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辦發〔2021〕13號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方案全文
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
改革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充分發揮教育督導重要作用,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緊緊圍繞確保教育優先發展、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深化教育改革創新,以最佳化管理體制、完善運行機制、強化結果運用為突破口,力促教育督導“長定良擊牙齒”“上水平”,努力推動建成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高質量、開放型教育體系。2021年,全面完善省和各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下同)教育督導機構斷殼艱設定和運行機制。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蓋、運轉高效、結果權騙灶嬸轎威、問責有力的教育督導體制機制。
——自身建設方面,健全管理體制、改進方式方法、配齊配強隊伍、強化條件保障。
——督政方面,建立對同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教育督導機制,督促市縣政府切實履行教育職責。
——督學方面,依據國家標準,完善對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進行督導的制度體系和組織實施方式,引導學校不斷規範辦學行為,最佳化人才培養,提高教育質量。
——評估監測方面,建立教育督導部門統一歸口管理、第三方專業機構有效參與的工作機制,動態戀櫃煉晚監測和科學評價區域教育發展狀況、各級各類教育質量,有效服務政府教育管理和學校依法自主辦學。
(二)基本原則
依法督導,科學權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明確的定位、目標、任務、程式、內容等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圍繞中心,突出重點。圍繞新時代教育工作中心任務和改革發展大局,推動重大教育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問題導向,注重實效。聚焦長期困擾教育改革發展的難點、人民民眾廣泛關切的熱點問題,以督膠項習促建、以評促改。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機構設定,健全教育督導管理體制
1.依法設定教育督導機構。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教督委)設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主任由省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主任分別由省教育和禁廳廳長、省政府協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書長和省政府教育總督學擔任。成員包括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民宗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扶貧辦、團省委、省大數據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有關愉院微負責同志。省教督委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承擔省教督委日常工作。省政府在省教育廳設立教育總督學、副總督學,負責教育督導具體工作落實。各市縣比照上述做法,完善本市縣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設定教育督導機構,配齊工作人員。整合教育系統資源,完善省級督導評估服務機構,承擔教育督導事務性工作。(責任單位:省委編辦、省教育廳,各市縣)
2.依法落實教育督導職能。省教督委每年組織一次綜合督導,根據國家部署和工作需要開展專項督導。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嚴格按照《教育督導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能。對市縣政府、高等院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督導主要由省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實施;對基礎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督導由省教育督導機構統籌規劃和制定實施方案,市縣教育督導機構按屬地化原則或行政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教育評估監測由省和市縣教育督導機構共同組織實施。(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教督委成員單位,各市縣)
3.建立健全管理體制。省和市縣政府相應制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工作規程和議事規則,規範本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運作機制,明晰成員單位基本職責。
各級政府建立對本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完善對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健全教育督導崗位責任追究機制。建立下級教育督導機構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常態化報告制度,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年度工作計畫、重大事項和督導結果須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教督委成員單位,各市縣)
(二)科學高效運轉,最佳化教育督導運行機制
4.加強督政工作。每年組織實施一次對市縣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重點督導評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教育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主要包括辦學標準執行、教育投入落實和經費管理、教師編制待遇、教育扶貧和重大教育工程項目實施等情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有序組織開展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和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持續開展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學校安全等重點工作以及教育熱點難點問題專項督導;及時開展重大教育突發事件督導。(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教督委成員單位,各市縣)
5.加強對學校的督導。對學校開展經常性督導,引導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重點督導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情況,主要包括學校黨建及黨建帶團建隊建、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師德師風、資源配置、教育收費、安全穩定等情況。指導學校建立自我督導體系,最佳化學校內部治理。完善督學責任區制度,落實常態督導,督促學校規範辦學行為。原則上,學校校(園)長在一個任期結束時,要接受一次綜合督導。加強對民辦學校的全方位督導。(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6.規範實施教育評估監測。制定完善我省區域教育發展狀況和各級各類教育質量監測實施方案、指標體系,加強評估監測結果的科學分析和深度運用。繼續開展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辦學水平督導評估、義務教育各學科學業水平評估監測;持續開展中職學校辦學能力和高職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探索建立高校分類評估體系,統籌開展國家要求的各類相關評估工作。
建立各級教育督導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第三方評估監測機構和專業社會組織等方式開展教育評估監測的工作機制,強化對第三方評估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7.改進教育督導方式方法。依據督導項目和對象特點,靈活採取綜合督導、專項督導、經常性督導等方式,科學運用“雙隨機”方法,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行使教育督導職能,提高督導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教育督導工作統籌管理,科學制定督導計畫,控制督導頻次,避免給學校和教師增加額外負擔、干擾正常教學秩序。
加快海南省教育督導管理信息平台建設,與國家教育督導信息化管理平台互聯互通,逐步形成由現代信息技術和大數據支撐的智慧型化督導體系,提高教育督導的信息化、科學化水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大數據管理局,各市縣)
(三)強化結果運用,確保教育督導問責有力
8.完善報告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開展督導工作,均要形成督導報告,並及時公布,擴大教育督導社會影響。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教育決策部署不力以及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宣傳部,各市縣)
9.規範反饋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及時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結果,科學、客觀、準確反饋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決定,提出整改要求。(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10.強化整改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督促被督導單位切實加強整改工作,維護督導嚴肅性。對整改不到位、不及時的,要發督辦單,限期整改。被督導單位要針對問題,全面整改,及時向教育督導機構報告整改結果並向社會公布整改情況。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11.健全複查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被督導事項建立“回頭看”機制,針對上級和本級教育督導機構督導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及時進行複查,隨時掌握整改情況,防止問題反彈。(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12.落實激勵制度。省和市縣政府要對教育督導結果優秀的被督導單位及有關負責人進行表彰或獎勵,在政策支持、資源配置和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中注意了解、充分考慮教育督導結果及整改情況。(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縣)
13.嚴肅約談制度。對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後,辦學行為不規範,教育教學質量下降,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的被督導單位,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探索建立分級分類、多部門參與的教育督導約談制度。對同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約談,由教育督導機構會同組織部門和與督導事項相關的部門聯合組織開展;對學校的約談,由教育督導機構、教育行政部門聯合組織開展。約談要嚴肅認真,作出書面記錄並報送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備案,作為政績和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組織部,各市縣)
14.建立通報制度。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的被督導單位,由教育督導機構將教育督導結果、工作表現和整改情況通報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其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優評先、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組織部,各市縣)
15.壓實問責制度。整合教育監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審批、處罰、執法的聯動機制。對年度目標任務未完成、履行教育職責評價不合格,阻撓、干擾和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的被督導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通報並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民辦學校存在此類情況的,責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核減招生計畫、停止招生或督促學校撤換相關負責人。對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力、民眾反映強烈,因履行教育職責嚴重失職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的被督導單位,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民辦學校存在此類情況的,審批部門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督學在督導過程中,發現違法辦學、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師及學校合法權益、教師師德失范等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問責和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直各有關部門,各市縣)
(四)加強隊伍建設,提升教育督導工作水平
16.配齊配強督學隊伍。完善督學選聘標準,嚴控督學準入門檻,健全督學遴選程式,擇優選聘各級督學。建立督學實績考核制度。探索建立督學退出機制。
省教督委辦公室要繼續做好省政府督學的聘任和教育督導專家庫的建立工作。各市縣督學原則上按與區域內督導範圍學校數1∶5的比例配備,學生數較多的學校按1∶1的比例配備,其中專職督學占比不低於20%。專職督學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任命。(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17.拓寬督學聘用途徑。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探索從退休時間不長且身體健康的幹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質過硬、專業經歷豐富、工作責任心強的督學,專門從事督政工作;從退休時間不長且身體健康的校長、教師、國內外專家中,聘用一批業務優秀、工作敬業、有多崗位從業經驗的督學,專門從事學校督導工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18.提高督學專業化水平。完善督學培訓機制,制定培訓規劃,將督學培訓納入教育管理幹部培訓計畫。建立省級統籌、分級分類培訓的工作機制,提升督學隊伍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19.加強教育督導隊伍管理監督。嚴格實行督學分級分類管理。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加強督學隊伍職業道德建設,督促督學嚴格執行廉政紀律和工作紀律。對督學的違紀違規行為,要認真查實,嚴肅處理。公開學校責任督學的聯繫方式,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五)建立長效機制,落實教育督導條件保障
20.加強教育督導法治建設。推進教育督導地方立法工作。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加強配套規章制度建設,強化程式意識,細化工作規範,完善督導流程,使教育督導工作有章可循。(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21.落實教育督導條件保障。各級政府應將教育督導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教育督導機構統籌使用;按規定妥善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人員尤其是兼職責任督學和教育督導專家因教育督導工作產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在辦公用房、設備等方面,為教育督導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證教育督導各項工作有效開展。(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各市縣)
22.加強教育督導研究。重點支持有關高校和科研機構圍繞教育督導領域重大問題,組織開展系統深入研究,提出改進完善建議,加強政策儲備。探索建立教育督導研究基地,搭建教育督導研究平台。積極參與國內外教育督導學術交流活動,推動教育督導研究合作成果共享。(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和各市縣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意義,按照本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和措施,加強組織協調,逐項抓好落實。
(二)加強督導檢查。省教督委要加強對本實施方案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落實情況要作為對有關部門和市縣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落實不到位的責任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依法落實教育督導職能。省教督委每年組織一次綜合督導,根據國家部署和工作需要開展專項督導。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嚴格按照《教育督導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能。對市縣政府、高等院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督導主要由省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實施;對基礎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督導由省教育督導機構統籌規劃和制定實施方案,市縣教育督導機構按屬地化原則或行政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教育評估監測由省和市縣教育督導機構共同組織實施。(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教督委成員單位,各市縣)
3.建立健全管理體制。省和市縣政府相應制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工作規程和議事規則,規範本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運作機制,明晰成員單位基本職責。
各級政府建立對本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完善對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健全教育督導崗位責任追究機制。建立下級教育督導機構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常態化報告制度,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年度工作計畫、重大事項和督導結果須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教督委成員單位,各市縣)
(二)科學高效運轉,最佳化教育督導運行機制
4.加強督政工作。每年組織實施一次對市縣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重點督導評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教育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主要包括辦學標準執行、教育投入落實和經費管理、教師編制待遇、教育扶貧和重大教育工程項目實施等情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有序組織開展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和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持續開展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學校安全等重點工作以及教育熱點難點問題專項督導;及時開展重大教育突發事件督導。(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教督委成員單位,各市縣)
5.加強對學校的督導。對學校開展經常性督導,引導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重點督導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情況,主要包括學校黨建及黨建帶團建隊建、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師德師風、資源配置、教育收費、安全穩定等情況。指導學校建立自我督導體系,最佳化學校內部治理。完善督學責任區制度,落實常態督導,督促學校規範辦學行為。原則上,學校校(園)長在一個任期結束時,要接受一次綜合督導。加強對民辦學校的全方位督導。(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6.規範實施教育評估監測。制定完善我省區域教育發展狀況和各級各類教育質量監測實施方案、指標體系,加強評估監測結果的科學分析和深度運用。繼續開展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辦學水平督導評估、義務教育各學科學業水平評估監測;持續開展中職學校辦學能力和高職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探索建立高校分類評估體系,統籌開展國家要求的各類相關評估工作。
建立各級教育督導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第三方評估監測機構和專業社會組織等方式開展教育評估監測的工作機制,強化對第三方評估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7.改進教育督導方式方法。依據督導項目和對象特點,靈活採取綜合督導、專項督導、經常性督導等方式,科學運用“雙隨機”方法,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行使教育督導職能,提高督導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教育督導工作統籌管理,科學制定督導計畫,控制督導頻次,避免給學校和教師增加額外負擔、干擾正常教學秩序。
加快海南省教育督導管理信息平台建設,與國家教育督導信息化管理平台互聯互通,逐步形成由現代信息技術和大數據支撐的智慧型化督導體系,提高教育督導的信息化、科學化水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大數據管理局,各市縣)
(三)強化結果運用,確保教育督導問責有力
8.完善報告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開展督導工作,均要形成督導報告,並及時公布,擴大教育督導社會影響。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教育決策部署不力以及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宣傳部,各市縣)
9.規範反饋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及時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結果,科學、客觀、準確反饋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決定,提出整改要求。(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10.強化整改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督促被督導單位切實加強整改工作,維護督導嚴肅性。對整改不到位、不及時的,要發督辦單,限期整改。被督導單位要針對問題,全面整改,及時向教育督導機構報告整改結果並向社會公布整改情況。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11.健全複查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被督導事項建立“回頭看”機制,針對上級和本級教育督導機構督導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及時進行複查,隨時掌握整改情況,防止問題反彈。(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12.落實激勵制度。省和市縣政府要對教育督導結果優秀的被督導單位及有關負責人進行表彰或獎勵,在政策支持、資源配置和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中注意了解、充分考慮教育督導結果及整改情況。(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縣)
13.嚴肅約談制度。對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後,辦學行為不規範,教育教學質量下降,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的被督導單位,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探索建立分級分類、多部門參與的教育督導約談制度。對同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約談,由教育督導機構會同組織部門和與督導事項相關的部門聯合組織開展;對學校的約談,由教育督導機構、教育行政部門聯合組織開展。約談要嚴肅認真,作出書面記錄並報送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備案,作為政績和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組織部,各市縣)
14.建立通報制度。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的被督導單位,由教育督導機構將教育督導結果、工作表現和整改情況通報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其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優評先、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組織部,各市縣)
15.壓實問責制度。整合教育監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審批、處罰、執法的聯動機制。對年度目標任務未完成、履行教育職責評價不合格,阻撓、干擾和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的被督導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通報並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民辦學校存在此類情況的,責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核減招生計畫、停止招生或督促學校撤換相關負責人。對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力、民眾反映強烈,因履行教育職責嚴重失職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的被督導單位,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民辦學校存在此類情況的,審批部門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督學在督導過程中,發現違法辦學、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師及學校合法權益、教師師德失范等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問責和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直各有關部門,各市縣)
(四)加強隊伍建設,提升教育督導工作水平
16.配齊配強督學隊伍。完善督學選聘標準,嚴控督學準入門檻,健全督學遴選程式,擇優選聘各級督學。建立督學實績考核制度。探索建立督學退出機制。
省教督委辦公室要繼續做好省政府督學的聘任和教育督導專家庫的建立工作。各市縣督學原則上按與區域內督導範圍學校數1∶5的比例配備,學生數較多的學校按1∶1的比例配備,其中專職督學占比不低於20%。專職督學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任命。(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17.拓寬督學聘用途徑。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探索從退休時間不長且身體健康的幹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質過硬、專業經歷豐富、工作責任心強的督學,專門從事督政工作;從退休時間不長且身體健康的校長、教師、國內外專家中,聘用一批業務優秀、工作敬業、有多崗位從業經驗的督學,專門從事學校督導工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18.提高督學專業化水平。完善督學培訓機制,制定培訓規劃,將督學培訓納入教育管理幹部培訓計畫。建立省級統籌、分級分類培訓的工作機制,提升督學隊伍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19.加強教育督導隊伍管理監督。嚴格實行督學分級分類管理。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加強督學隊伍職業道德建設,督促督學嚴格執行廉政紀律和工作紀律。對督學的違紀違規行為,要認真查實,嚴肅處理。公開學校責任督學的聯繫方式,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五)建立長效機制,落實教育督導條件保障
20.加強教育督導法治建設。推進教育督導地方立法工作。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加強配套規章制度建設,強化程式意識,細化工作規範,完善督導流程,使教育督導工作有章可循。(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21.落實教育督導條件保障。各級政府應將教育督導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教育督導機構統籌使用;按規定妥善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人員尤其是兼職責任督學和教育督導專家因教育督導工作產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在辦公用房、設備等方面,為教育督導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證教育督導各項工作有效開展。(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各市縣)
22.加強教育督導研究。重點支持有關高校和科研機構圍繞教育督導領域重大問題,組織開展系統深入研究,提出改進完善建議,加強政策儲備。探索建立教育督導研究基地,搭建教育督導研究平台。積極參與國內外教育督導學術交流活動,推動教育督導研究合作成果共享。(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和各市縣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意義,按照本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和措施,加強組織協調,逐項抓好落實。
(二)加強督導檢查。省教督委要加強對本實施方案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落實情況要作為對有關部門和市縣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落實不到位的責任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