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熱帶海洋學院章程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章程》是海南熱帶海洋學院於2023年2月6日制定的章程。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章程》分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二級學院”“財務與資產”“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附則”等十章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熱帶海洋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章程內容,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號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海南熱帶海洋學院章程》,已經海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審議通過,海南省教育廳黨委會審定,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海南省教育廳
2023年2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章程內容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章程
序 言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創建於1954年,始於廣東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區初級師範學校,次年更名為廣東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師範學校。1977年學校一分為三,即廣東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師範學校、廣東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師範大專班、廣東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師範函授班。1993年海南省通什師範專科學校(系廣東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師範大專班幾經更名學校)與海南省通什教育學院(系廣東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師範函授班幾經更名學校)合併成立瓊州大學(專科)。2006年升格為本科院校並更名為瓊州學院,同年海南省民族師範學校(系廣東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師範學校更名學校)併入。2015年更名為海南熱帶海洋學院。2018年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科學院整建制轉隸學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自主辦學,規範辦學行為,實現科學管理,保障教職工和學生權益,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充分履行高等學校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海南熱帶海洋學院,中文簡稱為熱海院。英文名稱為Hainan Tropical Ocean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HNTOU。學校網址為XXXXXX。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海南省三亞市育才路1號。現有三亞校區和五指山校區,地址分別為三亞市育才路1號和五指山市泰翡路1號。學校根據需要依法依規在校區外設定實習、實訓場所和教學、科研機構(場所)。
第四條 學校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為海南省教育廳。學校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與自然資源部(國家海洋局)、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三亞市人民政府、三沙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條 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繼續教育和非學歷繼續教育,適度開展高職教育。
第七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
第九條 學校堅持立足海南,面向南海,面向東協,服務國家海洋強國戰略、“一帶一路”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堅持質量立校、開放辦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拼搏奮進、務實開放的高層次人才。致力於建成一所國內有影響力、國際有知名度的熱帶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型海洋大學。
第十條 學校設理學、工學、農學、法學、管理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以涉海學科建設為重點,突出海洋、民族學科特色,並根據國家戰略、地方發展及學校辦學需要依法調整學科門類和實施學科建設。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一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指導學校的辦學方向,依法對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與評估學校辦學水平、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依法對學校的經費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舉辦者、主管部門及共建者依法維護和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提供和保證學校的辦學經費和條件,為學校提供政策支持;統籌協調政府部門、社會與學校關係。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管理內部事務,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者、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積極回響國家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各項要求;
(二)尊重教師,愛護學生,樹立良好校風、教風、學風,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三)維護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和校園良好秩序;
(五)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實行黨務、校務公開;
(六)保護學校的資產和經費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七)依法接受舉辦者、教育主管部門、其他有關機關,以及教師、學生、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估;
(八)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海南熱帶海洋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
第十六條 高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七條 黨委履行職責主要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領導學校機構編制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明確黨對教師工作的領導,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教材建設,強化就業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主持黨委經常工作。
第十九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一)學校黨的建設重要事項;
(二)學校黨委及領導班子任期目標,黨委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校長工作報告等重要事項;
(三)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
(四)幹部選拔任用和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五)學校人才工作規劃、最佳化人才培養環境等人才工作重要事項;
(六)大學文化建設和校園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七)教職工薪酬體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項;
(八)學校基本建設的重要事項。
(九)決定召開黨員代表大會,並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十)需要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出席成員為黨委常務委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常務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常務委員到會。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黨委書記、校長應當最後表態。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由黨委常務委員會根據黨委的領導職責及學校實際制定並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海南熱帶海洋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由學校舉辦者依法任免,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並履行相應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整體運行方案、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各項工作;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組織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九)主持校長辦公會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責。
第二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依據其議事規則,主要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
第二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校長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和分管行政工作的黨委班子成員,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視情況參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出席人員應當充分討論,明確決策建議並說明理由。校長應當最後表態。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由校長辦公會根據校長職權及學校實際制定,經學校黨委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各二級教學科研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學校學科、專業建設規劃,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重大學術、科研平台建設方案,教學科研成果與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和學術分委員會規程等決策性學術事項進行審議或審議決定;
(二)對擬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的學校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教師專業職務評聘辦法、高層次人才引進和推薦計畫、人選等學術性事務進行審議評價;
(三)對學校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決算中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使用方案等提供決策諮詢意見;
(四)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和學術道德規範,調查學術不端行為和學術糾紛,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五)處理學校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委員由教學科研單位按確定的名額推薦選舉產生,可由校長推薦,校長辦公會通過提名,校黨委會審定,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原則上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原則上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特殊情況時可委託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重大事項表決結果須有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審議學位工作的機構,各二級教學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位授予標準、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二)作出批准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依法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四)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
(五)審議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事宜;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有關爭議事項;
(七)處理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長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委員由具有學位授予點的各教學科研單位推薦選舉產生,由校長辦公會議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在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時,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贊成票超過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含半數)方為通過。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決策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成員由學校黨政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校內各學科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條例;
(二)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三)其他需要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學校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章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諮詢、審議和監督機構,各二級教學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教學指導委員會。
教學指導委員會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提出與學校人才培養、教學相關的政策建議或者重大議題;
(二)審議學校招生改革、教學體系改革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方案,審議通識教育整體規劃和各學科培養方案,審議本科專業的設定方案;
(三)推進教學研究,評議教學成果和獎勵;
(四)指導教學質量評估工作;
(五)學校委託的其他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
教學指導委員會由教師代表和相關管理機構代表組成,委員由校長聘任,由校長辦公會議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校制定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教學指導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學督導委員會。校教學督導委員會接受教學指導委員會指導,履行對教學工作的檢查督導、諮詢參謀,以及對教學改革管理工作提出建議等職責。各二級教學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教學督導組。
教學督導委員會由高級職稱人員代表組成,委員由各二級教學科研單位按照學校核定名額推薦產生,校長聘任。教學督導委員會依照學校制定的教學督導工作相關制度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5年為一屆。海南熱帶海洋學院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是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根據相關章程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工會履行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並向全體教職工公布。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作出合理說明。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和統一戰線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各自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設定和調整內部組織機構和教學、學術組織、科研機構及其它業務機構等,並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學校為完成綜合性、臨時性的特定工作任務,可設立非編常設機構,工作完成相應機構即行撤銷。
第三十六條 學校下屬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科學院、海南熱帶海洋學院崖州灣創新研究院、海南熱帶海洋學院附屬中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自主運營與管理,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校實際,制定勞動人事管理制度,作為對教職工聘任、考核、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學校規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參加專業學術團體等組織;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照法律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五)公平獲得職業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就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福利、評優評獎、處理、處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以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教職工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勤勉工作,互助合作;
(三)遵守師德規範和學術道德規範;
(四)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五)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六)制止不利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不利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七)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以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引導、鼓勵教師認真做好教育教學、科研工作,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尊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領域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學校充分發揮教職工在學校建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由教職工代表、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校領導和法律顧問組成。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履行對離退休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外籍教師、客座教授、特聘教授以及以柔性方式引進的人才在學校工作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通過資格審核,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按規定使用學校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達到規定條件後,取得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三)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
(四)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困難補助或學費減免;
(五)在品德、能力和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就評優評獎、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申請退學和按規定轉學;
(七)參與學校治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制定的各項學生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友愛互助;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設施;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管理制度和學生考核評價機制,規範開展學生管理工作,對學生進行客觀、公平、公正的考核評價。
第四十九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准。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建立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幫困制度。
第五十一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申訴事宜。
第五十四條 學校加強對無學籍受教育者的管理。無學籍受教育者主要是指繼續教育學院或各學院非學歷教育的各類學員以及經教務處批准的旁聽生,分別按學校繼續教育學生管理和旁聽生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章 二級學院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為主的管理體制,根據事業發展、人才培養和學科專業建設需要設定學院。學校積極推行管理重心下移,根據辦學實際和發展需要下放行政權和學術權,以提高管理效率和辦學質量。
第五十六條 學校每年核撥學院經費,下達各項事業發展指標,對學院實施目標管理,定期考核評價,獎優罰劣。學院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落實立德樹人根本要求,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持續努力;
(二)依照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制定和執行本學院工作規則和辦法,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職能;
(三)提出設立本學院下設教學機構、管理機構、研究機構、院屬實驗室等機構方案,報學校審批後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學院內設機構負責人的聘任管理;
(四)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本學院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平台建設、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
(五)提出本學院各專業招生計畫建議;
(六)負責學院學生的教育管理;
(七)管理併合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辦學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八)行使學校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七條 學院決策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由二級學院黨委(黨總支)組成人員、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等組成,按照學校黨委審定的議事規則和程式決定學院重要事項。
第五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學院黨委(總支)是學院的政治核心,負責學院的黨建、思想政治和穩定工作,支持和監督院長履行職責。
第五十九條 學院設立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在學院黨組織和學校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協助所在黨組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六十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督導委員會等分支機構,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六十一條 學院設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本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七章 財務與資產
第六十二條 學校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和經營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條 學校加強對學校名稱權、名譽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利用、管理和保護。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七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並根據需要,就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諮詢社會專業人士或業界人士的意見。
第六十八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簽署戰略合作協定、共建共享、人員互訪等途徑,推動產教融合、協同創新和技術轉移,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人才與智力支持,促進學校發展。
第六十九條 學校成立海南熱帶海洋學院校友會,負責校友的聯繫和服務工作。校友會以弘揚母校優良傳統,密切歷屆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增進友誼,加強合作與交流,促進母校事業發展為己任。學校制定校友會章程,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條 學校成立海南熱帶海洋學院教育基金會,積極募集、籌措辦學資金,實現基金的保值與增值,助力學校教育事業發展。學校制定教育基金會章程,教育基金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徽。校徽為圓形,內含中英文校名和建校年份“1954”;顏色以深藍色為主色調,橙色相襯。圖案以帆船、海浪、書本等元素構成,寓意學校在浩瀚的海洋中破浪航行,開拓創新、勇往直前,探索知識、追求真理,奮鬥不息,永續發展。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旗印有學校校徽和校名。校旗為長方形旗幟,藍白相間,上下排列,校徽和中英文校名印於中間純白色上。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乘風破浪奔向遠方”。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訓為“明德、博學、勵志、篤行”。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4月13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通過、黨委會審定後,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為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制定的其他規章以及管理檔案、規定、辦法等,均應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八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時,可以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式,對學校章程進行修訂。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章程的解釋草案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指定工作機構研究擬訂,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予以公布,章程的解釋同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大學章程是學校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是完善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推進依法治校,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保障。學校高度重視章程編制工作,成立了由主要領導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其他黨政班子成員擔任副組長的章程編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章程編制辦公室,設在發展規劃處,負責章程起草制定和組織協調等工作。章程編制工作歷經學習調研、修訂起草、徵求意見、審議修改並報送核准等階段,凝結了廣大師生、共建單位和關心學校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的心血,是集體智慧的結晶,體現了學校的發展方向和趨勢,切實做到研究論證充分、編制內容科學、編製程序規範、民主參與廣泛。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章程分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二級學院”“財務與資產”“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附則”等十章內容。章程緊貼國家當前教育方針和政策,確定學校辦學思路和人才培養目標,突出學校地緣優勢和學科特色,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維護和保障師生權益,體現發展學生、成就教師的理念,捋順學校管理體制,加強黨對學校的全面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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