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規定

《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規定》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22年4月13日印發的規定。

《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規定》對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的考試次數、考試內容、考試方式、命題工作、結果套用、過程評價、質量監測、管理職責等多方面工作進行了明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3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規定》意見的通知(瓊教基〔2022〕38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三沙市社會工作局,廳直屬中學: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雙減”政策,指導各地各校規範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校考試管理,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的通知》(教基廳函〔2021〕34號)等有關檔案,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教育廳
2022年4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規定
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規定
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教育評價改革和“雙減”工作部署要求,嚴格規範學校教育教學行為,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的通知》(教基廳函〔2021〕3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控制考試次數
1.合理安排考試次數。國小三至六年級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國中各年級每學期組織一次期中考試和一次期末考試;國中畢業年級可在總複習階段組織1—2次模擬考試。
2.嚴禁違規組織考試。學校、年級或班級不得組織入學考、摸底考、周考、月考、單元考試等其他各類考試,不得以測試、測驗、限時練習、學情調研等各種名義變相組織考試。對於申請轉學的學生,轉入學校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轉學考試。
二、規範考試內容
3.嚴格規範考試內容。考試內容的確定必須以國家課程標準為依據,基於學生學習內容和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課程學業質量標準要求,符合校情學情。加強對學生理想信念、愛國主義、品德修養、知識見識、奮鬥精神、綜合素質等方面的考查,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4.禁止“超標超前”考試。考試內容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進度。
三、最佳化考試方式
5.靈活選用考試方式。各地各校要綜合考慮學生年級、學科特點等因素,分類採取不同的考試方式。國小一二年級可以綜合採取趣味遊戲、漢字聽寫、朗讀誦讀、口語交際、戲劇表演、生活套用等寓考于樂的方式,對學習成果進行考核。其他年級語文、數學、外語實行書面紙筆考試,外語學科要創造條件增設口語聽力考試;科學實行書面紙筆考試和實驗操作技能考試;道德與法治可採取知識競賽、主題演講、討論、辯論等活動方式進行考核;體育、音樂、美術、綜合實踐活動、勞動等學科由學校確定合理方式進行考核。國中語文、數學、外語、道德與法治、歷史、地理實行書面紙筆考試,物理、化學、生物實行書面紙筆考試加實驗操作技能考核,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綜合實踐活動、勞動等學科由學校合理確定方式進行考核。國中學業水平考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期末紙筆考試應適當提前安排,放假前一周主要用於試卷講評,幫助學生對學習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分析和及時矯正,針對不同學生的學業表現提出假期學習的個性化建議。
6.科學安排考試閱卷。國小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考試,國小三、四年級每場筆試時間不得超過60分鐘,五、六年級不得超過90分鐘,國中不得超過120分鐘。不得組織區域性或跨校際閱卷,學校間不得組織聯合閱卷。閱卷評分要堅決杜絕“教條主義”,對於開放性的主觀試題,不得要求學生所做答案與參考答案完全一致。
四、提升命題水平
7.提高命題質量。各地各校要加強命題研究評估和教師命題能力培訓,把命題能力作為教師專業發展的重要內容。命題要嚴格以各學科課程標準為依據,重點考查學生對學科基本思想、思維方法的理解,以及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教學目標達成情況,注重增加綜合性、開放性、套用型、探究性試題比例,體現素質教育導向。建立考試試題題庫,提高考試的系統化、規範化和標準化水平。市縣教研機構每學期命制2—3套難度要求不同的期末考試卷,供命題能力不足的學校選擇使用,並由各學校分別閱卷。省級教研部門定期了解和評價市縣及學校的命題工作,主動提供專業支持。
8.加強命題管理。學校要建立以校為本的命題、審題機制,杜絕考試命題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不出偏題怪題,減少機械記憶性試題,從校情學情出發合理控制試題難度。杜絕直接採用外來整卷進行檢測。
五、最佳化結果套用
9.合理運用考試結果。學校期中期末考試實行等級評價,一般可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待提高”或A、B、C、D四個等級。任課教師及時將考試結果及存在問題告知學生本人,同時進行有針對性的輔導。班主任通過家訪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將學生考試結果告知家長,引導家長正確看待考試成績,科學評價學生學業進步情況。教師要運用考試結果精準分析學情教情,準確研判教學工作的重點難點,切實改進課堂教學,不斷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學校要加強對考試結果的整體分析,對教學質量作出科學判斷,針對性地加強教師教學指導和培訓。
10.控制成績使用範圍。考試結果不排名、不公布,不得向學生和家長提供他人的成績數據,不得將考試結果在各類家長群傳播。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貼標籤”;國中各學期期中期末考試成績和初三下學期模擬考試成績不得與升學掛鈎。學校和教師不得將原始分數用於分析學情教情外的其他用途。
六、重視過程評價
11.強化學生髮展全程評價。學校要健全學生學習過程評價與考試結果評價有機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加強學習過程評價,鼓勵實踐性評價,可以採用課堂觀測、隨堂練習、實驗操作、課後作業等方式開展學生學習情況的即時性評價,通過定期交流、主題演講、成果展示、學生述評等方式開展階段性評價。要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學習習慣與學習表現、學習能力與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評價。要創新評價工具手段,積極利用人工智慧、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探索開展學生各年級學習情況全過程評價、德智體美勞全要素評價。
12.糾正單一成績評價傾向。學校要綜合考慮學生學科考試成績與其他表現,科學全面評價學生,嚴禁單一以考試成績評價學生,或簡單將考試結果作為評價或獎懲教師和學生的依據。市縣教育行政部門不能以中考成績或其他考試成績作為評價獎懲學校或教師的主要指標。
七、加強質量監測
13.常態開展質量監測。各地各校要健全學業質量管理機制,加強對學生學業質量的監測。學校要完善學生學業跟蹤預警機制,加強與家長的溝通聯繫,及時反饋學生學業進步情況。市縣(區)每年要組織參加國家和省級義務教育質量監測,同時開展覆蓋本區域內所有學校的分學科抽樣測試。質量監測依據國家課程標準,聚焦學科核心概念理解、學生核心素養發展,評估學生的學業發展水平,發現教學中存在的問題,為學校改進教學提供建議,為教育行政部門評估區域或學校的學生學業發展水平提供參考,服務教育管理決策。
14.規範質量監測方式。各地各校組織的質量監測不能使用統一試卷進行統考統測,防止重複進行,避免給學生造成過多壓力和負擔。
八、落實管理職責
15.明確管理責任。省教育廳全面統籌義務教育考試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國中學業水平考試及相關管理制度。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建立義務教育學校考試日常監管制度。學校要科學制定考試方案,嚴格按照本規定要求科學合理組織考試、閱卷,規範考試成績呈現,合理運用考試結果。
16.加強督查問責。省及市縣教育督導部門將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納入教育督導重要內容,凡發現以下違規行為的,一律追查問責: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給學校下達升學指標,或簡單將考試結果作為評價學校依據,或將考試結果與經費分配、評優評先等掛鈎的;組織中考(國中學業水平考試)之外的任何與升學掛鈎的選拔性考試的;由校外培訓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或與學校聯合開展考試的;面向國小各年級和國中非畢業年級組織區域性或跨校際的考試的;學校搶趕教學進度、提前結課備考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存在其他違規考試行為的。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現行的義務教育學校考試制度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各地各校要準確把握義務教育學校考試功能特點,切實抓好本規定的執行,結合本地本校實際,完善考試管理制度,健全義務教育評價體系,引導深化課程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本規定由海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2022年4月13日,海南省教育廳出台《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指導各地各校加強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校考試管理,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讓學生以科學合理的負擔獲得全面發展。
《規定》對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的考試次數、考試內容、考試方式、命題工作、結果套用、過程評價、質量監測、管理職責等多方面工作進行了明確。
根據《規定》,海南省國小三至六年級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國中各年級每學期組織一次期中考試和一次期末考試;國中畢業年級可在總複習階段組織1至2次模擬考試。學校、年級或班級不得組織入學考、摸底考、周考、月考、單元考試等其他各類考試,不得以測試、測驗、限時練習、學情調研等各種名義變相組織考試。對於申請轉學的學生,轉入學校也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轉學考試。
在考試和閱卷方面,《規定》明確,國小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考試;國小三、四年級每場筆試時間不得超過60分鐘;國小五、六年級每場筆試時間不得超過90分鐘;國中年級每場筆試時間不得超過120分鐘。各地不得組織區域性或跨校際閱卷,學校間也不得組織聯合閱卷。閱卷評分要堅決杜絕“教條主義”,對於開放性的主觀試題,不得要求學生所做答案與參考答案完全一致。
《規定》強調,學校不得對學生的考試結果進行排名、公布;不得向學生和家長提供他人的成績數據;不得將考試結果在各類家長群傳播;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貼標籤”。國中各學期期中期末考試成績和初三下學期模擬考試成績不得與升學掛鈎。學校和教師不得將原始分數用於分析學情教情外的其他用途。
《規定》要求,任課教師要及時將考試結果及存在問題告知學生本人,同時進行有針對性的輔導。班主任要通過家訪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將學生考試結果告知家長,引導家長正確看待考試成績,科學評價學生學業進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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