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衛生健康職業學院章程》是海南衛生健康職業學院於2023年2月6日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衛生健康職業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章程內容,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1號
海南衛生健康職業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海南衛生健康職業學院章程》,已經海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審議通過,海南省教育廳黨委會審定,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海南省教育廳
2023年2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章程內容
海南衛生健康職業學院章程
序 言
海南衛生健康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成立於2020年5月,是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國家教育部備案的公立高等職業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海南衛生健康職業學院,英文名稱為Hainan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學校簡稱為海衛健院,英文縮寫為HNHVC。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秀華路32號。辦學場所包括海口市秀英區秀華校區、海口市龍華區椰海校區。學校根據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為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海南省教育廳為主管部門,是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第五條 學校是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學校舉辦者任命。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海南衛生健康職業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保障學術自由,實行民主管理,實行現代大學制。
第八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維護習近平同志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貫徹好黨的二十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發展是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加快推動教育教學高質量發展,推進教育現代化,辦好人民滿意教育和自貿港需要衛生健康職業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
第十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專科層次的高等職業教育為主。根據需要,開展中職、高職專科、本科相互銜接的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繼續教育和套用技術服務;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依法開展國際學生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等,形成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的辦學格局。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聚焦醫藥衛生行業和產業集群,對標行業需求開發設定與行業產業相適應的專業或專業群。以醫學相關類專業為主導,拓展醫學類及與健康相關類專業,積極為醫療衛生事業和健康產業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第十二條 學校確立“職業型、特色性、國際化”辦學定位,立足健康海南、面向全國、服務中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海南特色、國內一流”特色鮮明的醫藥衛生類高等職業院校。
第十三條 學校確立“醫教協同、產教融合”辦學理念,加強校院(企)合作,大力實施產教融合、工學結合、現代學徒制的人才培養模式,強化醫教協同實踐教學,培養學生的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職業能力。
第十四條 學校大力弘揚秉學尚德、精術濟生的精神,堅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理念,以學生和教職員工為本,以人才培養為中心。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探索充滿活力、富有特色的高等衛生職業教育的辦學新機制、新模式,努力培養懷有仁愛之心、技術嫻熟、一專多能,具備創新意識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健康促進者。
第十六條 學校通過督導組織及相對獨立的評估機構等,對專業建設、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學生學習狀態進行指導與評估,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七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決定學校的建立、合併、分立或者終止;管理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校領導;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學校舉辦者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保障辦學經費;維護學校權益,支持、引導學校發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管理學校,制定並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創新活動;
(二)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和學校辦學條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保持合理的專業結構、規模和專業發展的前瞻性;
(三)依法自主調整學生的具體修業年限,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
(四)根據社會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計畫,制定招生方案,確定各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五)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各專業的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和實施教學活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加創新活力;
(七)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完善內部收入分配機制;
(八)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
(九)學校依法自主與其他教育機構、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聯合辦學和合作辦學;
(十)學校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外大學、研究機構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合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提高畢業生就業質量;
(五)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服從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管理和考核;
(六)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七)依法實行校務公開,民主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治理體制及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海南衛生健康職業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後備幹部人選,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制定學校發展戰略,審批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預算外大額資金使用;
(五)加強對教師工作的領導,成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完善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體制機制,落實師德師風第一標準,著力建設政治素質過硬、業務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質教師隊伍;
(六)指導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建設;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學習生活氛圍;
(九)加強對學校各級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十)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一崗雙責”制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十一)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
(十二)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認真履行加強黨委建設職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支持校長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三條 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治理體系建設、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按規定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 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副校長分工協助校長開展工作,對校長負責。
第二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部署落實黨委會議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同時處理其他需要校長決定的重大事項並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學院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可視議題內容參加校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由不同領域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運行,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教學、科研、教師隊伍建設等規劃;
(二)審議學校專業和重要學術機構的設定以及其他學術發展的重大措施;
(三)指導學校教學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評議工作委員會工作,審議其提交的重大問題;
(四)審定學校教學科研的學術評價標準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評聘和考核中的學術條件;
(五)審定學校學術道德規範,調查和處理學術爭議,調查和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六)組織開展學校學術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為學校學術發展提供決策諮詢與建議;
(七)指導、促進學科交叉與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健康的學術文化;
(八)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各系(院、部)設立相應的學術委員會分會,根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以及相關章程開展活動,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事務審議機構,由具有較深學術造詣和豐富教學經驗的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人才培養與提高教學質量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審議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三)審議各專業課程標準,指導課程建設;
(四)指導教學質量保證體系的建設與實施;
(五)審議教學改革立項和評定教學成果;
(六)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評議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評議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決策機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校內各專業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評議工作條例;
(二)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評議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及其他需要處理的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組織形式。學校制定教代會章程,規範開展教代會工作。教代會代表依照學校教代會章程由教職員工民主選舉產生。教代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等;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代表可以連任。
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選舉的常設主席團履行職責,日常工作機構為校工會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海南衛生健康職業學院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代表全院學生的意志,維護全院學生的利益。學代會代表由各選舉單位經民主程式選舉產生,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校級學代會和系級學生代表大會。學代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和通過學代會工作報告,工作計畫;
(二)討論和決定學生會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制定、修改學生會章程,並監督章程的實施;
(四)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五)向學校提交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大會提案;
(六)選舉新一屆學代會委員;
(七)審議其它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以校、系(院、部、中心、館)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並可根據需要,自主調整管理模式。
第三十四條 系(院、部)是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的基本單位和專業建設的責任單位,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按照職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規範有序地賦予系(院、部)教學、科研、經費、人事、薪酬等行政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系(院、部)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六條 系(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依據其議事規則討論系(院、部)重大決策和安排。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系(院、部)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系(院、部)黨的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障監督本系(院、部)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組織黨員學習黨的理論和思想,對學校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密切聯繫民眾。支持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開展工作。
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系(院、部)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黨政職能部門,黨政職能部門代表學校履行相關職責,主要承擔巨觀管理、組織協調、政策指導、對外聯繫、綜合服務、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等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校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技術協同服務中心、信息管理中心、國際交流合作中心、圖書館、教師教學發展中心等教學輔助部門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四章 學 生
第三十九條 學生是指依法被學校錄取,經入學註冊取得學校學籍,接受學校培養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按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考核合格,可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四)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困難補助及助學貸款;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異議或申訴;
(六)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四十一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管理;
(二)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培養學生敬佑生命、健康至上、團結友愛、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恪盡職守、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格。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通過學生會、群團組織等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四十四條 學校關心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和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專職從事教學及套用技術服務工作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任制,依法自主聘任各類人員,對教職工進行崗位考核和目標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按照崗位聘任制對教職工執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
第五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確定績效工資及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需要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條件、獎勵及榮譽;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六)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教育事業,愛崗敬業,勤奮工作,認真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及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三)以育人為第一職責,尊重學生,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
(四)遵守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術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學、科研成果;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育教學與技術技能創新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 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不履行聘用契約的教職工,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師、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
第五十七條 學校經費主要來源於財政撥款以及經政府物價部門核准,依法收取的學費和其他費用。包括:財政補助收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多種資金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和各項社會捐贈,不斷提高辦學經費的保障能力。
第五十八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執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其所有權或使用權為學校的其他資產。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依規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登記、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民主監督”的財務管理體制。依法依規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等管理制度,強化財務運行管理,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證資金科學、規範、高效、安全運行。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國內有關教育或科研的聯盟和合作組織,廣泛開展協同合作,促進學校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二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公開辦學活動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六十四條 校友會是由學校和校友發起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六十五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工作、進修、培訓過的師生以及被學校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的社會人士。
第六十六條 學校發揮校友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聯繫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學校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對為學校發展作出貢獻的校友依法依規給予相應榮譽。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聯誼組織,在學校校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網址:XXXXXX。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標誌:
校徽釋義:校徽設計以正圓形呈現,圓形:寓意地球,意喻海健院國際化辦學理念與發展視野;圓形:圓滿通達,和諧共贏,團結與凝聚力的象徵。圖形中心的蛇杖,是醫神的象徵,是世界衛生健康學術與醫療的權威標誌。
蛇杖頂上生出一朵含苞欲放的三角梅,意寓海健院的學子們在恩師的教導與培育下,人才輩出,桃李滿天下。三角梅又是海口市市花,點明學校屬地性。
飄揚旋轉中的椰葉,形成蘊含無限能量的八卦圖像,八卦圖:負陰抱陽,運轉乾坤,生生不息,周而復始,開拓創新,呈現無限生機。校徽以綠色為主色,象徵大自然、生命、健康、生機盎然,充滿活力與無限希望。校徽設計圓潤飽滿,動靜兼備,有較強的視覺衝擊力與品牌傳播度。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校慶日:5月11日。
第七十條 學校的校訓:秉學尚德 精術濟生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經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同意,報海南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發展、建設、管理的根本規章, 是制訂其他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章程相牴觸,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並應遵照本章程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七十三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時,可按照一定程式啟動章程修訂工作。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海南省教育廳核准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