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辦法

2021年11月,湘潭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辦法
  • 印發時間:2021年11月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健全教育督導機制
“教育督導‘新政’第一大特點,是從力度深度廣度將教育督導提高到了一個新高度,切實保障教育督導機構的相對獨立性,解決此前督導機構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督導不力的問題。”市教育局有關領導介紹。
《實施辦法》明確提出,構建市對縣級政府和本級相關部門、縣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同級相關行政部門的分級督政機制。市、縣政府將教育督導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教育督導機構統籌使用。
市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長任主任,市政府協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教育局局長任副主任。委員會成員包括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21個部門和單位有關負責人。
市教育局督導科負責人透露,在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教育督導相關檔案精神的基礎上,《實施辦法》創新性地增加市民政局、市婦聯為委員會成員單位,以此明確這兩個部門相關職能。
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總督學、副總督學。總督學屬教育行政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兼任市政府教育督導辦主任,在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實施辦法》要求,根據《教育督導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市、縣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建立總督學負責的工作制度,確保督導工作的相對獨立性。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按照國、省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切實履行職責,共同承擔省政府對市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估具體任務,協同對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評價。
強化教育督導職能
“建立健全‘督政、督學、評估監測’三位一體教育督導體系,全面強化教育督導職能,這是教育督導‘新政’第二個顯著特點。”市教育局有關領導介紹。
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導辦的統一部署,每年對縣(市)區黨政領導幹部履行教育職責進行一次督導評價,落實縣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年度述職制度。壓實縣級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教育決策部署責任,主要包括辦學標準執行、教育投入落實和經費管理、教師編制待遇、教育扶貧和重大教育工程項目實施、安全穩定維護等情況。
在加強督政的同時加強督學。督學主要督導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情況,包括學校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黨建及黨建帶團建隊建、思想政治建設和意識形態工作、教育教學、師德師風、教育收費、安全穩定、學生資助等情況,引導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原則上,各地督學按與學校數1∶5的比例配備,部分學生數較多的按1∶1的比例配備。
市教育局督導科負責人介紹,根據《實施辦法》,原則上,中國小(含中職)、幼稚園每五年或學校校(園)長在一個任期結束時,要接受一次綜合督導。完善督學責任區制度,在2022年底前確保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幼稚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全覆蓋。
樹立教育督導權威
“主要通過完善報告、反饋、整改、複查、激勵、約談、通報、問責等8個方面的制度,強化教育督導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這是教育督導‘新政’的第三個特點。”市教育局有關領導介紹。
將縣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結果納入市委、市政府對縣(市)區黨委、政府年度績效考核的指標體系。將各類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市直職能部門和縣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對教育督導結果優秀的單位在政策支持、資源配置上予以傾斜。在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中,市、縣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注意了解教育督導結果及整改情況。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任務的被督導單位,由教育督導機構將教育督導結果、工作表現和整改情況通報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建議其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優評先、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嚴格落實約談和問責制度。對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和縣級政府的約談,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進行;對教育系統內部的約談,由政府教育督導辦、教育行政部門聯合進行。約談要形成規範的書面記錄,下發被督導單位,並抄送被督導單位的上級部門和所在地黨委、政府備案,作為績效考核、辦學水平評價、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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