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三沙市社會工作局,省教育研究培訓院、省電化教育館,廳直屬中學:
現將《海南省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全省普通初、高中學校。
第三條 海南省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學校實施的工作體制。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海南省教育廳統籌負責系統的建設、管理與套用,指導和督促各級用戶做好系統套用工作。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訓院負責對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進行專業指導。海南省電化教育館配合做好綜合素質評價系統技術支撐和安全保障。
第五條 海南省教育廳指導、協調、監督各地進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指導普通初、高中學校制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實施細則。加強對本轄區內各初、高中學校實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將學校實施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納入學校評價的重要內容,確保學校按照《海南省國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方案(2020年修訂)》《海南省完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辦法》的要求完成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信息的遴選、錄入、核實與裝袋工作。
第六條 全省普通初、高中學校是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責任主體,負責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具體工作,學校要配備日常管理人員,組織實施並監督本校的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對參與綜合素質評價日常工作的管理人員,核定相應的工作量。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教育教學工作的校領導是主管責任人,承擔組織、審核和監管責任;學校教務主任及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承擔實施工作;班主任及任課教師負責審核學生填寫的綜合素質檔案信息。
各初、高中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指導師生和家長做好學生互評以及教師、家長、學校對學生的的評價工作,使評價結果真實反映學生的發展狀況,充分發揮評價促進學生髮展的作用。
各初、高中學校要加強對本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的管理,將綜合素質評價工作作為評價教學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的重要內容,並將評價結果與教師評優評先、職稱晉升、績效工資發放等掛鈎,保證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順利實施。
第三章 綜合素質評價管理
第七條 根據《海南省國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方案(2020年修訂)》《海南省完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辦法》等檔案要求,普通高中生高中三年期間需要完成6份檔案和1張相關證明匯總表,其中前5個學期需要完成寫實記錄、整理遴選、公示審核,形成五個學期檔案,春季學期檔案學校必須在當年10月1日前逐級審核報送至省教育廳,秋季學期檔案學校必須在次年4月1日前逐級審核報送至省教育廳;高三下學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於5月20日前逐級審核報送至省教育廳。
國中生國中三年期間需要完成3份檔案,其中七年級和八年級需要寫實記錄、整理遴選、公示審核,形成2個學年檔案,學校必須在當年10月1日前在系統里逐級審核並報送至省教育廳,九年級綜合素質評價檔案於5月20日前在系統里逐級審核報送至省教育廳。
第八條 綜合素質評價是件嚴肅的工作,需按時完成,適時寫實記錄,嚴格按照規範流程執行:
省級賬號分發:國中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省級賬號由學校管理員導入系統,教育主管部門在系統審核;高中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省級賬號由中招辦部門提供,提供賬號後1個月內由海南省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管理系統技術人員統一創建。
補檔:原則上不允許學生隨意補檔,學生因特殊情況未完成學生綜合素質檔案,須由學生本人填寫提交補檔申請表,學校校長親筆簽名並蓋學校公章後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各教育主管部門應嚴格組織補檔審核工作,學生應在教育局審批通過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檔。
省內轉檔:學生轉學前須在原就讀學校完成相應學期的綜合素質評價檔案記錄。學生在學籍系統中完成轉學後,轉出學校在海南省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管理系統提交轉檔申請,進行檔案轉出,轉入學校接收檔案。
跨省建檔:學生在學籍系統中完成轉學後,需提交賬號申請,並提供海南省中學生學籍證明(學校加蓋公章)以及轉學聯繫表等相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後由轉入學校進行建檔,不在我省就讀部分內容,由轉出學校根據我省綜合素質評價表內容提供(蓋章證明真實性),轉入學校如實補錄,並留存相關證明材料。
新建學校申請賬號:新建學校填寫賬號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由校長簽字蓋章,提交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覆。
(1)新建學校賬號申請表
(2)辦學許可證、教育主管部門對辦學申請的批覆檔案。
第四章 結果申訴與處理
第九條 學生、家長和教師對於學校綜合素質評價過程中可能影響評價結果公平、公正的現象和行為,或對評價結果存有異議,可向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舉報或申訴;如果對辦理結果不滿意,可向各市縣(區)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導監督委員會舉報或申訴。
第十條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詳細記錄各項舉報、申訴,組織進行研究處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給舉報人或申訴人。研究處理後結果有變化的,將變化情況重新按要求公示。
第五章 質量監控、評估與指導
第十一條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學年初與轄區內普通初、高中學校逐一簽訂責任書,明確目標責任,對評價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二條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導監督委員會,每學期定期或隨機對初、高中學校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進行指導督查,定期研究初、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手段、方法和要求,指導初、高中學校科學合理地實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各初、高中學校要成立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基於教育教學實際制定本校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程式與規則,配備日常管理人員,組織實施並監督評價工作,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定,對材料審定過程中出現的分歧予以仲裁。要充分發揮學校黨團、學生組織的作用。
第十四條 建立定期培訓、交流制度。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學年至少對轄區內初、高中學校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培訓或組織交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全市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培訓、交流。
第十五條 建立檢查監督和誠信等級制度。為防止短期突擊記錄或集體造假行為發生,省、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將不定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建立學校誠信A、B、C、D、E五個等級。各學校初始信用等級均為等級A,凡由於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弄虛作假被舉報且經相關部門核實確認的,學校誠信等級下降一級,三年內沒有發生誠信問題的,誠信等級上調一級。學校信用等級情況每年6月由省教育廳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完善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各級管理員應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人員相對穩定。
第十七條 省教育廳為各地各校使用綜合素質評價系統提供技術服務支持。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全省普通初、高中學校的各級系統用戶應提高網路安全防範意識,保護賬號安全。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1.為不在籍學生建立學生綜合素質檔案的;
2.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綜合素質檔案的;
3.泄露或非法使用綜合素質評價系統數據信息的;
4.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1.學生補錄(修改)申請表
2.學校補錄(修改)匯總表
3.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賬號申請表
4.新建學校綜合素質評價賬號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