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是海南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教育廳印發《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2017年印發)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海南省政府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三沙市社會工作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省屬各中等職業學校,廳直屬中學:
根據教育部關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和解決民眾辦事堵點問題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對2017年3月20日印發的《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瓊教基〔2017〕30號)進行了修訂,重點對學生轉學、學籍新建等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並經省教育廳黨委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請你們做好修訂後實施細則的貫徹執行工作。在執行工作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至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
附屬檔案: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聯繫表
海南省教育廳
2021年6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普通高中積極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科學化管理水平,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完全中學高中部、獨立建制的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分級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和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分別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指導其所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學籍建立
第四條 報名入學的新生,必須是按省教育廳當年普通高中招生規定統一錄取的學生。其他未參加我省國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中考)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錄取,也不得為未參加我省中考的學生建立學籍。
就讀我省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課程班、國際班的,學生學籍建立按我廳對該中外合作課程班、國際班的批覆辦理。
因境外歸國等特殊原因需新建學籍的,由學生或其監護人提供境外就讀的相關證明材料,經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教育廳,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省教育廳批覆意見為學生建立普通高中學籍。
第五條 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持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註冊、繳費等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註冊的,須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不按期到校註冊,又不辦理延期註冊手續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在校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時,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註冊、繳費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註冊的,應向學校請假。不請假的,視為曠課。
第六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採集錄入過學籍信息並建立學籍檔案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籍電子檔案調入,學籍號保持不變。
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作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辦學生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或從國中畢業學校接續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教育廳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含個人相片信息)。
學籍基礎信息表採用由教育部統一制訂的樣表。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三章 考勤與評價
第九條 學生到校上課和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實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時到校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的,必須請假;不請假(包括超過請假期限)的,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向學生家庭了解情況,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條 對學生的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有利於學生髮展和可操作性原則,從思想品德、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藝術素養和社會實踐五個方面進行如實記述。
第十一條 學校要在教育教學的全過程中採用多樣的、開放式的評價方法了解學生的優點、潛能、不足以及發展的需要,為學生建立成長記錄,準確記載學生學習的過程和結果。學校在為學生建立成長記錄時,要堅持誠信的原則,把學生作為自身成長記錄的主要記錄者,並使教師、學生、家長廣泛參與,確保記錄的情況典型、客觀、真實。
第十二條 考試是對學生評價的主要方式之一,學校要根據考試的目的、性質、內容和對象,選擇相應的考試方法,充分利用考試促進學生的進步,並注意將考試與其他評價方式相結合。
第十三條 學期、學年結束時學校要對學生進行階段性的評價。評價內容應包括各學科的學業狀況、教師的評語、學生自我評價、家長評價和學校總評價。對學生的評價應多採用激勵性的語言,既要客觀描述學生的進步、潛能及不足,又要為學生指明發展方向,幫助學生認識自我,樹立自信。
第四章 轉 學
第十四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辦理轉學:
(一)家長或監護人跨市縣工作調動。
(二)住址跨市縣遷移。
(三)因身體、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
申請省內轉學的,原則上轉學學生在我省的中考成績需達到轉入學校當年度統一招生的錄取分數線。符合少數民族學生身份並申請轉入民族中學的學生,需達到轉入學校當年度統一招生少數民族學生錄取分數線。
申請跨省轉入我省的,轉學的學生必須參加外省中考並獲得外省普通高中學籍,參照該生在省外就讀的普通高中級類,按照同級同類相當的原則進行審核辦理。
第十五條 學生轉學按照以下轉學流程進行辦理。
第一步:說明意圖。學生監護人在申請轉學前,應當向轉出學校說明轉學意圖。如學生符合轉出條件,轉出學校應當配合轉入學校完成學籍轉接。
第二步:遞交材料。需辦理轉學的學生監護人持學生及監護人身份證、戶口本、住址變動或工作變動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擬轉入學校填寫轉學聯繫表(見附屬檔案),向學校提交轉學申請。
第三步:轉入學校發起轉學申請。擬轉入學校應嚴格審核學生的轉學資格,經轉入學校校務會研究決定同意接收,由轉入學校主要負責人在轉學聯繫表上籤字、加蓋學校公章,並將轉學聯繫表及相關轉學材料掃描上傳至學籍系統,在學籍系統中發起轉學申請。
第四步:轉入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核辦。轉入學校教育主管部門要對轉入學校錄取分數線、轉出學校級別和類型、學生及其監護人戶口及住址變動或工作變動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覆核,確認學生的轉學資格,並在學籍系統中進行核辦。
第五步:轉出學校核辦。轉出學校要核查轉出學生的相關材料,並在學籍系統中進行核辦。
第六步:轉出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核辦。轉出學校教育主管部門要對轉學學生的相關材料進行覆核,並在學籍系統中進行核辦。
第七步:轉入學校發起調檔申請。完成學生電子學籍和必要的紙質學籍轉接。
第八步:學生到轉入學校就讀。學生學籍轉接完成後,學生方可到轉入學校就讀。學生學籍轉接未完成前,學生應當在原學校就讀。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核辦流程中涉及的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核辦。轉學手續原則上應在新學期開學前辦完,學期中間一般不辦理轉學。
第十七條 我省學生轉至省外的,經轉入學校及其學籍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轉出學校及學籍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省內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要求轉到普通高級中學就讀的,必須參加當年中考,且分數不低於轉入學校最低錄取分數線。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高中一年級第一學期提出書面申請,在轉入學校學位允許的情況下,分別由轉入學校及其學籍主管部門、轉出學校及其學籍主管部門核辦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轉入學校負責為轉入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註冊電子學籍並建立紙質學籍檔案。
第十九條 高一第一學期及高三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轉學,但對於高三畢業年級回戶籍地就讀以便參加高考的學生,學籍主管部門可酌情予以辦理轉學。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歷或學生法定監護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
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假、事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應按上述程式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由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歷或學生法定監護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向學校書面申請繼續休學,經學校批准,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後,可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曠課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應由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認定治癒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經學校審查核辦,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的學生由學校按其實際學力編入相應年級。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休學和復學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核辦。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普通高中學習中途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出國就讀和回國復學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六章 留級、跳級與退學
第二十六條 確因學習困難無法跟班學習的學生,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留級申請,經學校及學籍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留級。留級原則上應當在暑假期間辦理。
高三畢業年級學生不予留級。
第二十七條 如學生綜合素質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的,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跳級書面申請,經學校進行相應學業水平測試,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的,學校同意後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准,可準予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
第二十八條 學生申請退學,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辦後報學籍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一個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半月,經學校與學生法定監護人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的,由學校按自動退學處理,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並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退學學生學籍進行相應退學異動處理,讀滿1學年及以上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留級、跳級和退學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核辦。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每學年可通過適當形式對品學兼優的學生進行表彰;對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或進步較大的學生應予以表揚。
第三十三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堅持以教育為主,積極配合家庭、社會開展深入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對學生的處分要慎重。對極少數錯誤嚴重、經反覆教育仍不悔改的學生,視其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及對待錯誤的態度,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1年為限)和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對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由學校或具體負責學生工作的部門做出決定並告知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生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需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由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後,由負責學生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後公布,並通知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
學校應建立處分學生的申訴和複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 學校開除學生學籍,應報學籍主管部門批准。學生的開除學籍處分材料,由學校留存。
第三十五條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改正了錯誤或有顯著進步的,應及時解除處分。被開除學籍的處分一般不予解除,但學生確有改過表現,由學生提出申請,學校核辦,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准,可返校學習。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處分情況和返校學習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學習期滿,達到省教育廳規定畢業條件的,由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後,發給畢業證書;達不到規定畢業條件,又不符合留級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結業的學生達到規定畢業條件的,經原就讀學校核准,與應屆畢業生一起編制名冊,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准,發給畢業證書同時收回結業證書。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樣式,由學籍主管部門或高中學校印製,學籍主管部門統一編號。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保障工作經費。
對學籍管理員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學校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經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後須報送省教育廳。
第四十條 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覆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四十一條 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四十二條 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由省教育廳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並視情況對學校辦學水平等級予以調整: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允許學生空掛學籍的;
(四)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五)未完成轉學手續或新建學籍手續,提前接收學生入學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收取或變相收取擇校費、與招生入學、轉學掛鈎的贊助以及跨學期收取學費的;
(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有效期3年,自印發之日起30日以後起執行,《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2017年印發)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17年修訂版本
今後,有到異地就讀需求的學生應按轉學手續辦理,將學籍轉出至相應的就讀學校,確保“人籍一致”;原辦理了“借讀”手續的學生其借讀手續仍然有效,“借讀”行為仍被認可。
需要提醒的是,我省高中學籍管理規定歷來明確我省學生不得辦理省內學校“借讀”。省內學校“借讀”同樣違反“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的學籍管理原則,造成“人籍分離”,是違規行為。
有轉學需求的學生請留意:省內高中學生在省內高中學校轉學的手續及證明材料按相應的管理許可權由各市、縣確定後向社會公布,一般需要轉出學校提供的學生學籍卡及轉入學校提供的《海南省中小學生省內轉學聯繫表》作為轉學佐證材料。由轉入學校負責在電子學籍系統中上傳佐證材料發起申請,相應的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依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予以核辦。
而省外高中學生轉入我省高中學校的,需要提供本人及監護人的我省戶籍證明、《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學生轉學聯繫表》(由轉入學校提供)、學生學籍卡(由轉出學校提供)等材料,以及特殊情況轉學(如隨軍轉學、引進人才子女入學等)的相關證明材料。
此外,想從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級中學的學生,按規定必須參加當年全省中等學校招生考試,且分數不低於轉入學校最低錄取分數線。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高中一年級第一學期提出書面申請,在轉入學校學位允許的情況下辦理轉學手續。
新實施細則還將原實施細則中需要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核查把關的學籍管理內容均全部表述為“核辦”;明確了普通高中學生跳級的具體辦理條件和程式以及學校對學生給予處分的具體程式;明確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至普通高中的條件,與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保持銜接。
2021年修訂版本
為了規範海南省學籍管理,根據教育部關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和解決民眾辦事堵點問題的有關要求,結合海南省實際,海南省教育廳對《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瓊教基〔2017〕30號)進行了修訂,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本次修訂的依據
本次修訂的依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育部關於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廳〔2021〕1號),以及教育部關於招生工作的有關要求等。
二、本次修訂的原則
一是落實上位政策的要求。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檔案規定,貫徹放管服改革精神,讓信息多跑路、讓民眾少跑路。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解決學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從實際需要出發,為學生和家長解決問題。三是堅持教育公平。細化學籍新建和學生轉學的辦理條件、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間,維護教育公平。四是體現人文關懷。對於因疫情影響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回國讀書的本地戶籍學生,給予學籍方面的政策保障。
三、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明確轉學條件。對省內轉學和省外轉入海南省的條件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省內普通高中之間轉學,除了必須要有家長或監護人跨市縣工作調動、住址跨市縣遷移或因身體、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等理由外,原則上轉學學生在海南省的中考成績需達到轉入學校當年度統一招生的錄取分數線。符合少數民族學生身份並申請轉入民族中學的學生,需達到轉入學校當年度統一招生少數民族學生錄取分數線;從省外普通高中轉入海南省的學生,必須參加外省中考並獲得外省普通高中學籍,參照該生在省外就讀的普通高中級類,按照同級同類相當的原則進行審核辦理。
(二)進一步規範學籍異動的時間要求。一是明確轉學手續原則上應在新學期開學前辦完,學期中間一般不辦理轉學;二是明確高一第一個學期及高三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三是明確留級原則上應當在暑假期間辦理。
(三)進一步簡化和規範工作程式。刪除原關於紙質轉學材料、學校和教育部門蓋章等有關內容,實現學籍轉接全程線上辦理;將網上學籍轉接作為學生就讀轉入學校的前置條件,避免學生先到轉入學校讀書,後又因轉學審批不通過而返回原校的情況;將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的核辦時間由“10個工作日”簡化為“5個工作日”;取消了因病休學需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改為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
(四)進一步明確各類涉外班和學生的學籍管理規定。對境外歸國等特殊原因和海南省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課程班、國際課程班學生學籍的管理做出規定。
(五)修訂“九個嚴禁”要求。除了保留原來:“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允許學生空掛學籍;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等7條嚴禁條款外,按照教育部的要求,還修改了:“未完成轉學手續或新建學籍手續,提前接收學生入學;收取或變相收取擇校費、與招生入學、轉學掛鈎的贊助以及跨學期收取學費。”等2條嚴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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