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

《海南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5年7月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5年7月1日
  • 實施日期: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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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5〕11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1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推進實施我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工程,充分發揮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海南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的目標任務:到2020年,在生物工程、醫藥、海洋科學、新能源、新材料、電子信息、熱帶現代農業、金融業、旅遊業、文化創意產業等重點和急需領域,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園區,引進100名左右我省急需緊缺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的基本原則:突出重點、按需引進、以用為本、特事特辦。即依託我省重點發展領域,引進一批我省急需緊缺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營造有利於人才創新創業的環境,充分發揮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作用;統籌協調,形成高效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市場的配置作用、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和政府的推動作用,形成各司其職、辦事高效的引才機制。
第四條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設立海南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專項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專項辦)。省專項辦掛靠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解決引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省公安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科學技術廳、省外事僑務辦公室、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省地方稅務局、海口海關、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高新區(開發區)管委會、省工商業聯合會等部門(單位)為省專項辦成員單位。
各重點領域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由相關成員單位牽頭負責並組織實施(以下簡稱牽頭單位)。以戰略性新興產業為主的人才引進工作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國有商業金融機構人才引進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牽頭;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人才引進工作分別由省教育廳、省科學技術廳牽頭;省重點創新項目人才引進工作由省科學技術廳牽頭;省屬國有大中型企業人才引進工作由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牽頭;非公企業人才引進工作由省委統戰部和省工商業聯合會牽頭;以高新技術開發區為主的各類園區引進創業人才的工作由省科學技術廳、高新區(開發區)管委會牽頭。
專項辦成員單位和涉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做好落實引才優惠政策、建設人才信息庫、實施跟蹤計畫、提供配套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引才標準
第六條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一般應取得博士學位,年齡不超過55周歲,無不良職業道德記錄,引進後每年在省內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特殊專才可適當放寬條件。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或醫療機構擔任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二)在世界500強企業或國際知名金融機構、國際組織中擔任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或經營管理人才;
(三)具備較高的科技創新能力,研發水平、科研成果為同行公認,達到國內一流水平的領軍型人才;
(四)擁有我省重點發展產業、行業、領域所需的自主智慧財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並在我省各類園區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的創業人才;
(五)其他急需緊缺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第三章 支持與保障
第七條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根據我省實際,在經濟待遇、落戶、居留與出入境、保險與醫療、住房、稅收、編制崗位與職稱評聘、配偶安置、子女就學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
第八條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以下經濟待遇:
(一)對引進帶項目、帶資金的科技型創業領軍人才,政府補助給予每人人民幣(以下同)100萬元的項目啟動經費;對按照本辦法引進的其他人才,政府補助每人50萬元的項目啟動經費。政府資助根據考核結果按照服務年限逐年撥付到位。
(二)本著待遇從優的原則,用人單位可參照引進人才回國(來華)前的收入水平,一併考慮為其支付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協商確定引進人才的合理薪酬。對引進的人才可採取管理、技術作價入股和股權期權紅權以及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三)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可配套其他資金,用於改善引進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企業為引進人才配套的科研啟動、安家、購房補貼等經費,可列入企業成本核算。
第九條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以下落戶、居留和出入境政策:
(一)引進的中國籍人才,可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選擇在我省任一城市落戶,其家屬和未成年子女可一併隨遷。
(二)引進的外籍人才及其隨遷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積極協助其申辦《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證》(簡稱“綠卡”);對於未獲得“綠卡”的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簽證。
(三)對於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以下保險、醫療政策:
(一)引進人才參加國內各項社會保險,與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引進人才享受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以下住房待遇:
(一)政府在引進人才相對集中的地區籌集人才公寓,出租給引進人才;
(二)符合條件的,允許購買政策性住房;
(三)引進人才未租用人才公寓,也未在我省購買自住用房的,在瓊工作期間,可由用人單位為其租用便於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根據市場行情承擔相應租房補貼。
第十二條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以下稅收政策:
(一)省級人民政府頒發的獎金,依法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對引進人才在省內創辦的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依法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依法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引進人才在省內創辦的企業,凡屬國家鼓勵發展的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因生產需要進口必要的自用設備和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由所在單位按國家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到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所需外匯,憑規定的有效證明和商業票據,報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
(四)引進人才在省內創辦的企業自行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後,稅務部門優先予以落實出口退(免)稅政策。
(五)在我省定居或來華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引進人才,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請從境外運進自用小汽車,海關依據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六)進境少量的科研、教學物品和進境規定範圍內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免稅驗放。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可不受人員編制和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編制已滿的,可經編制部門同意後,先接收再消化;專業技術崗位已達到規定比例的,可通過特設崗位解決崗位聘用問題。
第十四條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可根據自身的專業技術水平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職稱;已在國內其他省市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可直接予以確認。
省級有關部門優先推薦其參加國家、省各類人才榮譽稱號的評審,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協助推薦“兩院”院士的申報評選。
第十五條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配偶一同來瓊並願意就業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妥善安排其工作;用人單位安排確有困難的,可商請政府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隨遷子女入托、入中國小,可以優先就近入學,由當地教育部門協調辦理入學手續。其子女參加中考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入學考試的,享受本省考生待遇;其外國籍子女申請國內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國留學生的有關規定錄取。
第四章 途徑與程式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要拓寬引才渠道,通過多種途徑加強與海外人才機構聯繫,包括駐外機構、境外獵頭機構、海外留學生社團等,創造條件建立海外引才聯絡機構。省專項辦成員單位組織或參與的各項涉外工作都要兼具引才任務,根據需要組織到海外集中招聘。
鼓勵通過師承關係、同學同事關係、合作夥伴關係,以才引才。
第十八條每年上半年,省專項辦綜合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意見,匯總形成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年度工作計畫,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發布執行。
第十九條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申報、認定程式如下:
(一)用人單位與擬引進人選達成引進意向後,由用人單位填寫引進人才申報書,向牽頭單位申報。牽頭單位組織專家對申報人員的學歷學位、資歷、專業水平、創新能力以及科研成果進行評審,提出意見建議,報送省專項辦。
符合條件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也可以通過自薦或第三方推薦的方式,直接向省專項辦申報。由省專項辦會同有關部門向用人單位推薦或直接向牽頭單位推薦參加評審。
(二)省專項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經批准的引進人才,由省專項辦向用人單位或牽頭單位下達同意引進通知書。
(三)申報人須提供以下材料:
1.海外留學人員須提供省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外國專家須提供省外國專家局出具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及《外國專家證》;
2.科技成果證明材料(專利、論文、項目等);
3.國外所獲得的榮譽及獎勵證明;
4.創業型人才還須提供項目報告、營業執照及資金證明。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根據省專項辦的通知,與引進人才簽訂期限為5年以上的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辦理引進手續,並按有關規定落實相關政策待遇,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引進人才因個人原因未履行協定,由牽頭單位提出意見,經專項辦審核並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取消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第五章 日常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要創新工作機制,搭建事業平台,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的良好氛圍,全心全意提供各方面便利服務,充分發揮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作用。
第二十二條省專項辦建立引進人才專門檔案和人才信息庫,為人才引進提供支持。建立人才跟蹤服務和溝通反饋機制,及時掌握海外高層次人才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建立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績效考核機制,由省專項辦負責引進人才的考核工作。引進人才考核不合格的,終止資助,並取消本辦法所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市場設立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為辦理引才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五條申報人員及所在單位提交的申報及考核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對弄虛作假者,給予取消引進人才資格、取消所有相關待遇及追繳政府資助資金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經費,包括培養資助、評審選拔、公告宣傳等經費,從省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並按《海南省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瓊財社〔2009〕1773號)規定核撥,專款專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市縣和省直相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近些年來,海南大規模走私違法犯罪活動基本得到遏制,反走私形勢趨於平穩,但走私活動依然存在。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海上偷運走私屢打不止。海南四面環海,管轄海域遼闊,海岸線長達1800多公里,有84處大小港灣和55個民間碼頭,還有許多可供漁船登入上岸的灘涂、地段,非設關地點多,又地處反走私鬥爭的重要前沿,毗鄰北部灣、珠三角等走私高發地區,地理位置特殊;廣西中越邊境北崙河地區持續封堵走私路線和廣東加大珠江口打擊力度後,走私團伙從海上向海南“漂移”,把海南作為走私的目的地和中轉站。特殊的地理位置為滋生走私提供了土壤,海上偷運走私活動時有發生。
二是毒品等非涉稅走私風險不斷增大。近年來,海關緝私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在口岸通關和郵遞渠道等現場連續查獲23宗攜帶、郵寄毒品走私案件,還查獲多起走私舊電器、廢橡膠製品、凍品、“洋垃圾”等非涉稅走私案件。可見,毒品等非涉稅物品走私風險不斷增大。
三是走私活動組織實施日趨嚴密。近年來,走私分子運用“購、運、儲、銷”一條龍的走私鏈條從事各類走私犯罪活動,採取整體運作、分工協作的方式,利用網路平台跨境、境內外金融監管制度差異非法套利等新手段走私等。走私活動組織越來越嚴密,分工越來越具體,走私活動的團伙化、專業化、智慧型化特徵日益明顯。
四是反走私鬥爭面臨新挑戰。隨著國際旅遊島建設不斷深入,離境退稅政策、離島免稅政策、郵輪遊艇開放政策等優惠政策相繼落地施行,海南對外開放不斷擴大,旅遊人數逐年上漲,遊艇旅遊逐漸成為新潮流,走私活動也發生了新變化。此外,海南口岸多、遊客量大、遊艇活動範圍廣,給打擊走私工作加大了壓力。特殊的政策、特殊的環境為不法分子從事各類走私活動提供了一定的空間,給我省打私工作帶來新的挑戰。
但是,在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中,基層打私機構不健全、打私經費沒保障、打私工作機制不完善等突出問題嚴重影響了反走私工作的正常開展。為有針對性地解決上述問題,省打私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借鑑兄弟省(市、區)的成功做法,制定了本規定。

指導思想

起草《海南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為指導,以落實機構、經費保障、明確職責、細化案件處理主體為主要內容,通過建章立制,規範全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有效預防和打擊走私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最佳化海南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基本原則

一致性原則。起草本《規定》在重大原則方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保持一致。
完整性原則。《規定》對打私工作全過程的各環節和涉及的各單位、各部門作了詳細的描述。
創造性原則。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保持一致的基礎上,根據我省打私工作的實際需要,創造性地增加了必要的章節和條款。
實用性原則。《規定》在機構設定、經費保障、工作職責和案件查處都作出了具體闡述。

起草過程

《規定》起草經歷了以下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省打私辦起草,召開市縣打私辦和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會議討論,形成《規定》文稿。
第二階段:在徵求各單位書面意見的基礎上,召開辦務會討論修改《規定》文稿,形成《規定(初稿)》送省法制辦法核。
第三階段:根據法核意見,重新徵求省編辦、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的意見,經再次修改形成《規定(送審稿)》報省政府。
第四階段:根據省政府專題會議精神,對《規定(送審稿)》進一步補充完善,形成《規定(審議稿)》。
第五階段: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前審核意見,對《規定(審議稿)》再完善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主要內容

《規定》分總則、職責、預防、綜合治理、聯合緝私、處理、獎懲和附則8章,共38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起草的依據,適用範圍,工作方針、工作原則、緝私機制,機構設定,經費保障。
第二章“職責”。規定了各級打私機構(含鄉鎮和街道辦、居委會和村委會)、各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
第三章“預防”。要求各級政府和打私辦建立反走私預警監測機制和應急處理機制,加強進出口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反走私宣傳教育和報導工作。
第四章“綜合治理”。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打私機構建立反走私綜合治理責任制,加強反走私人員業務培訓,建立反走私舉報、監督機制。
第五章“聯合緝私”。明確反走私綜合治理的主要工作任務。
第六章“處理”。明確查處不同類型走私案件的主體、程式和方法。
第七章“獎懲”。明確獎勵的具體條件、懲罰的具體情形和給予獎懲的主體。
第八章“附則”。明確了“無合法來源的進口貨物、物品”的含義和本《規定》實施的具體時間。

出台重要性

現全國開展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一些省(市、區)相繼出台了地方的法規和規章。現海南還沒有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為解決我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制度缺失的問題,規範全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有效預防和打擊走私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營造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健康有序經濟環境,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規定》並公布實施。
(一)出台《規定》,是貫徹落實全國打私工作座談會精神的具體行動。打私工作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是一項應該管好、必須管好的大事;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強化打擊走私法律法規等各項基礎保障。省打私辦把出台《海南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擺在重要議事日程,多次向省政府匯報出台《規定》的重要性,跟蹤落實每一個環節,有力地推動了《規定》順利出台。
(二)出台《規定》,是有效解決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制度缺失的重要問題。制度缺失是當前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的突出問題,海南更是如此。長期以來,我省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無章可循,尤其在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等方面更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為妥善解決上述問題,省打私辦把制定《規定》作為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落實。經過一年多的努力,該《規定》於2014年2月21日發布施行。
(三)出台《規定》,是全面規範全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的制度保障。《規定》從機構設定到經費保障、從預防打擊到案件處理、從省級機構到鄉村組織以及各有關部門的職責都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規定》公布施行後,各級政府設定機構、配備人員、申報工作經費有了制度依據,開展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思路清晰、職能明確,處理走私案件主體清楚,獎懲問責得到制度保障,有力地推動全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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