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按照教育部關於《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和教育部與省政府簽訂的《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備忘錄》要求,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省建立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制度,開展對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市、區、行委,以下統稱縣)督導評估工作。
第二條 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的督導評估認定,應在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達到《青海省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辦學基本標準》後進行。
第三條 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主要包括對縣域義務教育學校校際間均衡狀況評估和對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評估兩個方面。公眾對本縣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滿意程度作為督導評估的重要參考。
第四條 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督導評估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省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實施,分期分批進行。
第五條 州(地、市)、縣(市、區)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本區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工作。
第二章 評估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 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水平達標評估標準
第七條 縣域義務教育校際間均衡狀況的評估,以第六條規定的八項指標,分別計算國小、國中綜合差異係數。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評估指標及要求:
(一)入學機會
1.確保縣域內國小適齡兒童入學率100%,國中適齡少年入學率95%,並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學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納入財政保障體系。
2.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的留守兒童關愛體系。
3.三類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達到80%以上。
4.優質普通高中招生名額按不低於40%比例分配到縣域內國中學校,並逐年提高比例。
(二)保障機制
1.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責任、監督和問責機制。
2.近三年教育經費做到“三個增長”,義務教育經費在財政預算中單列。
3.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制定並有效實施薄弱學校改造計畫,財政性教育經費向薄弱學校傾斜。
4.足額徵收和撥付地方教育費附加,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用於教育,並優先用於義務教育。
5.提高財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財政支出的比重,省對下轉移支付增量資金用於教育支出不少於20%,新增財力和超收收入的安排要向教育傾斜,優先保障教育支出。
(三)教師隊伍
1.全面實施義務教育績效工資制度。
2.嚴格執行省政府制定的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師生比達到規定要求,各學科專業教師配備合理。
3.改進和完善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和教師定期交流制度。
4.落實教師培訓經費,學校公用經費的5%用於教師培訓。
(四)質量與管理
1.按照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課程方案開齊開足課程。
2.嚴格教學管理,改革教學方法,加強教學研究和教學質量監測評價。
3.做好控輟保學工作,年輟學率國小控制在2%以下,國中控制在3%以下。
4.國小、國中學生體質健康及格率達85%以上。
5.義務教育階段不設重點學校和重點班,公辦義務教育擇校現象得到基本遏制。
6.中小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得到有效減輕。
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評估總分為100分。
第九條 公眾對本縣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滿意度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縣域內學校校際間辦學條件差距、縣域內校際間教師隊伍差距、縣域內義務教育擇校情況以及政府在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調查對象包括:當地人大代表、
政協委員、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學生家長以及其他民眾。以上參與調查的對象中,應以學生家長為主。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督導評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國小和國中的差異係數分別小於或等於0.65和0.55的縣,方可通過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的評估認定。同時參考公眾滿意度調查結果。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青海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實施辦法》,制定本縣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工作。縣政府教育督導室按照本縣實施方案,認真做好自查自評,按照評估標準逐校整改達標。州(地、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對所轄縣進行督導核查,查缺補漏,確保各項指標達到《青海省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辦學基本標準》。省政府教育督導室開展預測評估和過程性督導檢查,確保申報縣順利通過教育部認定。
第三章 評估認定程式
第十二條 申請省級督導評估的縣,應由縣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要求,對轄區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進行自評,自評達到要求的,報州(地、市)政府覆核。
經州(地、市)政府按評估內容和標準進行審查核實後,向省政府提出評估申請,同時報送縣級自評報告和州(地、市)覆核報告。
西寧市政府按照《青海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實施辦法》,認真做好市屬國中學校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工作,並將申請評估報告上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
第十三條 省政府教育督導室根據本辦法對提出申請的縣進行督導評估,督導評估前向社會公告,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通過省級督導評估的縣,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報請省政府審核後,將有關材料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審核。
第四章 評估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建立推動有力、檢查到位、考核嚴格、獎懲分明、公開問責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推進責任機制。把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結果,納入州(地、市)、縣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教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作為考核州(地、市)、縣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在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審核和省級督導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的,將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複查制度。對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情況進行監測,對已通過認定的縣進行複查。對認定後連續三年(非常情況除外)達不到本辦法標準的縣,將撤銷其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稱號。
附屬檔案:1.《青海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實施辦法》有關內容說明
2.全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申報表
3.《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評估表》填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