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普通高中畢業生基礎會考考務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教〔2013〕19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省農墾總局教育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廳直屬中學:
海南省普通高中畢業生基礎會考(以下簡稱基礎會考)是國家承認的省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為了健全基礎會考考務工作制度,保障基礎會考的正常實施,確保基礎會考的質量和信度,根據教育部有關考試管理規定及《海南省普通高中畢業生基礎會考實施方案》,我廳制定了《海南省普通高中畢業生基礎會考考務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海南省普通高中畢業生基礎會考考務工作實施細則
海南省教育廳
2013年4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海南省普通高中畢業生基礎會考考務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海南省普通高中畢業生基礎會考(以下簡稱為“基礎會考”)是國家承認的省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為確保基礎會考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教育部有關考試管理規定及《海南省普通高中畢業生基礎會考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基礎會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建立完善的普通高中教育質量監測體系,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普通高中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落實《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和學科課程標準,克服普通高中學生過早文理偏科的現象,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學質量,為普通高中課程改革樹立正確導向。
第三條 基礎會考考務工作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公平、安全、規範。
第四條 基礎會考考務工作主要包括:報名報考,試題命制、印刷、運送與保管,考試組織與實施,評卷與成績報告,試卷的安全保密,違規處理,統計工作等。
第五條 基礎會考實行全省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閱卷、統一報告成績。
第六條 基礎會考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第七條 基礎會考考務工作由省教育廳領導,省考試局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各市縣教育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及職責
第八條 基礎會考以市縣為考區,考區設考區委員會,由當地政府負責人任考區主任,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任考區副主任,並有公安、監察、保密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考區主任、副主任要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詳見附屬檔案1)。
第九條 各市縣教育局要配備與所承擔的基礎會考考務工作相適應的機構和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監考員除具備以上條件外,還必須具有兩年以上教學工作經驗和沒有從事或參與應考考生當年的教學與輔導工作。
第十一條 專職的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基礎會考,應迴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基礎會考,不得參加當年的考試工作。
第十二條 考試期間,海南省考試局應向各考點選派巡視員,監督、檢查考點的考試實施情況,協助考點做好考試工作。
巡視員主要從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高校抽調熟悉考試管理工作、思想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具有獨立工作能力的同志擔任,一般是科級以上幹部或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教師。巡視員必須認真履行巡視員的工作職責(詳見附屬檔案2)。
第十三條 主考、副主考由考區主任聘任。考點主考由考點所在學校校長擔任,副主考由有學生參加考試的有關學校領導擔任,同一考點的副主考來自同一單位的不得超過50%。主考、副主考要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詳見附屬檔案1)。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聘任。同一考場兩名監考員原則上應分別來自不同單位,監考員必須認真履行、恪守《監考員職責》(詳見附屬檔案1)。
第三章 報 名
第十五條 基礎會考的報名對象為:
1.具有本省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高二年級學生;
2.符合我省普通高考報考條件,擬申請參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其他人員,包括:在高二年級因故未參加基礎會考或已參加過基礎會考但要求變更基礎會考考試科目的本省普通高中應屆考生、本省普通高中學校畢業的往屆考生(以下簡稱“本省往屆生”)、本省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的考生(以下簡稱“中職生”)、在省外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的應(往)屆考生(以下簡稱“非本省學籍考生”)等。以上人員在報名參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同時辦理基礎會考的報名手續,參加本年度的基礎會考。
第十六條 具有本省學籍的普通高中學生,須在高一年級第一學期申報本人的基本信息,建立基礎會考考籍電子檔案;須在高二年級第二學期申報基礎會考考試科目和辦理當年參加基礎會考的報名手續。
考生如要變更考籍須在高二年級的第二學期向就讀學校所在市縣教育局申請辦理考籍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考生報名建立考籍時須按規定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及法定監護人的戶籍等材料。
第十八條 市縣教育局負責審查確認考生建立考籍的資格,考生交驗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真實的不予受理。考生上交的有關材料存檔三年備查。(有關考生建立考籍的程式、辦法和要求詳見附屬檔案3)。
第十九條 考生在報名時須簽訂由海南省考試局統一製作的《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第二十條 考生報名參加考試,需交納普通高中基礎會考考試費,收費標準按海南省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二十一條 考區根據考生人數設若干考點(考點的設定要求詳見附屬檔案4)。考點應設在市、縣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況要在市、縣政府所在地以外設考點的,須經海南省考試局批准。
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按每5個考場設1名配備。
考點設立考務組、試卷保管組、保衛組、醫療組、後勤組等工作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各考試工作小組的職責詳見附屬檔案5)。
第二十二條 考點設若干考場(考場的設定要求詳見附屬檔案4)。考試期間,考點內應劃出考試區域,並設定明顯的警戒線,無關人員不得入內。每個考場考生數為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間距80厘米以上。每個考場要配備2名監考員,每個考點設若干名備用監考員。海南省考試局根據需要可統一調派監考員。
第二十三條 基礎會考的考試科目為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下同)等七個科目,其中擬報考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文史類或藝術類的考生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技術等四個科目的基礎會考;擬報考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理工類或體育類的考生須參加政治、歷史、地理、技術等四個科目的基礎會考。
第二十四條 具有本省學籍的普通高中學生,均須在高二年級參加基礎會考。因病等原因不能在高二年級參加基礎會考的,必須出具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經就讀學校批准,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在高三年級參加基礎會考的登記手續,方可在高三年級參加基礎會考。已在高二年級參加過基礎會考後要求變更基礎會考考試科目的考生,可在高三年級報名參加相應科目的基礎會考。符合我省普通高考報考條件,擬申請在我省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其他人員(含往屆生、中職生、非本省學籍考生等),均需參加本年度舉行的基礎會考。
第二十五條 基礎會考考試時間
基礎會考的考試時間為一天,其中: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各科考試時間為60分鐘,滿分值均為100分,技術科目實行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合場分卷考試,考試時間為90分鐘,滿分值為100分。
基礎會考採用紙筆、閉卷考試方式。試卷分為第一卷和第二卷兩個部分,第一卷為選擇題,第二卷為非選擇題。
第二十六條 准考證由海南省考試局統一隨機編排,各市縣教育局在考前3天內列印發給考生。准考證號由9位數字組成,其中:第1至2位數為市縣代碼,第3至4位數為考點代碼,第5位數為考試科類代碼,第6至7位數為考場序號,第8至9位數為考生座位號。
第二十七條 考生本人憑《准考證》參加考試。考生在考試期間必須嚴格遵守《考試規則》(詳見附屬檔案6)。
第二十八條 考試前各考點應召開全體考試工作人員培訓會,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不參加培訓者不得上崗,經培訓合格才能上崗。培訓內容包括:觀看《海南省普通高中基礎會考考務工作要求示例》演示光碟、《考試實施程式》、《監考員職責》、《考試規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利用現代通訊工具考試作弊及其防範》等。考試工作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條 各考區、考點和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式》(詳見附屬檔案7)實施考試;加強對備用卷的管理,啟用備用卷應嚴格履行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原因造成本考區未能按時實施考試,本考區教育主管部門須及時報告海南省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組,經批准後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第三十一條 因試卷丟失、被竊或其它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海南省考試局及市縣教育局須首先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擴散,並立即報告海南省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組,啟動《海南省普通高考和高中基礎會考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另文下發),由海南省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組決定處置的辦法。
啟用副題進行考試的組織管理等工作均依照本規定相應條款執行,考試時間由海南省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組確定,海南省考試局負責提供副題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第三十二條 考試過程中偶發事件的處理嚴格按照《考試期間偶發事件處理辦法》(詳見附屬檔案8)操作。
第三十三條 海南省考試局根據各考點認定並上報的考生違規行為,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第五章 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
第三十四條 基礎會考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由海南省教育廳提供清樣,試卷由海南省考試局負責印製。
第三十五條 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印製必須在海南省國家保密局確定的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印製單位印製。海南省考試局與試卷印製單位簽訂試卷印製契約。
第三十六條 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印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改動,如需變更,必須經海南省教育廳批准。
第三十七條 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必須嚴格按照試卷安全保密保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試題在考前、答卷在統一評閱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擅自拆封。
第三十九條 海南省考試局負責將試卷送往各市縣,各市縣負責本地區試卷、答卷的保密工作。考試期間,各市縣應安排人員對試題和考生答卷實行晝夜值班,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須立即報告海南省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組。
第四十條 考試結束後的第二天,各市縣按試卷的保管保密規定把答卷送往海南省考試局指定的地點。
第六章 評 卷
第四十一條 評卷工作採取網上評卷的方式,由海南省考試局按照安全、保密、便於實施評卷工作的要求,在有關高校確定評捲地點,成立由省考試局、承擔評卷工作高校負責人參加的基礎會考評卷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若干個評卷工作小組,管理和實施評卷工作。各評卷工作小組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遵守各自崗位的工作人員守則(詳見附屬檔案9)。
第四十二條 海南省考試局須與評卷點簽訂評卷工作協定。評卷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由武警官兵會同評卷點所在單位保衛部門負責。
第四十三條 學科評卷組的正、副組長由海南省考試局從具有本學科高級職稱的教師中聘任。
第四十四條 評卷人員由海南省考試局選聘。評卷人員以普通高中學校教師為主。評卷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思想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素質好、身體健康。
2.有連續三年以上本學科高中教學工作經歷、教學經驗豐富的骨幹教師。
3.無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
4.沒有參加當年高二年級學生的教學與輔導工作。
第四十五條 評卷前,由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對全體評卷員及評卷工作人員進行工作部署和安全保密、工作紀律教育。各評卷工作小組和各學科組組長負責對評卷人員進行評卷工作規定、評卷工作程式和評卷操作方法的培訓。
第四十六條 評卷工作嚴格按照《基礎會考網上評卷管理實施細則》(另發)執行。
第四十七條 考生答卷在評閱結束之前按國家秘密材料管理。評閱後的考生答卷保存期為半年。
第四十八條 評卷期間的答卷運送與保管應嚴格按照試卷安全保密保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評卷過程中發現的違紀、作弊行為,省考試局要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報告成績
第五十條 參加當年基礎會考的高二在校學生的各科基礎會考成績以卷面原始分數的形式通知考生。
申請參加當年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的往屆生、“中職生”、“非本省學籍考生”,以及因故未參加基礎會考考試或已參加基礎會考但申請變更基礎會考科目的本省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各科考試成績按其在當年考生基礎會考成績中對應的百分位與上一年度考生同學科基礎會考成績相同百分位所對應的成績計算。如果考生成績的百分位介於上一年度考生成績兩個百分位之間,在轉換過程中按照就近的原則轉換。
在高二年級參加過基礎會考後,因病等原因休學的本省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其基礎會考成績按照其在參加基礎會考考試年度的全省考生基礎會考成績中對應的百分位與同屆畢業考生同學科基礎會考成績相同百分位所對應的成績計算。如果考生成績的百分位介於同屆畢業考生成績兩個百分位之間,在轉換過程中按照就近的原則轉換。
第五十一條 考生成績百分位按實際參加考試的考生人數(含取得0分成績的考生人數),分學科計算,百分位保留小數點後10位有效數字。
第五十二條 考試結束20天后,考生可憑基礎會考《報考卡》卡號和密碼登錄海南省考試局網站進入基礎會考查分系統查詢本人的各科分數。
第五十三條 考生如果對自己的考試成績等有疑義,成績公布之後,在海南省考試局規定的時間內,向海南省考試局提出查卷申請,由海南省考試局統一組織核查,如發現有錯漏,應及時修正。查卷只核查考生成績的統計情況,不核查評分標準的執行情況。
第八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五十四條 建立、健全考試機構的多級考試信息管理、通訊網路,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
第五十五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定情況,考試情況,評卷情況,考試成績、誠信考試情況等
第五十六條 各市縣教育局按照有關檔案規定及時向海南省考試局準確報告有關考試信息及數據。
第五十七條 海南省考試局、各市縣教育局對考試信息的採集與處理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制定嚴肅的工作紀律,防止數據的丟失和篡改,保證考試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
第五十八條 考試信息未公布前按國家秘密材料管理。省考試局、各市縣教育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保證考試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海南省考試局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考試信息。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承擔基礎會考的有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試題命制、考試實施、評卷等工作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六十一條 各市縣教育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考試秩序冊,並報海南省考試局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海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考試工作人員職責
2.省派巡視員職責及工作要求
3.建立考籍及考試報名辦法
4.考點、考場布置
5.考試工作小組職責
6.考試規則
7.考試實施程式
8.考試期間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9.評卷工作崗位職責及評卷人員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