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於2013年2月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2月7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教外〔2013〕8號)
各有關高校:
為推進我省高等教育國際化,加快我省國際學生教育發展步伐,更好地適應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需求,海南省政府決定從2013年起設立“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為加強對獎學金的管理,提高獎學金的使用效益,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制定了《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1.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2.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申請表
3.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年度評審辦法
4.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年度評審表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13年2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2013年2月7日印發

辦法全文

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高等教育國際化,加快我省國際學生教育發展步伐,更好地適應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需求,海南省政府特設立“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為加強對獎學金的使用管理,規範使用行為,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及教育部《留學中國計畫》的有關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財政設立獎學金專項經費,用於獎勵來我省本科高校攻讀學士學位和碩、博士學位的優秀國際留學生。獲取獎學金的國際學生稱為獎學金生。獎學金包括:註冊費、學費、基本教材費、綜合保險費,其餘費用自理。
第三條 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
第二章 獎學金類別、標準
第四條 獎學金類別、標準
1.本科生獎學金,資助期限一般為4學年(醫學專業等為5學年)。標準為20000元人民幣/生/年。
2.碩士研究生獎學金,資助期限為3學年。標準為23000元人民幣/生/年。
3.博士研究生獎學金,資助期限為3學年。標準為25000元人民幣/生/年。
4.自2013年起,每年資助50名獎學金生。
第三章 獎學金申請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1.申請人就讀本科生,應獲得相當於中國高級中學畢業的學歷或證書,年齡在30周歲以下。
2.申請人就讀碩士研究生,應具有學士學位或相當學歷,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薦信,年齡在35周歲以下。
3.申請人就讀博士研究生,應具有碩士學位或相當學歷,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薦信,年齡在40周歲以下。
第六條 其他條件
1.申請人須擁有外國國籍、持有外國護照,對華友好,身體健康。
2.申請人須表現良好,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符合中國出入境條件。
3.申請人應具有相應的漢語水平,並提供相關證明,要求具有HSK四級證書(180分)或以上水平。部分直接用英語授課專業可適當放寬條件(生源國為英語母語國家國際生英語免試,非英語母語國家國際生要求托福成績78分及以上或雅思成績6.0及以上),但在我國學習畢業後須獲得HSK四級證書。
4.申請人成績在本年級或本班國際生中名列前茅。
5.未同時獲得中國政府其他各類獎學金。
第四章 獎學金申請、錄取、管理
第七條 海南省教育廳綜合考慮符合招收留學生條件的高校在校留學生數、學歷生所占比例及發展狀況等因素,制定年度獎學金分配方案,並在每年12月底前向各有關高校下達下一年度授予獎學金學生名額。
第八條 獲得獎學金名額的高校,可通過我駐外使(領)館、友好學校、國外教育機構等途徑,聯繫有來我省留學意願的國際學生,組織其申報。凡符合條件者,也可直接向擬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第九條 各有關高校須制定本校的獎學金工作方案,及時公布獎學金申請的有關信息,如獎學金名額、招生專業、資格條件等,並指派專人負責受理工作。受理申請的時間一般為每年1-4月。
第十條 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寫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所有材料請用中文或英文提供,均一式兩份)。
1.《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申請表》。
2.經過公證的最高學歷證明;如申請人為在校學生或已就業,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讀學校出具的在學證明或就業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非中、英文文本需附上經公證的相應的中文或英文的譯文。
3.學習成績單、HSK的成績單(根據錄取高校的要求提供)。
4.《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由中國衛生檢疫部門統一印製)原件及複印件。
5.申請攻讀碩、博士學位研究生的,須提交畢業院校兩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薦信;並提交來華學習或研修計畫(碩士研究生不少於1000字,博士研究生不少於1500字)。
6.護照複印件。
7.擬就讀學校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由各有關高校受理後,在上報審批時一併送達省教育廳,省教育廳不受理個人的申請。不論錄取與否,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均不退還。
第十一條 獎學金生的錄取程式
1.申請受理。國際學生根據獎學金的申請條件,向有關高校提出書面申請,各受理申請高校依照學校入學標準及獎學金生資格條件,參照本人志願,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全面審核,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人的獎學金生資格的申請。凡申請人不符合獎學金生資格的有關規定,或者申請材料不全,均被視為無效申請,各高校不予受理。
2.組織評審。有關高校原則上應成立獎學金評審工作小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學校入學標準及獎學金生資格條件,對申請人進行評審,提出本校獎學金生的預錄取名單並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組織有關專家對各有關高校上報的獎學金生預錄取材料進行全面評審,審批其是否符合獎學金生入學資格。經批准後,由各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為獎學金生。
3.錄取及通知。省教育廳每年6月15日前將批准錄取名單及有關審批手續寄送有關高校。有關高校應於每年6月底前將獎學金生的錄取通知書發給申請者本人,並協助獎學金生辦理相關入學手續。被錄取的獎學金生應持有效普通護照、《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1表)、錄取通知書和《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到中國駐該國大使館(總領館)申請來華學習簽證,並持上述檔案來華。按所錄取高等學校的有關入學規定,按時報到,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直接向有關學校請假,請假不得超過兩周,超過兩周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未經學校批准而逾期不報到者,按自動放棄學籍處理,所獲得的獎學金生資格亦自動取消。
第十二條 獎學金生註冊和學籍管理
1.各有關高校在獎學金生報到註冊後的一個月內,將實際錄取的獎學金生的名單及申請材料複印件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以便統一划撥獎學金經費。
2.獎學金生來華後原則上不得變更專業、轉學和延長學習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做出調整的,須由高校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批。未經批准而自行變更專業、轉學或延長學習期限者,取消其獎學金生資格。
第十三條 學位授予
獎學金生學位授予由各有關高等學校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獎學金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獎學金專項經費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共同管理。省教育廳每年6月底前提出獎學金專項經費年度使用方案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每年8月底前根據全省獎學金生的招生計畫,下達預算指標,並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支付資金。
第十五條 各有關高校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獎學金專項經費。因各種原因取消獎學金生資格的,所下達到各高校的獎學金經費預算指標結餘轉入下一年,在次年核定獎學金生經費預算指標中抵扣。各有關高校必須高度重視和切實做好獎學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按規定執行,確保獎學金全部用於符合條件的國際學生的培養。
第十六條 獎學金生未請假而不按時到校註冊、非健康原因離校或者曠課時間累計超過一個月者,取消獎學金生資格。獎學金生來華後如被發現患有中國法律規定不準入境疾病者,應立即離境回國,取消獎學金生資格。
第十七條 獎學金生在學習期間患病或發生意外,按照綜合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患嚴重疾病需要休學者,應回國休養,回國旅費自理;經學校批准休學者,享受獎學金資格最長可保留一年。獎學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學者,其獎學金生資格不予保留。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獎學金資格:
1.散布對華不友好言論。
2.參與非法社團組織活動。
3.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4.嚴重違反校紀校規。
5.其他被視為應該取消獎學金生資格的情形。
第六章 獎學金工作評估
第十九條 為充分發揮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的激勵作用,依照《海南省政府國際學生獎學金年度評審辦法》的有關規定,有關高校要對獎學金生每年進行一次綜合評價,並將是否繼續享受獎學金意見報省教育廳審定。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將聯合邀請專家適時對各有關高校獎學金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執行、完成和績效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各校獎學金工作績效評估的情況,將作為編制下一年度獎學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高校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和完善接受獎學金生的管理機制,認真組織招生、錄取和教學工作。同時,制定學校的具體操作實施細則,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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