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外事僑務辦、公安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公安局,各高等學校、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廳直屬中學:
為規範我省各級各類學校國際學生招收、培養和管理工作,促進我省國際學生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聯合制定的《
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2017年42號令),結合我省實際,省教育廳、省外事僑務辦公室、省公安廳制定了《海南省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1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發
全文
海南省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各級各類學校國際學生招收、培養和管理工作,促進我省國際學生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提升我省教育國際化水平,更好地服務
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根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聯合制定的《
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2017年42號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學校,是指經正式批准的、在我省實施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校。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國際學生是指在我省各級各類學校註冊接受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不具有中國國籍的外國學生。
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居民在移民外國後作為國際學生來瓊進入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者必須持有效的外國護照或國籍證明檔案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學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內有在國外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一年中實際在國外居住滿9個月可按一年計算,以入境和出境簽章為準)。
第四條 學校可以為外國學生提供相應的
學歷教育和
非學歷教育。接受學歷教育的類別為博士研究生、
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中職生、普通高中生、國中生、小學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類別為幼兒教育、預科生、專業進修生、語言進修生和研究學者。
第五條
海南省教育廳統籌管理全省國際學生教育工作,負責制定相關政策,並對全省國際學生教育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管;海南省外事僑務辦公室、海南省公安廳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國際學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轄區內中等及以下學校、學前教育階段國際學生教育發展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負有國際學生管理職責的教育、公安、外事等行政部門,應當利用
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國際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推進信息共享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國際學生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章 學校資質、備案及年檢
第八條 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須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有健全的領導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二)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
(三)有適應培養需要的教師和教輔人員隊伍;
(四)有滿足人才培養需要的教學設施及後勤保障條件。
第九條 學校招收國際學生須向省教育廳備案,省教育廳會同相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備案。備案時須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學校招收國際學生的申請報告;
(二)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市縣教育局)同意的批覆(海南省教育廳直屬單位除外);
(三)學校辦學條件的說明;
(四)學校對外合作與交流情況說明;
(五)包括國際學生管理機構的設定及人員配備、管理制度、教學安排和教學條件、生活條件、招生渠道等項內容的書面材料;
(六)擬接受國際學生的專業、招生類別、招生規模、培養規格。
第十條 學校年檢
海南省教育廳會同外事、公安等部門對備案學校進行檢查、評估與監督,並公布結果。對有違反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在國際學生招收和培養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的學校,省教育廳可責令其整改,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並可以限制其招收國際學生。
(一)在招生過程中存在牟利行為的;
(二)未公開收費項目、標準和未按項目、標準收費的;
(三)違規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的;
(四)教學質量低劣或管理服務不到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按照其辦學條件和培養能力自主確定國際學生招生計畫和專業;中國小及幼稚園在獲準備案後,根據自身辦學條件自主進行招生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須制定和公布國際學生招生簡章,並按照招生簡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招收國際學生。學校招生簡章發布信息應真實、客觀,並方便國際學生獲取。
第十三條 學校應為招收國際學生設定相應錄取標準,明確語言及相應學業要求。
攻讀學位和接受學歷教育者,必須符合相應的學歷要求,並達到相應的漢語水平(漢語水平以
HSK成績為準),原則上不得低於HSK3級。達3級及以上者可申請攻讀理科類學士學位;達4級及以上者可申請攻讀文科類學士學位、理工類碩士學位;5級及以上者可申請攻讀除中文外的文科類碩士學位、理工類博士學位;6級及以上者可申請攻讀中文專業碩士學位、文科類博士學位。漢語達不到要求者,入學後必須先學習漢語並參加HSK考試,達到要求後,再進入專業學習。
申請英語授課專業的國際學生,生源國為
英語母語國家者英語免試,非英語母語國家者須達到
托福成績78分及以上或
雅思成績6.0及以上水平。英文授課專業國際學生在我國學習畢業前須獲得HSK4級及以上證書,學校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國際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
第十四條 申請者應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具有可靠的經濟擔保和在華事務擔保人(限未成年學生),高校在錄取國際學生前應驗證其必要金額的存款資信證明。
第十五條 在符合國際學生入學標準的基礎上,學校應優先錄取國家戰略需要,與海南具有友城關係地區的國際學生及瓊籍海外華僑華人子女。
第十六條 學校招收國際學生實行歸口管理。各校僅限接受持本校發出JW202表的國際學生,不能接受持其他單位簽發的JW202表的學生。各中國小校憑加蓋學校公章的《JW202表申請登記表》向海南省教育廳按需領取JW202表。各學校申領的JW202表僅限本單位使用,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
第十七條 學校可以接受以團組形式短期學習(指在中國學校學習時間不超過180日)的國際學生,但須預先與外方派遣單位簽訂協定。實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學校接受團組形式短期學習國際學生的,外方派遣單位應按其所在國法律規定,預先辦理有關組織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續,並應當派人隨團擔任國際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監護人。
第十八條 學校可以接受由其它學校錄取申請轉學的國際學生,但應當事先與原接受學校取得聯繫。轉學學生應由原就讀學校出具轉學證明,接受學校負責辦理轉學學生的簽證、居留證變更等手續。
第十九條 國際學生的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內有關規定執行。各學校每年應按照工作安排自行決定時間公布對國際學生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退學、轉學的退費規定。收費、退費以人民幣計價。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應將國際學生教學計畫納入學校總體教學計畫,應有針對國際學生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有適合各類國際學生的固定教材。
第二十一條 實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學校,除安排必要的漢語補習外,一般不為外國學生單獨編班。學校可按課程方案的要求組織其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外國學生可免修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學校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免修思想品德及思想政治課的國際學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加強國際學生招生學科專業建設,根據學校定位和海南產業、資源優勢打造一批具有競爭力的特色學科專業。
第二十三條 漢語和中國概況必須作為接受學歷教育的國際學生的必修課;政治理論應當作為高校學習哲學、政治學類專業的國際學生的必修課。
第二十四條 漢語為學校培養國際學生的基本教學語言。學校應加強對外漢語教學,充分利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改進教學方法,提高國際學生的漢語水平。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國際學生,學校應當提供必要的漢語補習條件,使其漢語水平達到專業教學要求。
第二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高等院校可以為國際學生開設使用外國語言進行教學的專業課程。使用外語接受學歷教育的國際學生,學位論文可以使用相應的外國文字撰寫,畢業論文摘要應當用漢語撰寫;學位論文答辯是否使用外國語言,由學校決定。
第二十六條 高等院校可按課程方案及教學計畫的要求組織國際學生參加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活動。但在選擇校外實習或實踐地點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外規定,且學校須按規定報公安部門申請為國際學生所持居留證件加注實習地點、期限等信息,並報省教育廳備案。國際學生所持居留證件未加注前款規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進行實習。
第二十七條 國際學生進入高等院校及中職學校學習後,經學生申請、學校同意,可以按照學校規定轉專業。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國際學生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業證明,為獲得學位的國際學生頒發學位證書。對接受
高等學歷教育的國際學生,高等學校應當及時為其辦理學籍和畢業證書電子註冊。
高等學校國際學生學歷證書由學校自行印製、頒發,並將自行印製畢業證書樣本報海南省教育廳備案。中職、普通高中畢業證書使用海南省教育廳統一印製的畢業證書。其它學校使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印製的畢業證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證書使用國務院學位辦統一印製的學位證書。證書文本語言應為中文,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提供上述證書的外文翻譯文本。
第五章 校內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國際學生管理機制。學校主要領導是國際學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領導協助主要領導工作。學校應當明確承擔國際學生管理職能的工作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國際學生的招收、教學、日常管理和服務以及畢業後校友聯繫等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國際學生管理機構,配好、配齊國際學生管理隊伍,並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國際學生數量在20人及以上的學校,應設立專門的國際學生管理機構,學生數量在20人以下的學校應在學校外事部門設定專門的管理人員。承擔學歷教育的院系也要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專門從事國際學生管理工作的人員須在學校招收國際學生申請備案時先接受相關部門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設定國際學生輔導員崗位,了解國際學生的學習、生活需求,及時做好信息、諮詢、文體活動等方面服務工作。國際學生輔導員配備比例不低於中國學生輔導員比例,與中國學生輔導員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條 學校要健全國際學生管理規章制度,包括招生管理、學籍管理、校園管理、宿舍管理、簽證和安全管理等。每個國際學生在入學後應進行入學教育,印發《國際學生手冊》,使他們了解應遵守的中國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風俗習慣,幫助其儘快熟悉和適應學習、生活環境。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為國際學生提供基本的飲食、居住、交通、醫療、通訊等條件,設立專門的居住、就餐、學習、活動場所和設施。學校應創造條件建設國際學生公寓,儘可能安排國際學生在校內住宿;學校應有供國際學生就餐的餐廳,餐飲條件應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國際學生民族、宗教的生活習慣。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健全國際學生的學籍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國際學生,學校應給予其相應處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報省教育、外事、公安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允許並鼓勵國際學生參加學校組織舉辦的各類文體活動。一般不組織國際學生參加軍訓、政治性活動,但國際學生也可以自願參加我國在重大節日舉行的慶祝活動及公益活動。
第三十六條 經學校批准,國際學生可在校內成立聯誼團體,但必須遵守中國有關社團管理的法律和法規,不得跨校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尊重國際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舉行宗教儀式的場所。國際學生經學校批准,可以在校內指定的地點和範圍舉行慶祝本國重要傳統節日的活動,但不得有反對、攻擊其它國家的內容或違反公共道德的言行,校內嚴禁進行傳教及宗教聚會活動。一經發現,應立即責令停止其活動,並追究組織者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際學生在高等院校學習期間可依相關規定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就業、經商或從事其它經營性活動。在瓊國際學生勤工助學的具體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建立國際學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做好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理工作。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向所在地教育、外事、公安主管部門報告:
(一)招收的國際學生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
(二)招收的國際學生出現死傷、失蹤失聯等情形的;
(三)招收的國際學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的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從事非法宗教活動的;
(四)其他重大突發事件。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全員保險制度。國際學生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投保。對未按照規定購買保險的,應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學校不予錄取;對已在校學習的,應予以退學或不予註冊。
第六章 國際學生獎學金
承擔中國政府獎學金、孔子學院獎學金培養任務的高等學校,應在教育部、國家漢辦及海南省教育廳的指導下,按有關規定做好中國政府獎學金及孔子學院獎學金學生的招生、培養及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海南省政府獎學金
海南省教育廳制定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生的招生計畫,各承擔海南省政府國際獎學金培養任務的高等學校,應優先招收
省政府獎學金生,並在海南省教育廳的指導下,按有關規定做好省政府獎學金生的招生、培養及管理等工作。對設立校級獎學金的院校,在省政府獎學金名額分配上予以傾斜。
第四十三條 其他獎學金
高等學校可以根據需要為國際學生設立獎學金。鼓勵高校爭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學校為國際學生設立獎學金(但設立者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獎學金設立後,需書面報海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章 社會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際學生一般應當持普通護照和“X”字簽證辦理學習註冊手續。來華學習6個月以上者,憑《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1表或JW202表)、學校《錄取通知書》和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向中國駐其國籍國或居住地國使領館或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X1”簽證;來華學習期限不滿(含)6個月者,憑《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1表或JW202表)、學校《錄取通知書》和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向中國駐其國籍國或居住地國使領館或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X2”簽證。
第四十五條 國際學生所持學習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擬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學習類外國人居留證件。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到居留地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六條 國際學生在學期間臨時出境,需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中國簽證或居留證件有效期期滿後仍需在華學習或停留者,必須在簽證有限期滿前7日、居留證件期限滿前30日申請辦理相關簽證延期手續。
第四十七條 國際學生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等)可以憑接受學校的邀請函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S”類型簽證來華探親或陪讀。擬居留地出入境管理部門憑國際學生所在學校出具的公函、國際學生居留證件、家庭成員關係證明等,為國際學生家屬辦理簽證延期、換髮或簽發居留證件,其家屬在華停居留期限不得超過國際學生停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八條 國際學生來瓊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或進行體檢。經檢查確認患有嚴重精神障礙、
傳染性肺結核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國際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學後,未獲準延長居留期限者,必須在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離境。學校應及時將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學、開除、休學等情況報送給省教育廳和出入境管理部門。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海南省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招收國際學生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港、澳、台學生的招收、培養和管理,以及海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招生、培養和管理,按照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學校須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實施辦法,報海南省教育廳審核後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相關條款具有最終解釋權。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正式生效。
解讀
《實施細則》明確了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資質等事項,表明省教育廳每年均會會同外事、公安等部門對備案學校進行檢查、評估與監督並公布結果。對有違反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在國際學生招收和培養過程中利用招生工作牟利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學校,省教育廳可責令其整改,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並可以限制其招收國際學生。
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應為招收國際學生設定相應錄取標準,明確語言及相應學業要求;應將國際學生教學計畫納入學校總體教學計畫,應有針對國際學生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有適合各類國際學生的固定教材。
為了服務國際學生,《實施細則》還規定: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應建立健全國際學生管理機構,配好、配齊國際學生管理隊伍,並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
在符合國際學生入學標準的基礎上,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可依據國家戰略需要,優先錄取與海南具有友城關係地區的國際學生及瓊籍海外華僑華人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