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條例》是為促進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高質量發展,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和試驗區實際制定的條例。
經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11月24日發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信息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4日
條例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條例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高質量發展,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和試驗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試驗區應當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建立健全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教育開放政策和制度,打造中國教育開放發展新標桿、中國教育改革創新試驗田、中外教育交流互鑒集中展示視窗、承接國際教育消費回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試驗區建設的組織領導,決定試驗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建立考核評估機制。
省人民政府推進試驗區建設領導機構負責試驗區建設的指導、督導、推進和協調工作,研究試驗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試驗區建設的具體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在試驗區設立管理機構。管理機構是在試驗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試驗區綜合協調、規劃建設、辦學保障、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投資促進、制度創新、企業(機構)服務等工作,依照授權或者委託行使相應的行政管理許可權。
省和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在試驗區的管理許可權,依法編制權責清單,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試驗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設立或者引進開發運營企業。開發運營企業具體承擔試驗區內的土地開發、資金融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試驗區運營管理等。
試驗區應當建立業界共治機制,按照需要設定業界協商共治平台和諮詢機構。
第六條 省和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試驗區教學、科研、產業等項目的土地和海域使用需求。
第七條 省和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按照規定統籌資金支持試驗區發展。
試驗區應當探索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新模式,加強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以及其他基金合作,根據自身特點推動設立相關產業基金。
第八條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和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建設協調機制,統籌試驗區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促進縣區各項民生資源共享,推動縣區一體化融合發展。
支持試驗區利用周邊土地、住宅等為師生提供生活配套服務,引導試驗區內交通、餐飲、娛樂等商業配套入駐企業優先為當地居民創造就業崗位。
第九條 試驗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試驗區詳細規劃、片區城市設計以及產業發展、教育創新等專項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實施。
試驗區周邊地區相關規劃應當與試驗區詳細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等保持充分銜接。
經過依法批准的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條 試驗區應當支持辦學機構高質量辦學,聚焦國際教育服務,發揮教學空間布局和共享設計優勢,統籌考慮教學科研設施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和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試驗區應當完善新型數字基礎設施,提高運營管理的數位化水平,推動集產學研資源共享服務、生活便捷服務和試驗區專項管理套用服務於一體的數字平台建設,探索數位化園區發展新模式。
第十二條 支持國內重點高校引進境外知名院校在試驗區舉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可以在試驗區獨立設立理工農醫類學校。允許境外高水平企業依法在試驗區獨資辦學。
支持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知名教育培訓機構在試驗區開辦專業化培訓機構或者開展聯合培訓項目。
支持與國際教育機構的交流合作,推動國際教育機構、國際大型教育類企業在試驗區設立總部、區域總部或者研究中心等。
第十三條 在試驗區內依法辦學的境內外高等教育機構(以下簡稱辦學機構)依法享受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規定的優惠政策,依法自主辦學。
第十四條 試驗區管理機構和辦學機構應當對試驗區入駐辦學機構及其教學、科研和管理等活動進行動態監督和評估,試驗區管理機構和辦學機構可以通過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等方式進行評估。
試驗區建立健全辦學機構的準入、評估和退出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鼓勵在試驗區推行多途徑、創新型招生模式改革,探索基於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的多元錄取機制。
支持試驗區適度增加留學生數量,最佳化留學生生源結構,提高學歷留學生比例。
鼓勵辦學機構招收留學生,招生比例不受限制。
支持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的境外高等教育機構進行單學位自主招生。
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與辦學機構就年度招生工作進行會商,支持辦學機構按照審批的年度招生計畫足額招生。
第十六條 試驗區推進中外互鑒、學科互融、文理互通、課程互選、學分互認和管理共商,開展教育教學模式創新,實行“大共享+國小院”辦學模式,辦學機構共享使用公共教學樓、公共科研樓、圖書館、運動場所等設施,相對獨立使用專享學院樓。
第十七條 試驗區應當引導辦學機構加強學科專業建設,定期發布專業設定信息指南,推動學校間學科交叉融合和新興交叉學科發展,積極打造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求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十八條 在試驗區建立書院,遴選知名教授擔任院長,為學生配備校內外導師,實現通識教育、專才教育和實踐教育相結合。
第十九條 試驗區探索實行高等教育機構完全學分制以及學分制收費管理模式。
辦學機構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試驗區重點發展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服務貿易產業,文化、體育、旅遊、設計產業和以通信技術、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和虛擬現實等為主的科技產業。
第二十一條 試驗區應當支持辦學機構、科研機構、企業等圍繞產業發展開展協同創新,促進高等教育融入科技、產業創新體系,推動科技成果孵化、轉化和產業化,實現“教科產城”融合發展。
支持設立高校各類科研成果轉化基地。高校、科研機構可以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獎勵辦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淨收入可以按規定用於獎勵個人和團隊。
支持在試驗區開通國際人才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引進的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和條件的國際人才,可以依據其貢獻和實際水平,破格申報評審高級職稱。
第二十二條 試驗區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鼓勵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服務體系,有效促進教育科研創新。
支持試驗區引入境外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培育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加速智慧財產權市場化運營。
試驗區應當創新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制度,引導行業組織制定智慧財產權評估標準,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場認可度的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
第二十三條 試驗區應當創新服務理念,營造便捷、高效、舒適的學習和工作環境,推動育才、引才、用才、留才、聚才一體化服務模式創新。
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國際學生就業創業促進機制,支持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優秀國際學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就業創業。
第二十四條 試驗區應當配合公安出入境等管理部門做好國際學生、外籍人才和外籍訪問人員的服務和管理,為試驗區國際學生、外籍人才和外籍訪問人員等提供更加便利、開放的出入境以及停居留服務。
試驗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境內外高層次人才落戶、納稅、配偶就業、子女入學、住房和社會保障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 辦學機構應當遵守中國法律,遵循公益性原則,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辦學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開設包括中國憲法、法律、公民道德、國情等內容的課程,教育學生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尊重中國風俗習慣、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試驗區管理機構、辦學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國家安全教育培訓機制,建立風險預警防控體系,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和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精神,推動和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貿港總體方案等關於教育開放政策的落地,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採用“小切口”立法模式,共二十六條,不設章節,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試驗區定位。《條例》明確試驗區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建立健全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教育開放政策和制度,致力於打造中國教育開放發展的新標桿、中國教育改革創新試驗田、中外教育交流互鑒集中展示視窗以及承接國際教育消費回流的重要平台。
二、明確機構與職責,推動最佳化治理結構。一是明確領導體制及其職權職責。省政府決定試驗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建立考核評估機制;省政府推進試驗區建設領導機構負責試驗區建設的指導、督導、推進和協調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試驗區建設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二是設立試驗區管理機構,負責試驗區綜合協調、規劃建設、辦學保障、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投資促進、制度創新、企業(機構)服務等工作,依照授權或委託行使相應的行政管理許可權。試驗區管理機構可依法設立或引進開發運營企業,負責試驗區土地開發、資金融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試驗區運營管理等事項。三是試驗區建立業界共治機制,按照需要設定業界協商共治平台和諮詢機構。
三、支持試驗區開展國際教育創新。一是支持國內重點高校引進境外知名院校在試驗區舉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可以在試驗區獨立設立理工農醫類學校;允許境外高水平企業依法在試驗區獨資辦學。二是支持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知名教育培訓機構在試驗區開辦專業化培訓機構或者開展聯合培訓項目。三是支持與國際教育機構的交流合作,推動國際教育機構、國際大型教育類企業在試驗區設立總部、區域總部或者研究中心等。
四、創新試驗區招生、教學、辦學模式。一是創新改革招生模式,試驗區探索基於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的多元錄取機制。支持試驗區適度增加留學生數量,最佳化留學生生源結構,提高學歷留學生比例。鼓勵辦學機構招收留學生,招生比例不受限制。支持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的境外高等教育機構進行單學位自主招生。二是創新教育教學模式,試驗區著力推進中外互鑒、學科互融、文理互通、課程互選、學分互認和管理共商。三是創新“大共享+國小院”辦學模式,辦學機構共享使用公共教學樓等設施,相對獨立使用專享學院樓。四是推行書院制,為學生配備校內外導師,探索實行完全學分制和學分制收費管理模式。
五、深化產教融合。一是支持辦學機構、科研機構、企業等圍繞產業發展開展協同創新,促進高等教育融入科技、產業創新體系,推動科技成果孵化、轉化和產業化,實現“教科產城”融合發展。二是支持設立高校各類科研成果轉化基地。高校、科研機構可以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獎勵辦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淨收入可按規定用於獎勵個人和團隊。三是支持試驗區引入境外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培育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和具有市場認可度的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
六、建立健全服務和監管機制。一是創新服務理念,營造便捷、高效、舒適的學習和工作環境,推動育才、引才、用才、留才、聚才一體化服務模式創新。建立健全國際學生就業創業促進機制,支持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優秀國際學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就業創業。二是為試驗區國際學生、外籍人才和外籍訪問人員等提供更加便利、開放的出入境及停居留服務,按照有關規定為境內外高層次人才落戶、納稅、配偶就業、子女入學、住房和社會保障等提供便利。三是建立健全國家安全教育培訓機制,建立風險預警防控體系,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