省財政部門於12月31日前將省以下承擔的風險補償金撥付給省農信社;中央財政承擔的部分,省財政在收到後,及時撥付省農信社。
第六章 貸款管理及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及時發放生源地助學貸款,確保應貸盡貸。
第二十三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對生源地助學貸款單立台賬、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單獨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各高校要加強對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管理,按月統計匯總本校生源地助學貸款情況,並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條 省農信社設立生源地助學貸款統計年報,並按年向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報送生源地助學貸款統計年報。
第二十六條 同一學年度,已經獲得本貸款的學生,不得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已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和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不得再申請本貸款。
第二十七條 生源地助學貸款發生的呆壞賬,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呆壞賬核銷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生源地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共同做好生源地助學貸款的開展工作。
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對生源地助學貸款政策進行解釋等方面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在年度財政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督促市級財政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監督生源地助學貸款中各項財政性資金的管理使用等。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高校開展政策宣傳,貸款信息確認,誠信教育等工作,負責歸集風險補償金,並協助省財政廳完成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的支付工作。
省地稅局負責落實相關稅收減免政策。
省農信社負責指導全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規範生源地助學貸款操作,匯總並報送生源地助學貸款數據,申請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撥付。
各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按照契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及時、足額安排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及時提供借款學生動態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發放的生源地助學貸款,仍按原契約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地稅局、省農信社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暫行辦法》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