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審核辦法

本辦法所稱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審核辦法
  • 類型:審核辦法
  • 地區:甘肅省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基本簡介,詳細內容,

基本簡介

關於印發《甘肅省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審核辦法》的通知
甘學位〔2008〕16號
有關高校:

詳細內容

現將《甘肅省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審核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附屬檔案1: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簡況表
附屬檔案2: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簡況表
甘肅省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規範學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保證人才培養和學士學位授予質量,促進高等教育更好地為地方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於下放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批權的通知》、《關於改進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工作的通知》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審批獨立學院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審核辦法。
第二條 甘肅地區高等學校(含獨立學院)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均由甘肅省學位委員會負責審批。
第三條 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必須是教育部(或原國家教委)批准設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其所設專業符合教育部頒布的本科專業目錄。
(二)申請單位必須達到《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有關標準。若申請單位為獨立學院,須達到《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有關標準。
(三)申請設定的專業滿足社會需要,發展規劃科學、合理,能有效指導專業建設。
(四)申請專業能按照大學本科教學計畫開出全部必修課程,各門課程原則上由講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教師講授,副教授及其以上職稱的教師擔任一定比例的課程講授,教學質量較好。
(五)申請專業須有職稱、學歷、年齡結構基本合理的師資隊伍,有3名以上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職稱的教師,其中至少有1名教授。
(六)能按教學計畫開出實驗課程、實習課程,實驗條件、教學條件良好,專業教學實驗室配備完善,利用率高,專業圖書資料數量充足,種類較全,有穩定的實習基地。
(七)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工作,近3年來取得一定數量的科研成果,目前承擔有一定數量的科研項目。
(八)有2 名副教授及其以上職稱的教師、一定數量的講師指導學生做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它畢業實踐環節)。
(九)申請專業設定有相應的教學管理機構,配備有素質較高的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工作人員。
(十)制定有專業師資培養規劃,各項教學、考核、管理制度健全,且有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
第四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申請辦法。
1.申請學校應於本校第一屆本科生入學當年向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成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2.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於第一屆本科生畢業的當年四月五日前,向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1)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簡況表(附屬檔案一)。
(2)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簡況表(附屬檔案二)。
(3)各項管理、考核制度,擬實施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五條 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的申請辦法。
1.擬授予學士學位的專業在招收第一屆本科生的當年,其所在院(系)應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成立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2.擬授予學士學位的專業應於本專業第一屆本科生畢業的當年,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填寫《申請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簡況表》一式二份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報送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條 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審核。
1.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批准第一屆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2.根據擬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實際情況,省學位委員會組織專家評議組進行實地考察評審;專家評議組由與申請新增專業相同或相近的專家及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其中專家應不少於2/3。
3.專家評議組對擬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評審,通過聽取匯報,評閱申報材料,抽檢教育教學檔案,分別與教師、學生、管理人員座談,實地考察教學、實驗、圖書資料和後勤保障等設施,深入了解擬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整體條件、教學條件和教學水平,特別是應屆本科生應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研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情況。
4.專家評議組對擬新增單位通過無記名投票(二者均獲2/3及以上同意票為通過)形成評議結果,並報省學位委員會。
5.省學位委員會在審核專家評議結果後,形成審批結果,並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的審核。
1.根據擬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所報送的材料,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5—7名專家進行評審。專家組通過聽取匯報,評閱申報材料,實地考察專業實驗室、圖書資料室,與學生座談等,深入了解擬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設定與建設、師資隊伍、教學大綱和教學計畫、課程設定、人才培養和教學管理等實際情況,在充分討論、評議的基礎上形成評審意見和評審結果,並報省學位委員會。
2.省學位委員會在審核專家評議結果後,形成審批結果,並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獨立學院要加強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學士學位授予直接關係到本科教育的質量和效益,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加強對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領導。
第九條 省學位委員會將加強對各單位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檢查和評估,對不能保證所授學士學位質量的高等學校或專業,有權暫停或撤銷其相應專業或單位授予學士學位的資格。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解釋權屬省學位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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