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工作的通知》是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改革方案》和《關於做好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工作的通知
  • 時間:2008-2015
  • 類型:通知
  • 目的:做好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2008]30號,做好立項建設規劃的重要意義和要求,立項建設規劃的編制、論證,立項建設規劃的審議、公示和報送,立項建設規劃的批准和實施,附屬檔案三,附屬檔案二,

學位[2008]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改革方案》和《關於做好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為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下稱“新增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做好立項建設規劃的重要意義和要求

做好立項建設規劃,是構築“加強規劃、重在建設、自主自律、規範管理”的學位授權體制與運行機制,做好新增單位工作的基礎和關鍵。
立項建設規劃要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指導意見》的要求,本著“科學分工、合理定位,統籌規劃、最佳化結構,保證質量、提高效益”的原則研究制訂。立項建設規劃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確定的限額進行。2008-2015規劃周期的地區分類及立項建設單位限額見附屬檔案一。
在2016-2020年規劃周期內,將對Ⅱ類地區的新增單位工作採取與當前Ⅰ類地區相同的政策進行管理。2016-2020年立項建設博士單位的預測限額見附屬檔案一。

立項建設規劃的編制、論證

1.編制立項建設規劃的基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應以本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為基礎進行編制。對於服務國家或行業需求的單位和學科,應結合國家或部門的相關發展規划進行。
2. 編制立項建設規劃要切實加強省級統籌
要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學位委員會會同教育、發展改革、財政、科技、人事等有關部門,按照《指導意見》中關於進一步強化省級統籌管 理職責的要求,開展立項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保證新增單位的立項建設工作與地區或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各級各類教育發展統籌協調,保證立項建設的各項政策措 施得到落實。
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有部委屬單位擬立項建設為新增單位的,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工作應有該單位主管部委的有關部門參與進行。
3.確定立項建設單位
擬立項建設的單位及其學科專業,必須是本地區和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需要、當前或未來一定時期內依靠現有學位授予單位不能替代或滿足的。
確定立項建設單位,必須從單位和學科的現有基礎出發,以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為前提,充分考慮投入和建設的可能性,提高有限教育資源的投入效益。立項建設規劃的編制,要充分依靠和發揮專家作用,實行專家論證與行政決策的有機結合。
擬立項建設為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應為已獲得碩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專任教師中具有博士學位的教師一般應達到較高比例;近5年來,應承擔較多數量的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或具有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並獲得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和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較高;能夠經過立項建設,達到較高的辦學水平,保證博士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立項建設結束接受驗收前,應已獲得碩士學位授權8年以上。
擬立項建設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的,應為已獲得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專任教師中具有博士學位的教師應有一定比例。近5年來,應承擔一定數量的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或具有重要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並獲得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培養質量較高。能夠經過立項建設,達到較高的辦學水平,保證碩士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立項建設結束接受驗收前,應已獲得學士學位授權10年以上。
在本規劃周期內,只增列高等學校為新增單位。鼓勵有條件的科學研究機構與高等學校合作培養研究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可按照上述立項建設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地區新增單位及其學科專業的具體要求。
4.立項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的內容要求,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指導意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內容及格式要求見附屬檔案二。
對於列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的擬立項建設單位,應編制立項建設單位《項目建設規劃》。項目建設規劃要按照授權學科、支撐學科、公共服務體系三類項目分別制訂。立項建設單位《項目建設規劃》的編寫提綱見附屬檔案三。
授權學科和支撐學科除附屬檔案一所列Ⅳ類地區內的單位和外國語言文學、藝術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等4個一級學科外,其它均按一級學科進行規劃、立項、建設、驗收。每個單位立項建設的授權學科數不少於2個,原則上不超過3個;支撐學科數不得少於2個。音樂、美術、藝術、體育等單科類院校,授權學科和支撐學科數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立項建設的授權學科,應該具備較好的基礎;能夠經過立項建設,形成若干個水平較高、比較穩定、能夠相互支撐的二級學科或學科方向;在上述各二級學科或學科方 向上,分別具有一支水平較高、結構合理、指導和教學經驗豐富的學術隊伍;科學研究任務較為充足,滿足研究生培養需要。擬立項建設為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 的,一般應已是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或該一級學科下所有二級學科均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擬立項建設為博士學位授權二級學科的,一般應為碩士學位授權二級學科。
立項建設的支撐學科,應該具有一定的基礎;經過立項建設,能夠為授權學科提供較好的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支撐。
經過立項建設,圖書文獻保障、共享的大型儀器設備和教學科研設施等公共服務體系能夠較好滿足學科發展和研究生培養需要。
各學科建設項目及目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論證。
5.立項建設單位項目建設時間要求及驗收安排
立項建設單位的項目建設時間要根據項目現有基礎、存在不足、建設目標、建設措施等因素綜合確定,立項建設時間原則上不能少於3年。要對建設任務的艱巨性和落實建設措施可能存在的困難有充分認識和估計,建設時間安排要要留有餘地,確保建設取得預期成效並順利通過驗收。
立項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必須接受中期檢查。中期檢查的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提出建議,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安排。
立項建設單位的驗收工作,待該單位各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後進行。驗收工作的具體時間,要在立項建設規劃的基礎上,結合中期檢查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提出建議,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安排。
已經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進行第十次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的通知》(學位〔2005〕14號)進行立項建設的單位,擬列入本次新增單位立項建設規劃的,應在原有規劃和建設工作的基礎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調整建設目標和建設要求,進一步強化建設保障措施。對於建設工作進展順利、建設成效顯著的,其中期檢查時間可以適當提前安排。

立項建設規劃的審議、公示和報送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含《立項建設單位項目建設規劃》,下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組織審議。有部委屬單位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立項建設規劃的,規劃審議前應與該單位主管部委進行充分溝通協商。
2.審議通過的《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各擬建設單位提交的規劃論證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負責上網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如有異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負責核查處理,核查情況及處理結果須予以公布。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委託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通過授權審核工作信息服務平台,集中建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示網頁的連結。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應於2009年3月31日前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立項建設規劃的批准和實施

1.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新增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2.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進行論證諮詢。對於需要補充或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進行補充論證和修改,並將補充調整情況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3.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確認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有部委屬單位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立項建設規劃的,應在規劃批准前就規劃有關內容與該單位主管部委達成一致意見。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新增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工作,由軍隊學位委員會參照本通知和有關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一、地區分類及立項建設單位限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編寫提綱
三、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項目建設規劃》編寫提綱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屬檔案三

《×××大學(學院)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項目建設規劃》編寫提綱
一、單位簡介及總體建設目標
二、申請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分析(從區域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區域學位授權體系發展需求等方面分析)
三、授權學科建設規劃
×××學科建設規劃(按具體授權學科編寫)
1、現有基礎
2、問題及不足
3、建設目標
4、建設內容
5、建設措施
四、支撐學科建設規劃
×××學科建設規劃(按具體支撐學科編寫)
1、支撐學科對授權學科的作用
2、建設目標
3、建設內容及措施
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1、現狀分析
2、建設目標
3、建設內容及措施

附屬檔案二

《 省(自治區、市轄市)2008~2015年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編寫提綱
一、省(自治區、市轄市)經濟社會、高等教育基本情況分析
1.經濟社會發展現狀、需求和發展戰略;
2.高等教育現有布局、結構;
3.學位授權體系建設需求和人才培養需求預測。
二、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及授權學科專業名單
三、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學科專業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
1. 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學位授權體系發展建設需求的適應性分析;
2. 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及其主要學科現有條件和水平分析;
四、建設保障措施
1.政策支持;
2.資金投入;
3.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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