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國小教材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瓊教規〔2021〕2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三沙市社會工作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省教育研究培訓院,廳直屬中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國小教材建設的意見》和教育部《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切實提高我省中國小教材建設水平,我廳在充分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海南省中國小教材建設實際,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中國小教材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經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21年3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海南省中國小教材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國小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加強中國小教材管理,根據教育部《
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國小教材是指根據國家課程方案和我省地方課程方案編寫的、供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使用的教學用書,以及作為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視頻、圖冊和活動手冊等)和根據國家及我省專題教育要求規劃開發的讀本。
第三條 中國小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要求,體現中國和中華民族風格,體現黨和國家對教育的基本要求,體現國家和民族基本價值觀,體現人類文化知識積累和創新成果。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紮根中國大地,站穩中國立場,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學生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文化自信,成為擔當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第四條 根據國家和地方課程方案合理規劃教材,重視教材質量,突出教材特色。思想政治(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課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和涉及國家主權、安全、民族、宗教等內容的教材,統一使用國家規定的教材版本。
第五條 實行中國小教材審定製度,未經審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選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在國家教材委員會指導和統籌下,中國小教材實行國家、地方和學校分級管理。
第七條 省教育廳牽頭負責我省中國小教材統籌管理,落實國家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和教材規劃,用好國家課程教材。指導監督市、縣(區)和學校課程教材工作。組織好國家課程教材的選用、使用工作。負責地方課程教材規劃、開發、審核和管理。組織開展教學指導、骨幹培訓、監測反饋等工作,加強教材編寫、審核、出版、管理、研究隊伍建設,並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第八條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做好本地區中國小教材使用和管理工作,用好國家、地方課程教材。指導學校做好課程教材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校本課程的審核、管理。組織開展教學指導和培訓、監測反饋等工作。
第九條 學校黨組織對學校教材工作負總責。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教育廳關於教材管理的政策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管好、用好國家、地方課程教材。要立足學校特色教學資源,開發校本課程,以多種呈現方式服務學生個性化學習需求。
第三章 編寫修訂
第十條 地方課程教材要依據我省課程教材建設規劃,立足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需要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人才培養需要,充分利用好地方特有經濟社會資源編寫修訂。市、縣(區)原則上不組織編寫地方課程教材,確需編寫的應徵得省教育廳同意,並按有關規定立項送審。市、縣(區)不得編寫意識形態屬性強的地方課程教材。學校原則上不編寫出版校本課程教材,確需編寫出版的應報主管部門備案,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核。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成立海南省中國小教材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負責全省中國小地方課程教材的立項、核准和審定、管理工作,其中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按規定送省委宣傳部門進行政治把關。
第十二條 教材編寫修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有機融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法治意識和國家安全、民族團結以及生態文明教育,努力構建中國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範疇、理論範式和話語體系,防範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的影響,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努力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體現科學性和先進性,既相對穩定,又與時俱進,準確闡述本學科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和基本方法,內容選擇科學適當,符合課程標準規定的知識類別、覆蓋廣度、難易程度等,及時反映經濟社會發展新變化、科學技術進步新成果。
(三)著眼於學生全面發展,圍繞核心素養,遵循學生成長規律,適應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認知特徵,緊密聯繫學生思想、學習、生活實際,將知識、能力、情感、價值觀的培養有機結合,充分體現教育教學改革的先進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統性,注重教材的情景化、活動性設計,結構設計合理,不同學段內容銜接貫通,各學科內容協調配合。選文篇目內容積極向上、導向正確,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正面,有良好的社會形象。語言文字規範,插圖質量高,圖文配合得當,可讀性強。
(五)符合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別、職業、年齡歧視等內容,不得有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第十三條 我省地方教材須由具備相應條件和資質的單位組織編寫。編寫單位負責組建編寫團隊,審核編寫人員條件並進行社會公示,對教材編寫修訂工作給予協調和保障。編寫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教育相關的單位或組織。單位法定代表人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有熟悉相關學科教材編寫工作的專業團隊。國家課程教材編寫單位應具有中國小教材編寫經驗。
(三)有課程、教材、教學等方面的研究基礎,原則上應承擔、組織或參與過國家級、省部級教育科學研究課題,研究成果有較大社會影響。
(四)有對教材持續進行使用培訓、指導、回訪等跟蹤服務和研究的專業團隊,有常態化質量監控機制,能夠為修訂完善教材提供持續、有力支持。
(五)有保證正常編寫工作的經費及其他保障條件。
第十四條 教材編寫人員應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並由編寫單位集中向社會公示。編寫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四個自信”,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宗教觀,沒有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準確理解和把握課程方案、學科課程標準,熟悉中國小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對本課程有比較深入的研究,對本課程相關領域有比較深入的了解。熟悉教材編寫的一般規律和編寫業務,文字表達能力強。有豐富的教學或教科研經驗。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遵紀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會形象和師德師風。
(四)有足夠時間和精力從事教材編寫修訂工作。
編寫人員不能同時參與同一學科不同版本教材編寫。
第十五條 教材編寫實行主編負責制。一套教材原則上設一位主編,特殊情況可設兩位主編。主編主要負責組織編制教材編寫大綱、統稿和定稿,對教材編寫質量負總責。主編須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學術導向,政治敏銳性強,能夠辨別並抵制各種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自覺運用中國特色話語體系。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本學科領域有深入研究、較高造詣和學術威望,或是全國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在課程教材或相關學科教學方面取得有影響的研究成果,有豐富的教材編寫經驗。
審定後的教材原則上不更換主編,如有特殊情況,須報負責組織教材審核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教材編寫團隊由本學科和相關學科專家、教研人員、中國小一線教師等組成,各類編寫人員應保持合理結構和相對穩定,每冊核心編寫人員原則上不超過8人。
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編寫團隊中,應有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等方面有較高造詣的專家。
鼓勵國內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與中國小優秀教師共同編寫教材。
第十七條 教材實行周期修訂製度,一般按學制周期修訂。出現以下情形,應及時修訂。
(一)課程標準發生變化。
(二)中央明確提出重要思想理論、重大戰略部署進教材的要求。
(三)經濟、社會、科技等領域發生重大變化、取得重要成果,經國家權威部門認可的、改變現有認知的重要學術成果發布。
(四)發現教材內容有錯誤、不適宜或出現較大爭議。
鼓勵編寫單位在教材使用過程中不斷完善教材。修訂後的教材須按相應程式送審。未按有關要求修訂和送審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教材審核
第十八條 教材完成編寫、修訂後,須按規定提交相應機構進行審核。
海南省中國小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審核地方課程教材,其中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還應送省級黨委宣傳部門牽頭進行政治把關。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成立本地區教材審核機構,負責審核本地區校本課程教材。
教材出版單位成立專門政治把關機構,建強工作隊伍和專家隊伍,在所編教材正式送審前,以外聘專家為主,進行專題自查,把好政治關。
第十九條 教材審定委員會下設專家評審組,由相關學科專家、課程專家、教研專家、一線教師等組成,具體負責對地方課程教材適用性、實用性等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組的專家須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一)(二)(三),第十五條(一)規定的條件,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客觀公正,作風嚴謹,並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
實行教材編審分離制度,遵循迴避原則。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根據我省地方教材建設規劃,有計畫部署地方教材送審工作。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轄區學校校本課程教材建設實際部署校本教材送審工作。教材送審工作原則上採取集中受理的方式進行。
地方課程教材(含新編教材和根據課程標準變化修訂的教材)啟用時間一般為秋季學期,申請在秋季學期開始使用的教材須於當年3月31日前向省教育廳提出送審申請。學校校本課程教材應在計畫啟用前6個月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送審申請。
編寫單位和個人不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審核要求情形的地方、校本課程教材,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我省地方課程教材審核應依據教材規劃、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對照本細則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具體要求進行全面審核,實行盲審制度,嚴把政治關、科學關、適宜關。
實行政治審核,重點審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標準要有機融入教材內容,不能簡單化、“兩張皮”;政治上有錯誤的教材不能通過。選文篇目內容消極、導向不正確的,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或社會形象負面的、有重大爭議的,必須更換。實行專業審核,重點審核教材的學科知識內容及其對學生的適宜度。實行綜合審核,重點審核教材的內部結構、跨學段銜接和相關學科橫向配合。實行專題審核,由黨委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審核教材涉及的專門領域的內容。實行對比審核,審核修訂教材的新增和刪減內容。
嚴格執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我省地方課程教材審核一般分初審和複審兩個階段。每個階段均按照個人審讀、集體審核的方式開展。初審重點審核全套教材的編寫思路、框架結構及章節內容。複審重點審核教材根據初審意見、試教試用以及一線教師審讀反饋意見進行修改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我省地方課程教材在初審通過後,須進行試教試用,並選聘一線優秀教師進行審讀,在教學環節對教材進行全面檢驗。試教試用的範圍、方式等要求由負責組織教材審核的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規定,原則上應覆蓋不同教育發展水平的地區和學校。編寫單位應根據試教試用情況和一線教師審讀意見對教材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條 對教材的審核,應在個人認真審讀的基礎上,召開審核會議,集體充分討論形成審核意見。審核結論分“通過”“重新送審”和“不予通過”三種。
第二十五條 審核通過的省級地方課程教材,由省教育廳審定後列入我省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各市、縣(區)經省教育廳同意組織編寫的地方課程教材,經省教育廳審核通過後,可列入當地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審定後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六條 專題教育教材和讀本,由省教育廳按照地方課程教材審核程式組織審核,並報教育部備案。校本教材的審核,參照地方課程教材審核程式執行,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出版發行
第二十七條 經審定後的地方教材方可出版、發行。教材出版、發行單位必須取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准的教材出版、發行資質。教材出版單位要嚴格按照審定通過的出版稿印刷,並向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教材出版單位要嚴格規範編輯、審稿、校對制度,保證教材編校質量。教材出版和印製應執行國家標準,實施“綠色印刷”,確保印製質量。教材定價應嚴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則。教材發行應確保“課前到書、人手一冊”。
第二十九條 教材出版發行不得夾帶任何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不得搭售教輔材料或其他商品。學生用書不得出現教學輔助資料的連結網址或二維碼等信息。
第六章 選用使用
第三十條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國小教材的選用使用工作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中國小教材的選用工作。教材選用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證選用過程規範、有序,確保選出適合本省中國小使用的優質教材。
第三十一條 省教育廳成立海南省中國小教材選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監督中國小教材選用有關工作。領導小組由教育廳分管負責人任組長,下設辦公室承辦具體事務,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
第三十二條 省教育廳組建由多方代表參與的教材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材的選用工作。教材出版、發行人員以及與所選教材有利益關係的教材編寫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
教材選用委員會分學科組提出初選意見,提交選用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決定選用結果,選用委員會2/3以上委員投票同意方可通過。會議討論情況和選用結果要記錄在案。教材選用結果須在省教育廳網站上公示7天。
國家課程教材必須在教育部公布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
選用的教材必須是經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內容的教材不得選用。
教材使用應嚴格遵照選用結果。不得以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等替代國家課程教材。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三條 教材一經選用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如需更換教材版本,應提前一年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請。由省教育廳委託省教培院徵求使用地區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形成評估報告,經省教育廳同意後按程式選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則上從起始年級開始更換使用新版本教材。
第三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機制,對教材選用使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對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並通報結果。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於發現教材中存在的政治性、科學性等問題,要及時報送省教育廳。
教材編寫、出版單位須建立教材使用跟蹤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見,形成教材使用跟蹤報告,在教材進行修訂審核時作為必備的送審材料。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教材使用培訓力度。
第三十五條 加強各類專題教育教材和讀本進校園的管理。中央明確部署單獨編寫教材或讀本的,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安排落實,按教材選用使用政策執行。其他部門或地方提出的專題教育,以融入國家、地方課程教材為主,原則上不另設課程,不統一組織編寫和選用專題教育教材或讀本。確需編寫和選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嚴格控制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和各級各類讀本數量,對數量過多、質量不高的及時進行清理。原則上校本課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七章 保障機制
第三十六條 統籌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持教材編寫、審核、選用使用及跟蹤評價等工作。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質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勵社會資金支持教材建設。
第三十七條 承擔省級地方課程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級科研課題,享受相應政策待遇。編審人員所在單位應充分保證其工作時間,將編審任務納入工作量計算,作為業績考核、職務評聘的依據。落實教材獎勵制度,加大對優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資料庫,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務效率。
第八章 檢查監督
第三十九條 在教材審核、選用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履職盡責,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材審核和選用。
第四十條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關部門、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監督。省教育廳負責對各市、縣(區)教材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導。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本區域內的教材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應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學用書目錄。
(一)教材內容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存在問題。
(二)教材內容出現嚴重的科學性錯誤。
(三)教材內容植入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四)用不正當手段影響教材審核、選用等工作。
(五)發生教材應退出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並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負面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存在第四十一條情形。
(二)使用未經審定通過的教材。
(三)違反教材編寫修訂有關規定,擅自改動審定後的教材內容。不按要求聘請主編、組建編寫隊伍,存在掛名主編、不符合條件人員參與教材編寫等現象。
(四)編寫單位違反教材審核有關規定,不按要求、程式和標準送審。
(五)用地方課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國家課程教材,以及其他嚴重影響教學秩序的情形。
(六)違規編寫使用專題教育教材、讀本。
(七)侵犯智慧財產權。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違反有關規定的教材編寫人員,取消編寫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數字教材、教參等參照本實施細則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三年。其他現行中國小教材管理制度,凡與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海南省中國小教材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國小教材建設的意見和教育部《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切實提高我省中國小教材建設水平,我廳在充分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海南省中國小教材建設實際,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中國小教材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經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同意,並於近日正式印發。
一、《實施細則》出台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關於教材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國家高度重視大中國小教材工作。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國小教材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成立由24個部委單位組成的國家教材委員會,並在教育部設立教材局,承擔國家教材委員會辦公室工作。2019年12月,為落實《意見》要求,經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國家教材委員會制定印發《全國大中國小教材建設規劃(2019-2022年)》。經國家教材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報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教育部印發了《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由九個部分組成,分別是總則、管理職責、編寫修訂、教材審核、出版發行、選用使用、保障機制、檢查監督和附則。
(一)總則:明確了本實施細則的檔案依據、管理對象和總體要求。
(二)管理職責:明確了中國小教材實行國家、地方和學校分級管理,並進一步細化省教育廳、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具體職責。
(三)編寫修訂:對省級地方課程教材的立項核准作出規定,明確規定了編寫修訂地方課程教材的具體要求。
(四)教材審核:對地方課程教材的審核作出明確規定。
(五)出版發行:對地方教材的出版發行作出具體規定。
(六)選用使用:對我省中國小教材的選用使用作出具體規定。中國小教材包括國家課程教材、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和各類專題教育教材。
(七)保障機制:主要是對加大教材編寫的資金投入、提高教材編寫人員的待遇和加強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設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八)檢查監督:明確了省教育廳負責對各市縣教材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導。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本區域內的教材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對出現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的相應處理以及教材應退出使用的具體情形。
(九)附則:對本實施細則的補充說明。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特點
(一)嚴格對標上位檔案。中國小教材管理屬於國家事權,體現國家意志,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對中國小課程教材的管理日益嚴格,在國家課程教材、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三級課程教材體系中,國家課程教材的編寫、審核、管理、使用要求都由教育部統一規定,具有很強的剛性要求,因此,對這些內容我們根據《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均採取嚴格對標國家檔案進行表述。
(二)涵蓋教材管理全過程。中國小教材管理涉及面廣、環節內容多,為確保《實施細則》可操作、易實施,我們按照中國小教材管理的全流程對各重要環節做出明確規定,尤其是集中在第二章到第八章,用37條的篇幅明確了我省中國小教材管理的管理職責、編寫修訂、教材審核、出版發行、選用使用、保障機制、檢查監督等重要內容,對我省中國小教材管理工作具有較強的指導性。
(三)明確教材分級管理職責。在《實施細則》中細化明確省教育廳、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三級課程教材管理中的具體職責,並明確了相應的管理機構,例如在教材審核方面,規定“省教育廳成立海南省中國小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全省中國小地方課程教材的立項、核准和審定、管理工作;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成立本地區教材審核機構,負責審核本地區校本課程教材”;在教材選用方面,規定“省教育廳成立海南省中國小教材選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監督中國小教材選用有關工作。省教育廳組建由多方代表參與的教材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材的選用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機制,對教材選用使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對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並通報結果。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於發現教材中存在的政治性、科學性等問題,要及時報送省教育廳。”
(四)細化地方、校本教材管理。《實施細則》針對國家要求地方予以明確的地方、校本教材管理,做出具體規定,例如明確“市、縣(區)原則上不組織編寫地方課程教材,確需編寫的應徵得省教育廳同意,並按有關規定立項送審。市、縣(區)不得編寫意識形態屬性強的地方課程教材。學校原則上不編寫出版校本課程教材,確需編寫出版的應報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核”,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專題教育教材和讀本、校本教材的審核要求,強調了教育部關於嚴格控制各類專題教育教材和讀本進校園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