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瓊教基〔2014〕6號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各中等職業學校,廳直屬中學:
為規範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按教育部《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檔案要求,我廳擬定了《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見附屬檔案1、2)。現予以印發,請你們做好貫徹執行工作。在執行工作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至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
海南省教育廳
2014年2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以及《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一)省教育廳統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省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資料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省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二)設區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市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三)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縣(市、區)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學校應對學生學籍和相關的紙質統計資料(如新生花名冊、畢業生花名冊等)按學年度分類整理,及時歸檔。
第二章 入學與學籍建立
第四條 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招生區域,實行免試劃片就近入學。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和居住等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居住區域對應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應當就讀的學校提出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同時由學校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跟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以及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居住、就業等證明,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七條 選擇民辦學校就讀的適齡兒童、少年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民辦學校的招生辦法或招生方案辦理入學手續。民辦學校的招生辦法或招生方案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八條 符合入學規定的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第九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十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可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列印學籍卡);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教育廳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採用由教育部統一制訂的樣表。
第十一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按班級裝袋建檔,妥善保存。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十二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檔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證明複印件,由學校核准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 升級與畢業
第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不允許留級和跳級。
學生確因學力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留級的,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學年結束前10個工作日內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並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准,可準予留級。同一年級留級最多不超過2次。義務教育階段一、二、六和九年級不予留級。
如學生綜合素質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的,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進行相應學業水平測試,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的,學校同意後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准,可準予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跳級。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留級和跳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後完成。
第十五條 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
第十六條 國小畢業班的學生,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其他方面的評價合格的,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發給國小畢業證書。所有國小畢業生均應升入國中就讀。國中畢業班的學生,其綜合素質評價等級和參加全省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的成績,經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合格的,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發給國中畢業證書,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學生畢業(結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 完成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學生,均可參加高中階段入學考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其參加考試的權利。
第四章 轉學、休學與復學
第十八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辦理轉學:
(一)家長工作調動。
(二)家庭住址遷移。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者。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審批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加蓋現就讀學校公章的學籍卡(由電子學籍系統列印或學籍檔案中複印)向轉入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並向學生法定監護人提供《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聯繫表》,監護人填寫相關內容,學校在相應欄目上籤署意見並蓋章;
第二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學校有關人員攜帶加蓋學校公章的《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聯繫表》和家庭住址遷移、家長工作調動等有關證明到轉入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審批,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
第三步:轉出學校審核同意、蓋章;
第四步: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
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寒假、暑假期間辦理。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轉學,但在畢業年級轉回戶籍地就讀以便參加戶籍地國小或國中畢業學業考試的學生、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等特殊群體學生,學籍主管部門可酌情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 學生轉學的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後,即可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按紙質《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聯繫表》審核流程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二十一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紙質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二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第二十三條 省屬學校、設區的市屬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憑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它特殊情況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有關證明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學籍主管部門批准,並給學生開具休學證明。一學期內因事、因病請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亦可按上述程式辦理休學。
第二十五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認定治癒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經學校審查核准,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的學生由學校按其實際學力編入相應年級。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休學和復學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中途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義務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生出國就讀和回國復學情況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五章 輟 學
第三十一條 新生無故不到校報到,或在校生無故不到校學習超過一周的視為輟學。
第三十二條 學校發現學生輟學後,應及時向學生法定監護人了解情況,並做說服動員工作。說服動員後在三個工作日內仍不返校的,學校應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告,進一步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動員返校工作。對仍不返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考核和評價
第三十四條 實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機制,並將結果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生學業成績及綜合素質其他方面的評價實行等級制。
第三十五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其他方面的評價結果記入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學校應將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告知其法定監護人。
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其他方面的評價結果對學生進行排隊或公布名次。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在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學生獲獎情況,應全面詳實地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紀律和犯有錯誤的學生,要以說服教育為主,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三類。學校不得對受處分的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不得以任何理由勸其退學或開除學籍。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或政教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由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後申報,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後公布,並通知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
學校應建立處分學生的申訴和複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相關學校要做好學籍變動的管理工作,確保這些學生具備義務教育學籍。解除刑事處罰和收容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級、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保障工作經費。
對學籍管理員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條 市級、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覆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四十一條 市級、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四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市級和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轄區內適用的補充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瓊教基〔1998〕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