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學位授權審核制度是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我國人才培養質量和學位授予質量的重要舉措。學位授予單位審定工作的領導採取分級歸口負責的辦法,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的基本過程是單位申請—主管部門組織初審(或通訊評議)—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複審—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公布(1986年以前由國務院批准)。
制度概念
學位授權審核遵循職能管理部門巨觀指導與專家同行評議相結合、學術評議與行政審批相結合的審核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設立的學科評議組在學位授權審核中負責學術評議工作,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作為我國學位授權審核的行政機構負責學位授權審核的政策指定與行政審批。我國學位授權審核工作方針是“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按照這一原則與方針,結合社會經濟發展和研究生教育發展的現狀與趨勢,自1981年進行首批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以來,截止到2006年,我國已經先後進行了10次學位授權審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1981年2月頒布的《關於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原則和辦法》是審定各級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學科、專業是否具備授予單位條件的重要依據。為使我國學位工作更好地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近年來,學位授權審核辦法的改革邁出了較大的步伐,從1995年開始,逐步實行新的學位授權審核辦法: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和博士點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織審核和批准;碩士點由地方、部門或學位授予單位根據統一規定的辦法組織審核、批准;學位授予單位在自行審核招收培養博士生計畫的同時,遴選確定博士生指導教師。在一定的學科範圍內和一定的總量控制下,碩士點審批權下放給成立了省級學位委員會的省市和一部分條件較好的高等學校。學位授權審核辦法的改革,發揮了有關部門在學位授權審核中的作用,擴大了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