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實施方案

《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實施方案》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23年6月1日印發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方案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教督〔2023〕13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三沙市社會工作局:
《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實施方案》已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方案全文

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精神,全面加強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評價,促進義務教育改革發展和質量提升,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印發的《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指南》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科學評價理念和高質量發展標準,建立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指標體系,遵循“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分層實施”原則,督促市縣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認真履行教育職責,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推動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努力辦好人民滿意和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的教育。
二、評價對象
全省公辦、民辦全日制義務教育學校。
三、評價等級與評價內容
(一)評價等級
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實行縣級(含縣級市、不設區的地級市和設區的地級市各區,下同)評價和省級評價。縣級評價認定等級包括縣A、B、C級學校,省級評價認定等級包括“省級規範學校”和“省級示範學校”。
(二)評價內容
全省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指標體系。
縣A、B、C級學校和“省級規範學校”評價內容包括辦學方向、條件保障、課程教學、學校管理、師生髮展等5項一級指標,15項二級指標和42項三級指標,滿分1000分。“省級示範學校”評價內容除以上指標外,增加示範引領1項一級指標、5項二級指標和11項三級指標,分數300分(見附屬檔案《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評價指標體系》)。
四、認定條件
(一)前置條件
1.學校選址不在水災、雷擊、滑坡等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校園獨立、邊界清晰,有符合安全規範的圍牆和校門;無D級危房;無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2.學校辦學經費得到保障,省和市縣政府規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得到落實;學校財務制度、內審制度完備,運行有序。
3.學校辦學規模適中,各年級開設完整,每個年級平行班不少於3個;班額符合要求,國小和國中所有班額分別不超過45人、50人(此項僅限於申報省級評價學校)。
4.學校在意識形態、師德師風、校園安全、教育教學、財務審計等領域近三年均未出現重大責任事故;不存在以考試方式招生、接受擇校生、設立重點班等辦學不規範行為。
5.學校法人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材料無弄虛作假現象。
(二)認定等級
1.縣A、B、C級學校。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各學校總分達到相應等級的,可申請認定縣相應等級學校。“縣A級學校”總分不低於800分,“縣B級學校”總分不低於700分,“縣C級學校”總分不低於600分。
2.省級規範學校。在省級評價中,各申報學校A1-A5評定總分不低於900分,且所有A級指標的得分率均不低於0.9,可按程式申請認定“省級規範學校”。
3.省級示範學校。在省級評價中,各申報學校滿足“省級規範學校”評定條件,且A6得分不低於270分,社會認可度不低於90%,可按程式申請認定“省級示範學校”。
此前已獲評的“省級規範學校”,滿足A6得分不低於270分,社會認可度不低於90%,可按程式申請認定“省級示範學校”。
五、組織實施
我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按照學校自評、縣級評價、市級覆核和省級評價四級評價程式實行。省級教育督導部門負責對全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開展對縣A、B、C級學校的抽查和“省級規範學校”“省級示範學校”的評價工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是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評價的責任主體,根據本方案要求開展學校定級、複查和晉級督導評價工作;各學校分別在所屬市縣教育督導部門指導下,開展自查自評工作。
(一)學校自評
各義務教育學校每年根據本方案要求,對照《評價指標體系》,對本校辦學質量進行自查自評,如自評結果達到相應等級標準,需向縣級教育督導部門申請縣級評價。省、市直屬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實行屬地管理,自評結果達到相應等級標準,需按程式向所在地縣級教育督導部門申請評價。
(二)縣級評價
縣級評價由縣級教育督導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負責對轄區內義務教育學校開展常態化定級、複查、晉級評價,以及“省級規範學校”和“省級示範學校”的申報、初審工作,採取材料審核和實地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縣(市、區)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縣(市、區)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學校申報材料受理、專家審核、實地評價、社會公示、結果確認等相關程式,確保評價客觀、嚴謹、公正。各縣(市、區)對相應等級學校的認定結果,應及時向省和設區的地級市教育督導部門報備,並接受抽查覆核。
縣級評價總分低於600分(不含600分)或不符合《前置條件》的義務教育學校,暫緩定級。
如達到“省級規範學校”或“省級示範學校”等級標準的,需向省級教育督導部門申請省級評價。設區的地級市各區申報材料報市級教育督導部門覆核無異議後,由市級教育督導部門向省級教育督導部門申報。申報省級評價的材料包括:
1.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對學校進行評價的函件。
2.申報學校的自評報告。
3.申報學校各項指標自評得分、總得分及說明。
4.縣級評價結果。
5.在媒體上向社會發布的評價結果公示。
申報材料需加蓋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章,參加當年評價的申請截止時間為每年3月31日。
(三)市級覆核
設區的地級市教育督導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評價工作的統籌協調,每年對其各區評價結果進行抽查覆核,抽查比例不低於20%,抽查發現不合格情況應責成存在問題的區級教育督導部門進行整改,並重新評價定級,抽查結果須向省級教育督導部門報備,同時負責對各區申報省級評價材料進行覆核。
(四)省級評價
1.抽查覆核。省級教育督導部門原則上每年按照5%比例對市縣報送的上一年度評價結果隨機開展抽查覆核,覆核可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明察暗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進行。抽查發現的不合格學校,責令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學校評價認定結果,並重新組織縣級評價。
2.定期抽檢。省級教育督導部門對已評定三年及以上的“省級規範學校”和“省級示範學校”原則上每5年抽檢一次,抽檢結果達不到定級標準的,視具體情況按降低等級或撤銷稱號處理。
3.定級評價。申報“省級規範學校”或“省級示範學校”定級評價的學校,省級教育督導部門按照材料初審、過程性督導、審核性評價和結果認定等程式組織實施。
(1)材料初審。收到市縣申報材料後,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完成材料審核,並形成初審意見。
(2)過程性督導。對材料初審合格的學校,4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到校進行過程性督導。
(3)審核性評價。根據過程性督導意見和學校整改落實核查情況,確定定級評價學校,並印發通知,組織專家實地到校評價,通過聽取學校匯報、查閱相關檔案資料、隨堂聽課、召開師生座談會、個別訪談等多種方式,廣泛採集有效信息,客觀公正進行評價,逐項賦分,給出最終評價得分和專家審核意見。“省級示範學校”社會認可度調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
(4)結果認定。審核性評價結果達到“省級規範學校”或“省級示範學校”等級標準的,報省教育廳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如無異議,印發評價結果通報,並對申報學校授予相應稱號。
審核性評價結果達不到“省級規範學校”或“省級示範學校”等級標準的(含社會認可度),整改一年後,省級教育督導部門再次組織專家進行覆核,如通過覆核,可直接參與當年度的審核性評價。
六、結果運用
(一)評價結果作為評價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縣(市、區)政府考評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學校和校長的重要依據。
(二)對“省級規範學校”和“省級示範學校”,縣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在教師崗位結構比例、教師職稱評聘、教師招聘以及各級各類評優評先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三)對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得力、辦學質量持續下降的學校,以及對評價工作推進指導不力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海南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試行)》進行問責。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評價責任。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評價是推動我省義務教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部門和學校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各縣(市、區)必須於2023年11月底前制定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方案及年度工作計畫,2025年底前完成轄區內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等級評定工作;進一步加大對暫緩定級學校的支持力度,“一校一案”做好幫扶指導,儘快給予定級,努力推動我省義務教育健康快速發展。
(二)最佳化評價方式,強化評價隊伍。有效整合資源,建立省級和縣(市、區)級辦學質量督導評價管理信息平台。評價工作應注重結果評價與增值評價相結合、自我評價與外部評價相結合、綜合評價與特色評價相結合、線上評價與線下評價相結合,積極探索過程性督導和發展性評價的有效模式。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按照“講政治、有擔當、精業務”的原則,分級建立專家庫,組建質量督導評價隊伍,嚴格選聘標準,健全選聘程式;要開展評價隊伍能力培訓,提升評價人員在教育政策、教育管理、督導評價等方面的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勵各市縣創新評價的方式方法,依法依規引進第三方專業機構參加區域內評價工作,不斷提高評價工作水平。
(三)推動晉級創建,提高評價質量。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常態化指導轄區內學校開展晉級創建活動,逐年提高縣A、B級學校占比,積極推動轄區內義務教育學校創建“省級規範學校”和“省級示範學校”,逐步提升縣域義務教育學校整體辦學水平。要根據評價結果建立薄弱學校改造清單,持續改善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突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幫扶薄弱學校,縮小校際差距,加快推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各市縣開展評價的進度及薄弱學校改造的成效將作為省級財政專項撥款的重要依據。
原則上,接受“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省級評估的縣(市、區),截至評估當年要全面消除未定級學校,“縣A級學校”占比要達到60%,“省級規範學校”占比要達到35%,“省級示範學校”占比要達到10%。
本方案印發實行後,原海南省教育廳印發的《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規範化學校督導評估方案》廢止執行。
附屬檔案: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督導評價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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