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是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推動更大範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更為主動靈活的教育對外開放,支持促進和規範管理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制定的規定。

2023年,教育部聯合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發布《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通知,全文內容,內容解讀,答記者問,

發布通知

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的通知
教政法〔2023〕5號
教育部各司局、各直屬單位,海南省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促進和規範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教育部聯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2日

全文內容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高水平教育對外開放,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促進和規範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包括國外以及港澳台地區獨立設定的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實施理工農醫類學科專業教育的學校或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區(以下稱辦學機構),適用本規定。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對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實行擴大開放、質量優先、依法管理、鼓勵發展的方針。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應當遵守中國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則,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的境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辦學聲譽和較高的國際知名度;
(二)具有理工農醫類方面的學科優勢;
(三)畢業生具有較高的就業質量和良好的業內評價。
第五條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辦學機構依法享受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規定的優惠政策,依法自主辦學。
第六條 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同負責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制定辦學的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辦學機構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七條 設立辦學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引領和輻射區域高等教育對外開放和高質量發展。
第八條 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辦學機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後,報教育部審批。
確有必要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辦學機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報教育部備案。
第九條 辦學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備設立和正式設立兩個階段。具備正式設立條件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
第十條 申請籌備設立辦學機構,應當提交籌備設立的申辦報告、境外高等教育機構與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辦學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簽訂的辦學協定、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優質資源投入情況、辦學資金資產情況等材料。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辦學機構,需獲得其所屬國(地區)政府批准的,應當提供批准檔案。
第十一條 申請正式設立辦學機構,應當提交正式設立的申辦報告、境外高等教育機構與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辦學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簽訂的辦學協定、機構章程、校舍和設施設備及辦學資金資產情況、教育教學安排、決策機構組成、教學和管理人員情況等材料。
第十二條 受理籌備設立或者正式設立辦學機構的申請後,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評議並提供諮詢意見,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批准籌備設立的,頒發籌備設立批准書;批准正式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辦學機構取得辦學許可後,依法進行法人登記。
第十四條 設立辦學機構,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設定標準執行。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的師資、設施設備等高於該標準的,按照境外高等教育機構的標準執行。
情況特殊的,校園占地面積可以適當低於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設定標準,但應當能夠滿足教育教學的需要。
第十五條 辦學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
辦學機構名稱應當反映機構的性質、層次和類型。
第十六條 辦學機構應當設立決策機構,審議決定辦學中的重大事項。
決策機構由境外高等教育機構代表,辦學機構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和社會公眾代表等組成。中國境內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土地、校舍、資金等資源參與辦學的,可以委派代表參加決策機構。
第十七條 辦學機構的校長負責執行決策機構的決定,承擔本機構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並擔任本機構法定代表人。
校長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學經驗,具備履行職責的相應能力和水平;可以由境外高等教育機構選派,也可以由決策機構組織遴選。
校長每年在中國居留應當不少於6個月。
第十八條 辦學機構依據章程自主辦學,可以參照境外高等教育機構的政策,建立學術管理制度和師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十九條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按照不低於本機構的教師配備標準選派或者招聘足夠數量的教師到辦學機構任教,其中選派的教師應當達到一定比例,具體比例在辦學協定中確定。
辦學機構聘任和管理外籍教師按照國家關於外籍教師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外籍人員應當遵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有關規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外籍教師和其他外籍人員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學、專業資質認定等方面給予便利。
第二十條 辦學機構應當按照中國對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要求開設包括中國憲法、法律、公民道德、國情等內容的課程。
辦學機構可以通過與中國境內高等學校共享課程、購買優質線上課程等方式開展前款規定的課程教學,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一條 鼓勵辦學機構引進國內急需、在國際上具有先進性的課程和教材。
辦學機構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關於高等學校選用境外教材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辦學機構根據需要,可以使用外國語言文字教學,但應當開設一定比例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課程。
第二十三條 辦學機構可以依法依規自主確定招生範圍、標準和方式,招生標準應當不低於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同類專業在其所屬國(地區)的標準。
鼓勵辦學機構招收境外學生。
第二十四條 辦學機構頒發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學業證書的,應當與該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地區)頒發證書相同,並在該國(地區)獲得承認。
辦學機構按國家統一招生政策錄取的學生,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註冊學籍學歷。
鼓勵辦學機構和境外高等教育機構互派學生、互認學分。
第二十五條 辦學機構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社會需求等因素,參照境外高等教育機構的標準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辦學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等制度。
辦學機構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辦學機構應當建立辦學質量保障制度。
辦學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其辦學情況。
辦學機構應當向主管機關提交年度辦學報告,接受主管機關依法組織的辦學質量評估。
第二十八條 辦學機構開展黨群活動按照國家關於高等學校開展黨群活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辦學機構變更住所、名稱、辦學層次、專業設定等事項或終止辦學的,應當由決策機構作出決議,報審批機關審批或備案。
辦學機構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保障師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系統設計了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的基本規則。
《規定》著力推動辦學模式創新。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是深入推進改革創新,堅定不移擴大開放,以高水平教育對外開放推進高質量教育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規定》明確,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理工農醫類學校或者校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探索了一種新的辦學模式。設立的辦學機構在學校治理、學術管理、師資配備、收費制度等多方面都實行更加自主、靈活的政策。
《規定》著力推進依法依規辦學。通過制度設計推進在法治軌道上辦學。《規定》強調辦學應當遵守中國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則,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辦學機構作為中國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國法律的監管。《規定》要求辦學機構按照中國對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要求開設包括中國憲法、法律、公民道德、國情等內容的課程。《規定》明確辦學機構開展黨群活動按照國家關於高等學校開展黨群活動的有關規定執行。
《規定》明確,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理工農醫類學校或者校區。
《規定》強調辦學應當遵守中國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則,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辦學機構作為中國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國法律的監管。辦學機構按照中國對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要求開設包括中國憲法、法律、公民道德、國情等內容的課程。
在準入方面,規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的境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辦學聲譽和較高的國際知名度、具有理工農醫類方面的學科優勢、畢業生具有較高的就業質量和良好的業內評價。在培養方面,規定境外高等教育機構按照不低於本機構的教師配備標準選派或者招聘足夠數量的教師到辦學機構任教,鼓勵辦學機構引進國內急需、在國際上具有先進性的課程和教材,鼓勵辦學機構和境外高等教育機構互派學生、互認學分。在監管方面,規定辦學機構應當建立辦學質量保障制度,向社會公開其辦學情況,向主管機關提交年度辦學報告,接受主管機關依法組織的辦學質量評估,保障辦學質量。
一系列優惠政策同步推出。辦學機構除了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規定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外,還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規定的優惠政策。學校進口自用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享受“零關稅”政策,與學校一起來海南的合作企業,符合條件的都可以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還有高端人才15%的個人所得稅上限。外籍人士居留更加便利,海南逐步實施更大範圍適用免簽入境政策(目前實行59國免簽入境),逐步延長免簽停留時間,對外籍人員赴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工作許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外籍教師及工作人員在海南工作、居留、生活更加便利。海南按照現有政策,對引進的國內外知名高校在科學研究、機構設定、人才引進及其子女配偶落戶、子女入學、醫療保障、購房購車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

答記者問

2023年3月24日,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聯合印發《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海南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請簡單介紹一下制定《規定》的依據和主要考慮?
答: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提出,允許境外理工農醫類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辦學。2021年6月全國人大公布施行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定,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理工農醫類學校。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推動更大範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更為主動靈活的教育對外開放,支持促進和規範管理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教育部聯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對標對表中央決策部署和法律規定,就有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論證,結合改革實踐需要,研究制定了《規定》,以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聯合規範性檔案形式發布。
2.問:如何理解《規定》的適用範圍?
答:《規定》適用於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實施理工農醫類學科專業教育的學校或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區(以下稱辦學機構)的辦學活動,具體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從舉辦主體看,辦學機構的舉辦者限於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包括國外以及港澳台地區獨立設定的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從機構形式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辦學學科類別看,限於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四個學科中一個或多個學科。
3.問: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需要遵循什麼方針?
答:《規定》明確,對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實行擴大開放、質量優先、依法管理、鼓勵發展的方針。第一,擴大開放。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定不移擴大開放。推動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是促進教育對外開放、提升我國教育影響力的重要舉措。要擴大開放力度,拓展開放領域,豐富開放形式,以高水平開放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第二,質量優先。要把好入口質量關,引進的境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辦學聲譽和較高的國際知名度、具有理工農醫類方面的學科優勢、畢業生具有較高的就業質量和良好的業內評價。要把好教育教學質量關,明確對辦學投入、師資配備、教材選用等方面的要求,加強質量評估,推動提高辦學質量。第三,依法管理。要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及教育法律法規,對辦學行為進行依法管理,依法保障辦學機構的自主權。辦學機構也要遵守中國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則,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鼓勵發展。要制定和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推動辦學機構高質量發展。要加強辦學總體統籌規劃,按照“成熟一個引進一個、引進一個辦好一個”的原則推進辦學活動,避免一哄而上、無序發展。
4.問: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和以往的中外合作辦學有哪些區別?
答: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是中外合作辦學模式之外的新探索。與既有的中外合作辦學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舉辦主體。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不需要中方教育機構共同參與舉辦,但中國境內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提供土地、校舍、資金等資源參與辦學。二是辦學層次。辦學機構限於實施理工農醫類學科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確有必要的可實施專科教育。三是學校治理。在決策機構人員構成、招生、教學、學術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
5.問: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辦學能夠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及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所設立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受到中國法律保護。辦學機構除了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規定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外,還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規定的優惠政策。一是學校進口自用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享受“零關稅”政策,與學校一起來海南的合作企業,符合條件的都可以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還有高端人才15%的個人所得稅上限。二是外籍人士居留更加便利,海南逐步實施更大範圍適用免簽入境政策(目前實行59國免簽入境),逐步延長免簽停留時間,對外籍人員赴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工作許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外籍教師及工作人員在海南工作、居留、生活更加便利。三是海南按照現有政策,對引進的國內外知名高校在科學研究、機構設定、人才引進及其子女配偶落戶、子女入學、醫療保障、購房購車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同時,海南自由貿易港還將根據法律授權,結合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優惠政策。海南真誠地歡迎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到海南辦學,共享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新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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