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醫學院章程

海南醫學院章程

《海南醫學院章程》是海南醫學院於2016年1月20日制定的章程。

2012年5月,按照海南省教育廳關於章程建設工作的部署,海南醫學院成立了由書記、院長掛帥的學院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發展與改革研究中心,章程制定工作正式啟動。出台了章程制定工作實施方案,開展了文獻查詢、調查研究、專題推進、考察學習等紮實的基礎性建設工作,文本起草後反覆徵求意見,數易其稿,並經過職代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和黨委會審定,形成了《海南醫學院章程(核准稿)》。

章程草案包括序言和正文兩部分,序言主要闡述學院歷史沿革。正文共八章八十五條,約1萬1千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醫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制定歷程,章程內容,章程特色,內容解讀,主要特色,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高校必須有自己的章程,要求“學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1999年《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意見》和2003年《教育部關於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均要求“學校要依據法律法規 制定和完善學校章程,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作為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依據,按章程自主辦學”。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要求高等學校加強章程建設,依據章程管理學校。
2011年11月,教育部頒布《高等學院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章程應載明的內容、制定程式、核准與監督等作了明確規定。

制定歷程

2012年5月,學院啟動章程制定工作。由學院發展與改革研究中心牽頭,黨辦、院辦、教務處等相關部門參與,組成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3月26日,海南省教育廳章程建設檢查本科院校組對學院章程制定情況進行了檢查指導,提出寶貴意見;根據檢查組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完善。
2015年3月18日—3月25日,利用校園網在全校範圍內開展章程徵求意見活動;同時將章程徵求意見稿發給海南省醫院、海口市醫院和農墾醫院等合作單位徵求意見;並發給部分校友徵求意見。3月20日上午、3月25日下午和26日下午,在行政樓第一會議室,分別召開了三場“海南醫學院章程徵求意見座談會”,即教職工及學生代表專場、中層幹部代表專場和專家代表專場。
2015年4月9日,學院五屆二次教代會召開,五個代表團對章程草案進行了討論。會議認為,學院章程草案結構合理,內容全面,層次清晰,切合學院發展實際,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又兼顧未來發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經過進一步修改完善,將對學院實施依法治校、開拓進取、實現“申大”發展目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章程制定小組對教代會提出來的有關學院發展歷史問題、校友界定問題、文字表述問題等30餘條建議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吸納,形成審議稿。
2015年5月26日,呂傳柱院長在第一會議室主持召開了2015年第4次院長辦公會議。會議審議了學院章程(審議稿)。會議確定了學校英文縮寫,要求對學校文化建設委員會和教育基金會做進一步研究後納入章程。會議認為學院章程制定工作歷程長、工作紮實、徵求意見充分,進一步修改後可提交黨委會審定。
2015年7月1日,學院黨委書記廖小平主持召開2015年第5次黨委會,會議認為,學院章程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歷經3年的時間制定完成,期間經過了認真的文獻研究和紮實的專題調研,反覆徵求意見,數易其稿,並經過了學院五屆二次教代會討論,2015年第4次院長辦公會議審議,形成現在的審定稿。經審議,會議決定原則通過該審定稿,要求根據會議具體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報教育廳核准。
2016年1月20日,《海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號》【瓊教(2016)5號】指出,學院章程經教育廳黨組會審定,報海南省政府同意和教育部備案,即日起生效。

章程內容

海南醫學院章程
序 言
海南醫學院的前身是1947年林筱海先生創立的私立海強醫事技術(職業)學校和1948年宋子文先生創建並任第一任董事長的私立海南大學醫學院;1951年這兩所學校合併為海南醫學專門學校,後更名為海南醫學專科學校;1983年併入海南大學成為海南大學醫學部;1993年經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正式建立海南醫學院(以下簡稱:學院);2013年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衛生工作方針,弘揚“自強不息、團結向上、奮發有為”的海醫精神,秉持“厚德、嚴謹、博學、和諧”的校訓,致力於建設具有鮮明熱帶特色的醫科類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的辦學自主權,規範辦學行為,實現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中文名稱:海南醫學院,中文簡稱為:海醫。
學院英文名稱:Haina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HNMU。
學院域名:×××××××××××
第三條 學院法定註冊地址為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學院路3號。
學院現有二個校區,地址分別為: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學院路3號、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龍華路33號。學院根據發展需要,經舉辦者批准,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院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院為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為海南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是海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學院下屬的醫療機構業務主管部門是海南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第五條 學院辦學類型定位為教學研究型大學。學院堅持“走以質量提升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加強教學基本建設,不斷深化教學改革”的辦學指導思想;遵循“以人為本,質量至上,全面發展,突出特色”的辦學理念。
第六條 學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學生教育,適度發展高等職業教育,加快發展繼續教育;確立“以崗位勝任力和領導力為核心,彰顯個性發展,培養具有良好思想道德與職業素質,基礎知識紮實,實踐能力強,具有一定創新精神,具備終身學習能力和繼續發展潛能的套用型專門人才”的培養目標。
第七條 學院以醫學門類為主體,理學、管理學、工學及相關涉醫涉藥學科等多學科交叉滲透、協調發展。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八條 學院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學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
第九條 舉辦者任命學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考核和評估學院辦學水平與辦學質量;監督學院依法使用和管理國有資產;審查批准學院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第十條 舉辦者依法保障學院辦學條件,提供和保證學院辦學資金;保障學院辦學自主權;統籌協調政府部門、社會與學院的關係。
第十一條 學院的權利:
(一)依法按照本章程自主辦學,開展教育教學和科研活動,提供醫療及其他社會服務,管理學院內部事務。
(二)制訂學院事業發展規劃。
(三)依法根據地方發展和學院辦學需要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和省教育廳核定的當年招生計畫,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五)依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對符合授予學位規定的學生,授予相應學位。
(六)依法與地方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醫療服務、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的合作。
(七)依法與境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技術、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八)學院根據辦學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在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編制限額內,自主確定黨政管理機構和教學、科研機構,報省教育主管部門和省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學院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依法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自有的設施和經費,興辦科技產業,轉讓專利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並根據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在規定的幅度內自主調整執行標準。
(十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院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履行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職能,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執行國家和海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員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完善學院內部監督機制,實行院務公開制度,實施民主管理。
(六)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七)維護安全與穩定,建設平安校園。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結構
第一節 學院管理結構
第十三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海南醫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十四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院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衛生工作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和教風。
(七)加強對二級學院、系(室)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學院黨委由學院黨員大會 (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要對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有關二級院系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民主黨派代表和師生員工代表列席。
第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衛生工作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賦予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醫療及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 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 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 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 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 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成員一般為學院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院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院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有關二級院系(室)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民主黨派及師生員工代表列席。
學院設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工作。
學院設總會計師1人,協助院長工作。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海南醫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遵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情況,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依照其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院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學術相關發展規劃。
(二)審議學院學科及專業的設定、改革與調整,以及與學術發展相關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評定重大學術獎勵的申報推薦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申報推薦;評議教學科研成果水平、教師學術水平和教師個人學術榮譽(稱號)等。
(四)評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方面重大項目的立項驗收等。
(五)評議學術爭議和學術不端行為,建設和維護學校科學道德規範,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六)指導、促進學科交叉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七)審議、諮詢由院長委託的其他重大學術事宜。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自下而上民主推薦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院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院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二級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院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事項,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採取實名投票方式;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四條 學院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院教學管理和人才培養等重大事項的諮詢、決策和審議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院各類、各層次教育發展建設規劃,重要的教學改革、教學管理改革、教學基本建設項目;
(二)審核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評審教學成果,指導教學評價;
(三)研究諮詢學院的學科專業設定及調整方案;
(四)審議諮詢學院委託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學事項。
教學工作委員會主任由院長擔任,設副主任1人,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二級院系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資深教學專家、學生及利益方代表組成。
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策事項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超過與會委員半數方為通過。
第二十五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院學位的評定、授予或撤銷,評估學位授予質量。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有關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二)審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和管理辦法。
(三)審批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
(四)審核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和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做出撤銷違反規定的已獲學位者學位的決定。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及其他事項。
(七)審批申報新增碩士點、專業學位領域。
(八)評審校級優秀學位論文,推薦國家級、省級優秀學位論文。
(九)審查批准研究生培養方案和學位質量監控管理辦法。
(十)對學位評定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十一)受院長委託,對其他相關工作提出諮詢性意見和建議。
(十二)完成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學位委員會布置的其它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原則上由17~25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委員會設主席1 人,副主席和委員若干人,主席由院長擔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生教育工作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長擔任;委員一般應為學術造詣較深、參加教學和科研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策事項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超過與會委員半數方為通過。
第二十六條 學院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制定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則,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教代會主要職權是:
(一) 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起草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 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 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教職工監督委員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 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 聽取學院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 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院教職工監督委員會是學院的民主監督體系中的重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
(一)監督學院黨委決策是否科學、民主、規範,是否符合學院發展規劃和廣大教職員工的根本利益。
(二)監督學院行政是否積極、主動、準確、完整執行黨委決策,監督各職能部門是否積極、主動、準確、完整執行黨委決策和院長指令。
(三)敦促學院行政系統積極、主動、準確、完整執行黨委決策和院長指令。
教職工監督委員會由堅持原則、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參政議政意願的本校在崗教職員工和退休人員組成,以專家學者教授為主,各個職業層面也要有一定比例;產生的程式是先由本人自薦或基層工會組織推薦候選人,經學院工會委員會討論,報學院黨委審核,提交學院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
職工監督委員會每屆當選委員為13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三屆;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均在教職工監督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監督委員會的主要監督方式有:
(一)依法就學院發展與改革及事關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與學院黨委、行政舉行聯席會議、聽證會議、質詢會議、問責會議。
(二)可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範圍,就一定的事項依法有組織地對相關職能部門或項目責任人進行信任投票;其質詢、問責和信任投票結果,作為院黨委和組織部門考核領導幹部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 學院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由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學院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等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生聯合會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學生聯合會主席團工作報告。
(三)審議通過學生聯合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 向學校提交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大會提案。
(五) 審議或審議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學代會的事項。
第三十條 學院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院充分保障其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學院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學院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院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三十二條 學院設立海南醫學院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學院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由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海內外各界人士組成,包括學校的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和共建單位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組織負責人和師生代表,資助學校辦學的理事單位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專家或企業家代表等。理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
(二)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就學院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院章程擬定或者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
(四)參與審議學院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院開展社會服務。
(五)研究學院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參與評議學院辦學質量,就學院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意見。
(七)學院章程規定或者學院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三十三條 學院設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是學院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主體;學院積極爭取和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教育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節 基層組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院實行院、二級學院、系(室)三級管理體制。
第三十五條 二級學院在學院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院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二級學院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二級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六條 二級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負責二級學院的思想政治、黨的建設工作以及工會、共青團、學生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院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七條 二級學院院長是二級學院的行政負責人,主持本單位行政工作;根據學院的相關規定和授權,負責本單位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二級學院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報告工作。
二級學院設副院長若干名,協助院長工作。
第三十八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院內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決定。
第三十九條 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二級學院院長、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紀檢幹部、工會負責人、團委書記等組成;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院長主持;涉及黨建和群團、思想政治工作、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的,由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主持。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輔、科研機構,黨政聯席會議主要議事規則參照上條款執行。
學院對二級機構的黨政領導班子及成員實行定期考核。
第四十條 二級學院設定學術分委員會、教學工作分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各分委員會根據各自委員會的授權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各自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各自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二級學院設立基層工會組織,建立和完善二級教代會制度。
基層工會組織和二級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工會和二級學院黨委(黨總支)領導下,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二級學院按學科、專業或課程設定系(室)等教學基層機構,主要任務是執行教學計畫、完成教學任務、提高教學質量,開展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培養教師隊伍。
第四十三條 設立在學院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及其他科研基層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學院授權,設立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四十四條 學院圖書館、檔案館、網路信息部門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五條 直屬附屬醫院是學院下屬二級機構,實行“臨床與教學合一”的管理體制,是學院教育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部管理組織機構設定需報學院黨委會核准;其醫療活動和財務經濟活動在學院指導下獨立開展,教學活動在學院統一安排下開展。
直屬附屬醫院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實行院長負責制,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非直屬附屬醫院及學院對外合作舉辦的附屬醫院的管理,按有關合作協定執行。
各種形式的附屬醫院均應接受學院對教學、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等方面工作的定期考核;醫院要依法執業,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確保醫療安全,保障醫院正常執業活動,保障學院臨床教學的順利進行,促進醫院科學發展。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七條 教職員工包括從事教學科研和醫療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體。
第四十八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醫療及社會服務,按工作職責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理或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規章制度規定或者聘約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維護學院權益。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規章制度規定或者聘約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十條 學院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任制度;學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評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重要依據。
學院對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員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員工,依法實行契約管理;對離退休的教職員工依法按照國家和學院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院根據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和評聘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
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按照其相應系列的職務標準設定。
第五十二條 學院對在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院管理和後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院規章制度或聘用契約的教職員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五十三條 學院逐步提高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條 學院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院建立健全教職員工進修、培訓制度。
第五十五條 學院設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由教職工代表、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校領導和法律顧問組成,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與校友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規定的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在學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生是學院教育的主體。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推選代表參加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學院和二級學院各級會議。
(六) 對教師的教學方法、教學效果、師德等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學院管理制度。
(二) 珍惜學院名譽,維護學院權益。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學院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理、處分。
第六十條 學院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學院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解決學生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式等事項,按照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 學院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相應學位。
第六十二條 在學院接受非學歷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等受教育者,按照法律和學院的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下列人員是海南醫學院校友:
(一)曾經在學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學習,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
(二)曾經在學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三)學院授予的名譽教授、特別顧問等社會人士。
(四)學院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
(五)學院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六十四條 學院校友會是學院校友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
學院校友會依法註冊成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五條 學院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院發展規劃與成就。
學院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院的建設與發展。學院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校友捐贈收入、社會捐贈收入等其他收入。
學院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教育基金。
第六十七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八條 學院國有資產是指學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院所有的其他資產;學院對擁有的國有資產可依法依規自主管理和使用。
學院依法占有、合理使用舉辦者劃撥的土地、學院徵用或租賃的土地。
第六十九條 學院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制度,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條 學院依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建立保護學院、教職員工和學生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學院依法保護校名、校譽。
第七十一條 學院建立完善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七十二條 學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學院的象徵。
學院徽志是圓形徽標,以棕紅色為基調,中央為醫學寶鼎,寶鼎上方是海南醫學院中文校名,下方是Hainan Medical University 英文校名。
學院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學院徽志圓形證章。
第七十三條 學院校旗為長方形,中央印有學院徽志—醫學寶鼎和校名。圖案設計寓意和校徽相同。
第七十四條 學院校歌為《醫學寶鼎之歌》。
第七十五條 學院的校慶日為12月6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是學院辦學活動的根本制度;學院根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學院其他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議審議、學院黨委會審定,報海南省教育廳核准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訂,須由院長或1/3以上的學院黨委委員提出,經學院黨委同意後啟動修訂程式;章程修訂程式應與章程制定程式一致。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海南醫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

章程特色

內容解讀

章程草案包括序言和正文兩部分,序言主要闡述學院歷史沿革。正文共八章八十五條,約1萬1千字。
總則。明確學院名稱、住所、學院辦學宗旨理念等。舉辦者與學院。明確了舉辦者職責及學院的權利和義務。
組織與結構。要求規定了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體制和議事規則,原則性說明了學院紀委、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信息化工作委員會、學校文化建設委員會、教職工監督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研究生會、民主黨派及二級學院、附屬醫院等組織機構的性質與權責。對學院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式也做了規定。
教職工、學生和校友。對職工和學生的權利、義務作了規定。進一步明晰了師生員工與學院之間的法律關係。對校友及校友的作用進行了界定和說明。
經費、資產、後勤管理。明確了學院辦學經費的來源渠道、資產屬性、管理制度和學院的後勤保障機制。
標識。明確了學院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附則。明確了章程制定和修訂的基本程式、解釋權和時效等。

主要特色

(一)辦學宗旨理念凝練了新內涵
辦學宗旨理念是學院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價值追求,對外彰顯辦學特色,對內引領學院發展。章程在我校60多年辦學歷史傳統沉澱的基礎上,總結了近年來改革創新成果,凝練出新的內涵。通過專題調研確立的“努力建設具有鮮明熱帶特色的醫科大學”的發展目標,顯示了學院熱帶醫學特色和內涵式發展的迫切需求;“教學型大學”辦學類型的定位,是學校對發展現狀的客觀選擇;“以崗位勝任力和領導力為核心,彰顯個性發展,培養具有良好思想道德與職業素質,基礎知識紮實,實踐能力強,具有一定創新精神,具備終身學習能力和繼續發展潛能的套用型專門人才”(概括為“一種精神,兩種能力”)的培養目標,凸顯了醫學生對“性命相托”的責任感和對職業忠誠的使命感,為今後學院教育教學改革指引領了方向。
(二)管理體制機制靠近大學特點
為全面推進學院“申大”工作,章程參照大學的特點設定了學院內部治理結構、治理關係和運行機制。設定院、二級學院、系(室)三級管理體制,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規範有序地賦予二級學院相應的管理許可權,建立二級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機制;建立和完善二級教代會制度;針對院級層面的專門委員會,在二級學院設定相應的分委員會等,為成功申辦醫科大學奠定體制機制基礎。
另外,章程還明確了學院總會計師制度,以加強和規範學院財經管理。
(三)重大事項的決策制度和程式更加規範
章程規定對於學院重大事項,在決策前要徵求民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召開聽證會,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並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等。
(四)民主監督有創新
我院在民主監督方面,除了固有的紀檢、職代會等黨內和民主監督機制外,創造性地成立了“教職工監督委員會”。章程規定,教職工監督委員會由學院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主要是代表教職員工對學院黨委的決策和行政的執行實施監督。
(五)學生參與學院建設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如章程規定學生有“推選代表參加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學院和二級學院各級會議”的權利,最大限度地保障學生的民主權利和合法利益,體現了章程制度育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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