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海南省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17年8月31日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7年8月3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教考〔2017〕18號)
各有關全國英語等級考試考點:
為做好我省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工作,方便負責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的工作人員及相關部門全面了解該項考試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實施辦法,確保考試順利實施,我廳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印發的《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考務工作規定》(試行)等檔案精神,制定了《海南省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全國英語等級考試考點審批表
海南省教育廳
2017年8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海南省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的安全平穩實施,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是為英語學習者提供的一個目標參照性全國統一考試。
第三條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以下簡稱教育部)批准,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開發、設計、主辦。報考者不受年齡、職業、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等的限制,均可依照本細則自願報名參加全國英語等級考試。
第四條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遵循科學、公正、準確、安全、規範的原則。
第五條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的試題、副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用前屬國家機密級材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泄露。
第六條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一年舉辦兩次,上半年於3月舉行,開考級別為一級B(海南不設一級B考試)、一級、二級、三級;下半年於9月舉行,開考級別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二章 考試組織機構
第七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主辦全國英語等級考試;海南省考試局按教育部考試中心的要求負責本地區考試的組織、實施,並對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考點由海南省考試局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的要求遴選,報經教育部考試中心審核備案後,向社會公布。考點具體負責考試的實施,對省級承辦機構負責。
第八條 海南省考試局職責
1.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的統一規定和本《考務管理細則》、《考務手冊》及其他有關規定,全面負責考試在本省內的宣傳、推廣,接受考生諮詢,組織實施考試;
2.考點的遴選、報備和管理;
3.試卷及相關考試材料的申報、接收、保管、分發、回收以及接收後在省內的安全保密等工作;
4.按要求配備足夠的考試工作人員,確保考試的正常實施;
5.負責相關考試工作人員的聘請、管理、培訓、考核;
6.考生信息和考試數據的採集、匯總、上報, 以及本省有關考試數據的管理;
7.組織並管理考場編排及准考證的列印和發放工作;
8.轉發考試合格證書;
9.接受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的相關培訓和考核;
10.收取考試費用,並按時向教育部考試中心繳納;
11.考試期間嚴格執行值班和報告制度,保持與教育部考試中心間通暢的聯繫(如電話、網路等);
12.口語考試成績的評定及其組織管理工作;
13.按時完成教育部考試中心委託處理的其他事宜(如試測等);
14.其它本省有關PETS工作。
第九條 考點職責
1.根據本《考務管理細則》、《考務手冊》及其他有關規定,負責考試宣傳、推廣,接受考生諮詢;
2.按照海南省考試局的具體要求,編排考場;
3.負責相關考試材料在考點期間的安全保密工作;按照相關要求保管和上報有關考試數據;
4.嚴格按照《考務管理細則》、《考務手冊》及相關規定組織實施考試;
5.接受海南省考試局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6.負責本考點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聘、培訓和考核;
7.發放考試合格證書;
8.接受考生成績複查申請,並匯總上報海南省考試局;
9.完成教育部考試中心及海南省考試局交派的有關考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十條 各級考試機構應該按要求配備足夠的考試工作人員,確保考試的正常實施。
第十一條 各級考試機構應選聘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有一定考試工作經驗的人員作為考試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認真負責,符合保密工作的條件,並嚴格執行迴避制度。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考試工作人員應迴避接觸考試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並不得參與監考、評卷和登分工作。
第十二條 海南省考試局工作人員
1.海南省考試局應成立省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組成名單及通訊聯絡辦法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相關成員或聯繫方式有變動時應及時將變化情況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2.海南省考試局根據考試的規模和發展配備與之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3.海南省考試局有計畫地培訓考試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要鑽研業務、深入實踐,並應接受必要的培訓;
4.為建立、健全各考點信息的採集、管理、通訊等多級網路,應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的科學化、現代化和規範化。
第十三條 考點工作人員
1.考點是考試的直接組織、實施機構,考點在考試期間必須配備考試所需的考試工作人員;
2.考點的考試工作人員包括考點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筆試監考人員、口試監考人員、口試教師、安全保衛人員、衛生人員、保密員、及技術輔助人員等;
3.各類考試工作人員必須接受考前培訓和考核;
4.各類考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相應的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四條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的試卷、答題卡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印製。
第十五條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的組織與實施工作應做到嚴密、嚴格、嚴肅。各考點應嚴格按照本《考試管理細則》和《考務手冊》的規定組織實施考試。
第十六條 報名、考場編排和試卷申報
1.海南省考試局負責全省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報名及考場編排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實施;
2.考點進行考場編排等相關工作時應符合教育部考試中心規定的信息標準和要求;
3.海南省考試局統一規定相關表格的製作;
4.考生報名時,應如實在報名系統填寫本人相關信息,如有漏填、錯報等現象均由考生負責;
有效身份證件指包括居民身份證(含臨時身份證)、軍人證件(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護照,下同。考生需要履行的手續指按要求提供相關報名信息,(網上報名時應要求考生確認報名信息及誠信考試承諾書);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規定要求上傳本人照片信息,按時通過支付平台交納報名考試費等;
5.考生可以分項(筆試、口試)報名,也可以同時報考兩項,但一次只能報考一個級別的考試;
6.報名及考場編排工作結束後,考點要在規定時間內向海南省考試局申報考試試卷,海南省考試局審核通過後再向教育部考試中心申報全省考試試卷。
第十七條 考點和考場
1.海南省考試局按教育部考試中心的要求遴選考點,無視頻監控系統記錄考試實施情況的考點不允許組織考試,監控錄像應保存半年備查。考點報經教育部考試中心審核、備案後方可使用;
2.考試期間考點應提供符合要求和數量的考場;
3.考試前,海南省考試局將按要求對考點、考場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考生憑《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考生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守《考生守則》。違反考試規定和《考生守則》的考生,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考試期間海南省考試局將派巡視員監督、檢查考點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由於異常情況造成開考時間的順延,必須報請海南省考試局批准,延長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第二十一條 考試期間,考點每日需向海南省考試局上報當天考試情況;聽力考試結束1小時內,向海南省考試局上報考試實施情況;全部考試結束後,向海南省考試局上報全部考試情況。
第二十二條 考試結束後,全部考試試卷、聽力磁帶以及答題卡都必須如數送至海南省考試局指定地點。
筆試試卷、口試試卷及聽力磁帶在成績公布3個月之後由海南省考試局負責統一銷毀。
海南省考試局對銷毀考試材料的保密工作負責。考試材料銷毀後,海南省考試局應填寫“銷毀報告單”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五章 評卷、成績與證書
第二十三條 試卷的評閱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實施。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考生成績的處理、認定和考生成績水平解釋。教育部考試中心一般在考後4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承辦機構反饋考試成績數據。考生的單項合格成績可以被保留到相鄰的下一考次。
第二十四條 在同一次考試或連續兩次考試中,相同級別的口試和筆試成績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核發相應級別的《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
在一次考試中沒有獲得《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而只有單項考試成績合格的考生,自2017年3月考試起考生可自行登入中國教育考試網查詢考試成績,並可下載、列印考試成績單(.pdf格式),該成績單等同於以往發放的單科合格證。
第二十五條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印製、列印和下發給海南省考試局,再由各考點負責向考生髮放。
第二十六條 《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全國英語等級考試成績單》的真實性可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中國教育考試網查詢。
第六章 考試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考點對其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執行。違規考生分數處理,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在成績認定時完成。
第二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考試承辦機構違規行為的認定及處理,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考點應在考試期間公布舉報電話,並派專人值班。
第七章 考試費用
第三十條 省級承辦機構根據各自在考試工作中的職責分工進行成本核算後分別向相關物價部門報批、確定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考生報名參加考試必須按照海南省考試局相關規定繳納考試費用。
第三十二條 考生繳納的考試費用中屬於教育部考試中心的部分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直接從繳費系統里劃撥,各考點的考試費用由省考試局根據實際情況一次性撥付到考點。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海南省考試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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