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14年3月10日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4年3月10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實施細則》和《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教職成〔2014〕9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省屬中等職業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中等職業學校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實施細則》和《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1.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實施細則
2.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海南省教育廳
2014年3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職成〔2010〕7號)規範性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依法舉辦的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校(含普通中專、職業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高等、高職院校舉辦的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技工類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五年一貫制、“3+2”連讀、“3+2”分段和“3+4”分段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的學生前三年學籍管理依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學籍按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統籌,並指導、監督、檢查全省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資料庫。直接管理省屬學校(不含技工類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技工類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部門負責。
市(縣)所屬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負責。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學校應對學生學籍規定的相關紙質統計資料按學年度分類整理,及時歸檔。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實行考試錄取與登記註冊入學等方式,以登記註冊入學為主,實行春、秋兩季註冊。
春季註冊時間4月20日前完成(限非應屆初、高中畢業生);
秋季註冊時間10月30日前完成。
學校可從參加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考試中錄取新生,或憑初級及以上中學畢業證書,或具有初級及以上同等學力證明書,免試錄取新生。
第五條  新生持學校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按學校規定到校辦理註冊入學手續;學校錄取的新生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取得學籍。
第六條  學校自學生取得學籍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由學校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檔案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統一移交學生用人單位。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基本信息(入學登記表、學力證明、學生健康檔案);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成績;
4.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信息;
5.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6.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第七條  學校應當將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級學生變動名冊(包括轉入、轉出、留級、休學、退學、註銷、復學、死亡的學生等情況)及時輸入省級和國家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教育主管部門逐級審核上報至國家教育行政部門。
第八條  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開學時間內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2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退學。
第九條  外籍或無國籍人員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當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港、澳、台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十條  “三段式”辦學模式的學生,註冊及學籍管理由學生當前就讀學校按規定執行,不得重複註冊學籍。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註冊學生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註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
第三章  學習形式與修業年限
第十一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國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3年為主;招收普通高中畢業及以上的學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1年為主。
採取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修業年限,國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為3至6年,以3年為主;高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為1至3年,以1年為主。
第十二條  學校對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允許其在基本學制的基礎上提前或推遲畢業,提前畢業不超過1年,推遲畢業不超過3年。
第四章  學籍變動與信息變更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註銷、復學及退學。採取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不予轉學、轉專業或休學。
第十四條   學生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申請轉學到普通高中就讀的,必須參加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且考試成績達到轉入學校最低錄取分數線或通過相應的招生考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五年一貫制、“3+2”連讀、“3+2”分段和“3+4”分段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的學生不得跨模式轉學;
2.畢業年級的;
3.應予退學的;
4.轉入學校未設轉入學生原所學專業或相近專業的;
5.學生學習時間不滿一個學期的。
學生轉學由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學生轉學手續的辦理應在每學期結束前或下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由轉入學校負責統一辦理。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按照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批,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應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應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准,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後有利於學生就業或長遠發展的;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或二級乙等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的;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的。
已經享受國家資助政策的涉農專業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特殊情況應當經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申請休學,由學校審批,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理休學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學,休學期限與其服役期限相當。  
休學學生學校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原學習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十七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辦理退學手續。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2.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的(依法服兵役的除外);
3.無故離校連續兩周或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的;
4.經縣級或二級乙等及以上醫院診斷,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癔病、癲癇病、麻風病等嚴重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5.本人或法定監護人申請退學的。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告知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同時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注消學籍。
第十八第  學生在校期間非正常死亡、失蹤或者被刑事拘留,學校應當及時向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作書面報告。根據處理結果,學校依規及時做好學籍變動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學籍信息實行月核制度,每月20日前完成。已註冊學生(含註冊畢業學生)各項信息修改屬於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對信息變更的,應當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修改後及時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成績考核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學活動。採取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公共基礎課程教學應當達到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專業技能課程教學應當達到相應專業全日制的教學要求。
第二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組織考試、考查。採取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專業能力評價可以視其工作經歷、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情況,折算相應學分或免於相關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查。
第二十二條  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轉學的,允許校際之間、相近專業之間對學生的學習成績互認。
第二十三條  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校審批,可以參加高一年級的課程考核,合格者可以獲得相應的成績。
第二十四條  學生所學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學校應當提供補考機會,補考次數和時間由學校確定。學生緩考、留級由學校規定。學校應當及時將留級學生情況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採取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不得留級。
第二十五條  考試、考查和學生思想品德評價結果,學校應當及時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六章  工學交替與頂崗實習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教育部、財政部印發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教職成〔2007〕4號)要求,組織學生頂崗實習;採取彈性學習形式的,應組織工學交替。
第二十七條   學生頂崗實習和工學交替實習,學校應指派教師全程駐點管理;學校應按要求為每個實習學生購買頂崗實習責任保險。學生頂崗實習和工學交替階段結束後,應由實習單位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鑑定。學校應當將學生實習單位、崗位、鑑定結果等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八條   採取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有與所學專業相關工作經歷的,學校可以視情況減少頂崗實習時間或免除頂崗實習。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技能等方面全面發展,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技能比賽、發明創新、社會實踐、日常表現、社團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條  學生的獎勵分國家、省、市、縣、校等層次,獎項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於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可以視其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2.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校園秩序,破壞安定團結的;
3.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受到處罰,情節嚴重的;
4.侵害他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情節嚴重的;
5.打架鬥毆、酗酒、吸毒、賭博、詐欺、敲詐勒索、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嚴重後果或情節嚴重的;
6.違反校紀校規,嚴重影響學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
受留校察看處分,在察看期間仍無明顯進步或再次違規違紀達到警告處分及以上的;
在校內設立或參與非法組織的組織者、聯絡者。
學校做出開除學籍決定,應當報教育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充分聽證,由學校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出具處分決定書,並告知本人或法定監護人。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事實、理由、依據和學生的申訴權利及期限。
第三十四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三十五條  學生對學校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從接到學校告知複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覆。
第三十六條  從學生收到處分決定書或複查決定書之日起,學生在申訴和複查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  受其他處分(開除學籍除外)的學生,經過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且進步明顯,經本人申請,學校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可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決定應當書面告知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處分撤消後,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出。
學生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的,待處分期滿且有顯著進步,由學生本人提出撤銷處分申請,經所在單位鑑定同意,報原學習學校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撤銷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有關資料應當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九條  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
1.思想品德評價合格;
2.修滿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3.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鑑定合格。
第四十條  學生如提前修滿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且達到畢業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可以在學制規定年限內提前畢業。
第四十一條  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並監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學生畢業證書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學校頒發。採取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畢業證書應當註明學習形式和修業時間。
第四十二條  對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考核成績(含實習)仍有不及格且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思想品德評價不合格者,以及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對未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中途退學的學生,如需要學校可以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四條   畢業證書遺失可以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學歷證明書。
補辦學歷證明書應由補辦者本人向原學習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提供其在校學習期間的相關資料(包括:當年的新生錄取驗印花名冊、學習期間相關考試成績、學校鑑定、畢業驗印花名冊、畢業證書編號等),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學歷證書電子註冊與認證
第四十五條  分級建立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制度。省級統籌管理,實行春、秋兩季報核。春季畢業的4月30日前完成;秋季畢業的8月20日前完成。
經審核備案的畢業證書進入畢業生信息查詢庫,實行網上查詢。
第四十六條  畢業證書註冊的主要內容為:
1.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出生日期、學習起止年月;
2.層次、畢業;
3.專業、學習形式、學制;
4.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5.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學校要重視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配備專門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專業設備和技術支持,運用省級和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填報、更新學生學籍信息。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或修改本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各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指導、檢查和督促所屬學校實施學生學籍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我省其他有關學生學籍管理檔案相應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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