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實施辦法

《海南省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實施辦法》是海南省學位委員會於2022年4月26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6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學位委員會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學位委員會關於印發《海南省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高等學校:
為加強和改進我省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完善學位授權與授予體系,提高學士學位授予質量,實現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及《關於做好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學土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的意見》等規定要求,我委結合海南學士學位工作實際,制定了《海南省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學位委員會
2022年4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我省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完善學位授權與授予體系,提高學士學位授予質量,實現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及《關於做好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學土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的意見》等規定要求,結合海南學士學位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等檔案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這個核心點,規範我省本科教育學位授予的類型、程式和標準,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更好地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特別是海南自貿港建設服務。
第三條 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堅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證質量、激活動力的工作原則。
(一)完善制度。適應我國普通本科、職教本科和成人本科高等教育發展新形勢,進一步完善相應類別本科教育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依法管理。進一步強化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高校法治意識,依據相關法規開展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學。
(三)保證質量。嚴格依照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標準及程式,加強對人才培養過程各環節的審核,確保學位授予質量。
(四)激發活力。調動相關高校辦學積極性,適應不同類型本科高等教育特點,創新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質量審核標準和管理技術手段,形成各自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特色。
第二章 學位授權
第四條 學士學位授權分為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和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由海南省學位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基本條件及申請審批程式。
(一)基本條件。經教育部批准設定、符合《海南省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審核標準》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原則上應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當年11 月30 日前,向省學位委員會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申請。 相應條件見《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標準》(附屬檔案1)和《海南省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審核標準》(附屬檔案2)。
(二)申請審批程式
1.普通高等學校或本科層次職業學校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單位申請報告、《海南省普通高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簡況表》(附屬檔案5)或《海南省本科層次職業學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簡況表》(附屬檔案6)、《海南省普通高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簡況表》(附屬檔案7)或《海南省本科層次職業學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簡況表》(附屬檔案8)、《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匯總表》(附屬檔案10)及擬成立的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名單、本校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等規章制度。
2.海南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學位辦”)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專家組一般由7-9人組成,須有一定數量的省學位委員會委員、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2/3以上成員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申請單位專家應迴避。 專家評審組根據評審標準和有關規定對申請單位和擬新增授權專業進行評議。
專家評審按以下程式進行:
專家組對照《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標準》(附屬檔案1)或《海南省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審核標準》(附屬檔案2),對申請學校的辦學方向與定位、師資隊伍、基本條件、質量保障等進行考察、評審,做出是否同意將該校列為學士學位授權單位的意見;專家組對照《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權專業審核標準》(附屬檔案3)或《海南省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學士學位授權專業審核標準》(附屬檔案4),對申請列為授予學士學位首批專業的專業定位、師資隊伍、教學條件、培養過程、質量保障等情況進行評審,逐一做出是否同意列為學士學位授權專業的意見。專家組分別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同意增列為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和專業的決議。獲得專家組成員2/3以上(含2/3)同意的視為通過。
3.公示。省學位委員會將擬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及其擬新增授權專業名單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並進行異議處理。
4.審批。省學位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組評審意見審批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及其專業。獲得學士學位授權的單位應及時成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制定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開展授予學位的有關工作;對未通過評審與審議的學校,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重新組織專家評審。通過評審的,提交省學位委員會審議;未通過評審的,次年暫停招生,其本科畢業生的學士學位由省學位委員會指定已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同類高校授予。
第六條 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基本條件及申請審批程式。
(一)基本條件。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新增本科(職教本科)專業,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原則上應在本專業招收首批本科生的當年11 月 30 日前,向省學位委員會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申請。 相應條件見《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權專業審核標準》(附屬檔案3)或《海南省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學士學位授權專業審核標準》(附屬檔案4)。不具備學士學位授予權且已試辦本科職業教育專業的高職院校,可向具有同類本科職業教育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申請學士學位。
(二)申請審批程式。
1.單位自評。已有學士學位授權單位擬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專業,由相關院系填寫《海南省普通高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簡況表》(附屬檔案7)或《海南省本科層次職業學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簡況表》(附屬檔案8),向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專業進行評審。
專家評審組一般由5-7人組成,其中2/3以上成員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應有一定數量的省級及以上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外單位專家不少於1/3、且應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專家評審組根據評審標準和有關規定對擬新增授權的專業進行評審,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同意增列為學士學位授權專業的決議。獲得專家組成員2/3以上(含2/3)同意的視為通過。
2.自評結果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3.自評結果報送省學位辦。報送材料包括:《海南省普通高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簡況表》(附屬檔案7)或《海南省本科層次職業學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簡況表》(附屬檔案8)、《海南省本科高校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專業專家評審意見表》(附屬檔案9)、《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匯總表》(附屬檔案10)。
4.審批。省學位委員會將申請單位擬新增的學士學位授權專業名單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並進行異議處理後,審批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專業。對審議未通過的專業,省學位辦提出意見,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由學校重新自評,向省學位辦提出申請。如有必要,省學位辦可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評審。
第七條普通高等學校和本科層次職業學校應實事求是地填寫申報材料,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對材料弄虛作假、違反工作紀律的普通高等學校,取消當年申請資格。
第八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撤銷的授權專業須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案。已獲得學士學位授權的專業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視為自動放棄授權,恢復招生的須按照新增本科專業重新申請學士學位授權。
第九條 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可自主開展本科專業的學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審核結果報省學位委員會批准。
第三章 學位授予
第十條 學士學位應按學科門類授予。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科門類應符合學位授予學科專業目錄和《職業教育本科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目錄(試行)》的規定。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可授多個學科門類學位的專業,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按教育部批准或備案設定專業時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一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須制定本單位的學士學位授予標準。學位授予標準應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正確育人導向,強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明確學士學位授予程式。審查是否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符合標準的列入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是否批准的決議。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和學士學位授予名單應在校內公開,並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查。
第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授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程式應與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相同。授予學士學位的專業應是本單位已獲得學士學位授權並正在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培養的專業。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會同學校教務部門提出學位課程基本要求,共同組織或委託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組織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業水平測試,對通過測試的接受其學士學位申請。
第十四條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可向本校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授予輔修學士學位。授予輔修學士學位應制定專門的實施辦法,對開設輔修學士學位條件、報名要求、課程要求、學分標準及學位論文(或畢業設計)作出明確規定,支持學有餘力的學生輔修其他本科專業,輔修學士學位專業名單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報省學位辦備案。輔修學士學位要求應參考本校相應主修專業要求合理確定。輔修學士學位應與主修學士學位歸屬不同的本科專業大類,對沒有取得主修學士學位的不得授予輔修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在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中予以註明,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學生中設立雙學士學位複合型人才培養項目。項目所依託的學科專業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且分屬兩個不同的學科門類。
雙學士學位複合型人才培養項目審批程式為:
(一)學校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制定專門的人才培養方案,並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學校黨委會議研究同意後,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省學位辦對相關材料進行公示及審議後,報省學位委員會審定後公布結果。
雙學士學位複合型人才培養項目通過高考招收學生。學校應明確學生進入及退出雙學位複合型人才培養項目的管理機制。本科畢業並達到學士學位要求的,可授予雙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只發放一本學位證書,所授兩個學位應在證書中予以註明。
第十六條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之間,可授予全日制本科畢業生聯合學士學位。聯合培養項目所依託的專業應是聯合培養單位具有學士學位授權的專業。
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審批程式為:
(一)合作高等學校根據校際合作辦學協定,共同制定聯合培養項目和實施方案;
(二)經雙方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學校黨委會議研究同意後,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省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省學位辦對相關材料進行公示及審議,經省學位委員會審定後公布結果;
(四)跨省高等學校合作開展聯合學士學位培養相關項目,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同時向合作學校所在地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獲得審批後,方可實施。
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通過高考招收學生並予以說明。授予聯合學士學位應符合聯合培養單位各自的學位授予標準,學位證書由本科生招生入學時學籍所在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頒發,聯合培養單位可在證書上予以註明,不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 本科層次職業教育暫不開展第二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複合型人才培養項目、聯合學士學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的授予工作。
第十八條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頒發的學士學位證書,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
第十九條 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學士學位證書,學士學位授予單位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士學位證書已註冊的,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二十條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可按一定比例對特別優秀的學士學位獲得者予以表彰,並頒發相應的榮譽證書或獎勵證書。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學位委員會統籌指導全省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負責全省學士學位管理、監督和信息工作。
第二十二條省學位委員會每年定期公開發布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權專業名單。
第二十三條 省學位委員會建立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質量評估制度和抽檢制度。對新增的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原則上完成首次學位授予後進行質量評估,定期對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和授權專業進行質量抽檢。加強對雙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的質量監管,重點是設立3年內的輔修學士學位和雙學士學位培養項目。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學士學位授權單位或授權專業(項目),採取工作約談、撤銷授權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學士學位授權單位應根據《海南省本科高校制定學士學位授予辦法或細則指南》(附屬檔案11)制訂學士學位授予辦法或細則,完善學士學位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嚴格的學士學位授予質量保障機制,依法依規有序開展學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五條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嚴格執行《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位證書,標示具體的培養類型(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聯合培養、本科層次職業教育、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並認真、準確做好學士學位證書備案、管理、公示及防偽信息報備工作,定期向省學位委員會報送信息。
第二十六條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學位授予救濟制度,處理申請、授予、撤銷等過程中出現的異議,建立申訴複議通道,保障學生權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與境外教育機構合作辦學授予外方學士學位的,按《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第二學士學位的授予工作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本辦法執行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相一致的過渡期。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海南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標準
2.海南省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審核標準
3.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權專業審核標準
4.海南省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學士學位授權專業審核標準
5.海南省普通高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簡況表
6.海南省本科層次職業學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簡況表
7.海南省普通高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簡況表
8.海南省本科層次職業學校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簡況表
9.海南省本科高校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專業專家評審意見表
10.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匯總表
11.海南省本科高校制定學士學位授予辦法或細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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