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設定與管理辦法

《海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設定與管理辦法》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16年6月3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設定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6月3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設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教外〔2016〕88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三沙市政府辦公室,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
為最佳化我省投資環境,促進我省對外開放,給外籍人員子女在我省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加強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管理,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決定落實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廳函﹝2012﹞6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我廳於2015年出台了《海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設定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經過一年多的施行,《暫行辦法》對規範我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設定和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現根據相關部門的意見,我廳對《暫行辦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海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設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27日印發的《海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設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瓊教外﹝2015﹞45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教育廳
2016年6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設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最佳化投資環境,促進我省對外開放,給外籍人員子女在我省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加強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和其它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和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實施學前教育和普通中國小教育,採用外國教育教學模式。學校名稱應反映不同國別普通教育的性質、層次和類別,校名前應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同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必須作為學校名稱後綴使用。 
第四條 全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堅持從嚴審批、按需設立、合理布局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
第五條 學校經海南省教育廳批准設立並實行屬地管理。省教育廳負責全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規劃、審批和統籌管理。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所屬學校設定的初審及日常管理,加強監管和指導,通過年度檢查或開展認證評估促其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確保學校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條 設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一般分為籌備設立和正式設立兩個步驟。但是,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定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申報程式
第七條 申請開辦學校,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相應規模的生源和辦學需求; 
(二)有適應教育教學需要的師資;  
(三)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其它辦學條件;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辦學條件應達到我省同類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省定辦學標準。 
第八條 申辦者條件
申請開辦學校,申辦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者為組織機構的,該機構應為經中國有關政府部門批准,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記錄的外資機構或組織。
(二)申請者為個人的,申辦者應當能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無犯罪記錄;具有從事教育教學或教育行政管理的經歷,應當持有效《外國人居留證件》、在中國大陸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工作的外籍人員。
第九條 申辦學校須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申請籌備設立學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包括辦學宗旨、招生計畫、招生區域、辦學規模等);
2.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初審意見檔案;
3.《海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申請表》;
4.學校章程;
5.組織機構獨立法人資格證書;申辦者為個人的,須提交:
《外國人居留證件》及公安部門出具的住所證明;
曾從事教育教學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機構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及所屬國公證機關公證的無犯罪證明;
在中國大陸所在單位出具的聘用證明(請說明具體從事的工作、擔任的職務等及聘用的期限)。
6.學校所在區域的生源調查情況和辦學必要性分析報告;
7.辦學場所、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辦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辦學場所為租賃的,應提交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的、期限不低於10年的房屋租賃契約、場地使用協定。
(二)完成籌備設立申請正式設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設立申請書;
2.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初審意見檔案;
3.籌備設立批准書;
4.籌備設立情況報告;
5.學校章程,董事會組成人員名單及董事長、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簡歷)以及身份證明、學歷、職稱、資格證明檔案;
6.擬任校長(主要行政負責人)、師資、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檔案;
7.校舍設施情況說明(包括學校建設規模、計畫招生人數,教學樓、課室、活動室、師生宿舍等數量,運動場所數量、面積及其它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等情況);校舍設施實物圖片等。
(三)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學校的,須提交第九條第一款1、2、3、4、5、6、7項所和第二款第1、2、5、6、7項列條檔案。
第十條 申報程式
申請開辦學校,申辦者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將齊全的申報材料向擬辦學校所在地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對辦學條件進行實地考察。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出具初審意見後報送海南省教育廳審批;不符合申辦條件的,直接回復申辦者並說明理由。海南省教育廳每年5月至6月集中受理。
第十一條 經批准設立的學校,由省教育廳頒發辦學許可證。學校自批准之日起,應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做好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學校不得設立分校或分教學點。
第三章 招生與課程設定
第十二條 學校主要招收對象為在我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的隨行子女(外籍)。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樣本,應及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三條 學校的課程設定、教材和教學計畫,由學校自行確定。但不得包含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鼓勵並支持學校開設漢語和中國文化課程,以增進和加深學生對中國文化的了解。
第四章 學校管理
第十四條 加強學校財務與資產管理。學校須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制度,依法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學校要依法設定會計賬簿,辦理稅務登記。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應將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年審報告等重大財務事項及時報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收費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明確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收費管理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828號)進行管理,學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
學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工商活動及其它營利活動。
第十五條 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學校應指定專人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疾病防控、消防、治安、設施及設備安全、校車安全等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設。學校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密切合作,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師生安全,同時,要依法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學校聘用外籍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外國人在華工作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聘用駐華使領館人員及其配偶,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批准。
學校聘用中國公民,須向所在地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聘用。
第十七條 學校進口圖書資料、教學設施設備和辦公用品,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和學生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不得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建設用地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規辦理。學校校舍、場地不得用於進行與其職能不相符合的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應接受各級教育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每年9月30日前應將教職人員及學生名冊、教材等送所在地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年度自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2.招生情況;
3.按照章程依法自主辦學和民主管理的情況;
4.學校的安全情況;
5.內部管理機構設定及人員聘用情況;
6.辦學許可證核定項目的變動情況;
7.財務收入支出情況;
8.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二)學校變更法定代表人、校長、辦學地址、董(理)事會組成人員的,由董(理)事會作出決議,報所在地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董(理)事會同意,報省教育廳核准;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由董(理)事會作出決議,經所在地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教育廳審批;學校基於《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終止辦學的,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審批機關收回其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以及《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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