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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鄉村小規模學校基本辦學標準(試行)》的通知
瓊教基〔2019〕67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
一、明確工作目標
2019年秋季開學前,力爭全省鄉村小規模學校辦學條件達到省定基本辦學標準。到2020年,全省鄉村小規模學校布局更加合理,標準化建設水平、管理水平顯著提升;教育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實現優質教育資源的便捷共享;擴大“優美鄉村學校”建設覆蓋面,學校內涵建設得到加強,鄉村小規模學校教育質量全面改善,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基本實現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發展目標。
二、加強建設與管理
(一)因地制宜制定規劃。要注重鄉村小規模學校、完全國小和寄宿制學校之間的統籌,結合正在開展的中國小布局規劃編制工作,科學布局小規模學校,使學校布局既有利於為學生提供公平、有質量的教育,又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方便學生就近入學。在地處偏遠、生源較少的地區,一般在行政村設定低年級學段的小規模學校,在鄉鎮設定寄宿制中心學校,引導學生進入鄉鎮寄宿制中心學校或就近的完小就讀。
(二)組織學校自評和縣級評估。結合迎接縣域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國家評估認定或複評,組織鄉村小規模學校5月中旬前對照《海南省鄉村小規模學校基本辦學標準(試行)》開展辦學條件自評,並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6月底前完成評估確認,按照標準化要求,確認達標學校和未達標學校,針對未達標學校建立台賬,列出未達標項目。
(三)開展辦學條件標準化建設。對於新一輪中國小布局規劃調整後仍要保留或復辦的小規模學校,結合評估結果,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全面推進小規模學校達標建設,為鄉村小規模學校配齊配足教育教學功能教室和信息化、音體美設備設施和教學儀器、圖書等各項設施設備。
(四)加強管理提高辦學質量。加強中心校對小規模學校的指導,實行中心學校校長負責制,推進鄉鎮中心學校和同鄉鎮的小規模學校一體化辦學、協同式發展、綜合性考評,將中心學校和小規模學校教師作為同一學校的教師“一併定崗、統籌使用、輪流任教”,統一中心學校和小規模學校課程設定、教學安排、教研活動和教師管理,推進教師集體教研備課,統籌排課,音樂、體育、美術和英語等學科教師可實行走教,並建立相應的政策支持機制。充分發揮小規模學校小班教學優勢,採用更加靈活的教育教學方式,突出因材施教,加強
個性化教學和針對性輔導,切實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三、做好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鄉村小規模學校建設與發展擺在重要位置,及時研究解決小規模學校發展面臨的困難問題和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各市、縣(區)要成立工作小組,明確職責分工,把準方向,精準定位,根據本區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整體規劃,有步驟、分階段地開展鄉村小規模學校建設和評估,確保所有鄉村小規模學校建設目標按期實現。
(二)加強宣傳督查。辦好鄉村小規模學校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快教育現代化的重要任務,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基本要求,是打贏教育脫貧攻堅戰、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有力舉措,各市縣要切實強化宣傳,切實讓小規模學校的民眾、老師、家長、學生感到有獲得、有受益。各地要為鄉村小規模學校配備責任督學,責任督學要定期到學校督導檢查,並及時向學校反饋檢查意見。要把鄉村小規模學校的建設、督導、評估與目前正在開展的“均衡發展”督導結合起來,切實抓緊抓好,推進縣域教育工作健康、持續、協調發展。
海南省教育廳
2019年4月19日
全文
海南省鄉村小規模學校基本辦學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最佳化農村中國小校布局,切實改善辦學條件,全面提高教育質量,辦好必要的鄉村小規模學校,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教育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是指不足100人(不含附設學前班、幼稚園幼兒數)的村國小和教學點。
第三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要求,最佳化鄉村小規模學校規劃布局,加強建設和管理,全面改善鄉村小規模學校辦學條件,保障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開展,提升辦學水平。
第四條 本標準適用於經縣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學校規劃布局確定保留、新增和復辦的鄉村小規模學校,是農村中國小校布局最佳化、辦學條件改善、辦學水平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基本建設、教育教學、日常管理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標準與規範管理要求。
第二章 設定、選址和用地
第六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布局應根據城鎮和鄉村
建設規劃、
城鎮化進程、
人口發展規劃和
學齡兒童變化趨勢,綜合考慮環境、交通、安全等因素,堅持有利於學生就近入學與提高教育質量相結合原則,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布局設定。原則上國小1-3年級學生不
寄宿,就近
走讀上學,一般不超過半小時;4-6年級學生以走讀為主,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適當寄宿。
第七條 學齡兒童少且分散的邊遠山區、民族地區和交通不便的地方應保留必要的鄉村小規模學校,防止學齡兒童因上學不便而輟學。現有鄉村小規模學校確需撤併的必須嚴格履行撤併方案的制定、論證、徵求意見、公示、報批等程式。
第八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選址應符合《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試行)》要求,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九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生均建設用地面積不應低於25平方米。
第三章 校舍、設施
第十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校舍建設和設計應符合《中國小校設計規範》(GB50099-2011)、《農村普通中國小建設標準》(建標109-2008)、《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試行)》要求。新建校舍抗震設防類別不低於重點設防類,滿足綜合防災要求。學校空間與環境設計應遵循現代教育理念,與美麗鄉村建設相協調,體現地域文化特色。
第十一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應設有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
圖書室、教師辦公室、綜合器材室、飲水設施和廁所,滿足基本教育教學需求,方便師生生活。不同班額校舍配置應達到以下標準:
第十二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
校舍可根據夠用原則,合併使用教學及輔助用房;可合併使用多功能教室與科學教室,圖書室(圖書閱覽室)與計算機室,教師辦公室與行政辦公室、少先隊部室等。有三年級以上班級的要單獨配備科學實驗室。
第十三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校舍可根據實際需要配置教師周轉宿舍,教師周轉宿舍每套建築面積不超過35平方米。
第十四條 學生廁所應按1:3設定男女蹲位,宜設定為樓內水沖式
無害化衛生廁所。
第十五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應有閉合的圍牆或其他實體屏障,實行
封閉式管理。出入口不宜設在主要交通幹道邊,大門設計要簡潔、實用,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應在校園的顯要位置設定
旗桿、旗台,按要求升降國旗。
第十七條 學校須設定運動場地,鄉村小規模學校一般應配有不少於100平方米的遊戲場地、60米直跑道、跳高跳遠所需沙坑等相關體育設施。
第十八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應保障用電及供水,確保教育教學、生活及安全需要,確保用電及飲用水安全。教室採光、通風、和溫度調節條件應符合規定標準,照明應配置節能燈。按防火規範要求配備安全設備,配置消防和應急照明設備,設定疏散標誌。應有歸集垃圾的位置,對垃圾分類收集和轉運處理。
第四章 裝備配備
第十九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應按教室數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講台、黑板(或白板),按學生人數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可
升降課桌椅(凳),確保學生1人1桌1椅(凳)。
第二十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應根據課程標準和學校規模,按照國家、省相關教學儀器配備標準,配備學科專用教學設備、體衛藝器材及信息技術教育裝備。
第二十一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圖書室生均藏書不低於25冊,學生人數低於20人的,應按不低於20人配備,複本不超過3本,藏書類型要適合兒童閱讀。每年生均新增(更新)紙質圖書不少於1本。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教學參考書、工具書、報刊、音像資料、電子讀物等。
第二十二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原則上應當實現
光纖到校,頻寬不低於30M,並優先採用通過當地
教育城域網再接入網際網路的方式。每個教學班要配備滿足教育教學需求的多媒體設施。有信息技術課程的,計算機生機比不低於12:1,且滿足上機時人手一機。積極創造條件開設遠程同步課堂,解決邊遠鄉村小規模學校“缺師短教”問題。
第二十三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每位教師應配有一台計算機,用於備課和辦公;教師的
辦公桌椅按人數各配備1套,並按需配備必要的資料儲物櫃;每所鄉村小規模學校應配備至少一台列印複印機。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在校園主要出入口、宿舍安裝一鍵報警裝置;門衛值班室應配備必要的防衛性器械和報警、通訊設備,並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五章 教職工配備
第二十五條 按國家和省有關編制標準配備教職工。
(一)優先保障鄉村小規模學校師資配備需求。按照海南省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有關要求和國家課程標準開齊開足課程需要,重點傾斜、優先保障鄉村小規模學校教師編制需求,按照班師比配備教師。鄉鎮中心校和鄉村小規模學校教師應“一併定崗、統籌使用、輪流任教”。每所學校應配備1名
少先隊輔導員。
第二十六條 加大“
縣管校聘”教師管理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中國小教師交流輪崗實施機制,盤活區域內優秀教師資源,提高教師資源使用效益。在學科教師配備不足情況下,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本地教師資源,採取走教、支教、輪崗等多種方式,保證各鄉村小規模學校開齊開足國家規定必修課程。
第二十七條 加強鄉村小規模學校教師培訓,重點培訓教學能力和“
一專多能”全科素養,進一步提高鄉村小規模學校教師職業道德素質、專業水平和勝任學科教學的能力和信息技術使用能力。優先保障小規模學校教師到城鎮學校跟崗實習。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家、省相關標準,結合實際,採取向社會購買服務等形式,為鄉村小規模學校配備必要的教輔人員、安全協管員等工勤人員,滿足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工作需要。
第六章 教學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落實《
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通過課程育人、
文化育人、活動育人、實踐育人、管理育人和協同育人等方式,對學生進行理想信念教育、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
生態文明教育和
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和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和文明習慣,塑造“健康陽光、好學上進、勤勞誠信、文明樸實”的海南特色印記。充分發揮少先隊組織作用,規範開展少先隊活動。加強校園環境整治,加強
校風、
教風、
學風建設,培育優秀校園文化。
第三十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應加強教學常規管理,按照國家和省頒布的課程計畫和課程標準開齊開足課程,提倡根據當地實際開設校本課程,辦出小規模
學校特色。建立科學、完善的教學管理制度,規範課堂教學,鼓勵積極推動教學改革,創新教學形式,開展個性化教學和輔導,利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課堂教學效率,倡導自主、合作、
探究性學習。規範學生在校時間、考試次數和課外作業量,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
第三十一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應當重視體育、衛生、藝術、勞動教育工作,保證學生每天1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通過相關課程及其他形式的活動,增強學生體質,培養學生健康審美情趣。有條件的鄉村小規模學校,應單獨舉辦或參與鄉鎮中心校每學期舉辦的文體、科技活動,拓寬學生視野,啟迪學生思維,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因地制宜開展
勞動教育,通過勞動教育,使學生能夠正確認識和理解勞動的價值和意義,感知勞動的樂趣,形成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第三十二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應積極組織和參與教研活動。鄉鎮中心校要組織開展集中備課、巡迴教學、技術支持等制度,開展連片教研活動,推動資源共享,提高鄉村小規模學校的教學質量。鄉村小規模學校納入鄉鎮中心校開展教學研討,按時參加鄉鎮中心校組織的集體備課、公開課、連片教研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應有科學合理的質量保障體系。建立對教研活動、教師備課、課堂教學、作業輔導與批改等教學常規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的管理機制。對學生素質進行綜合評價,建立學生成長檔案,全面科學地記錄學生髮展情況和成長曆程。
第三十四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應加強學生學籍和考勤管理,防止輟學。關愛留守兒童,建立
留守兒童教育檔案,設立親情電話,構建留守兒童協同關愛新機制。
第三十五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應加強安全和後勤管理。按照教育部《中國小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明確崗位安全職責,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校園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和治安巡防機制,淨化校園及周邊環境,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校園安全事故和學生欺凌事件發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中國小幼稚園安全防範工作規範(試行)》及我省的相關要求,配備好安保人員、物防和技防設施。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和疾病防控制度,制定完善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加強財務和資產管理,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各項支出。建立資產檔案,明確資產管理責任人,杜絕資產流失。
第三十六條 鄉村小規模學校明確隸屬中心學校管理,鄉鎮中心校和所屬小規模學校實施一體化管理和捆綁式考核,實現協同式發展。強化鄉鎮中心校對鄉村小規模學校的統籌、輻射和指導作用,統籌安排鄉村小規模學校師資、課程、教研及評價等活動,建立健全鄉村小規模學校工作規範和良好的教學秩序,整體提升鄉村小規模學校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條 加強外部支持。教育督導部門要為每所學校配備責任督學,對學校實施每學期不少於2次的經常性督導;鄉鎮中心校教研人員至少每月到校指導1人次;電教機構應加強對小規模學校的支持力度,保障小規模學校教學儀器設備能使用、教師會使用。建立中心校和小規模學校之間的資源共享機制,支持小規模學校開展校內外教育活動。
第七章 保 障
第三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全面統籌使用中央、省、市縣等各級
財政專項資金,落實鄉村小規模學校的建設和改造,為鄉村小規模學校配齊教學儀器設備和生活設施,使鄉村小規模學校達到本標準規定的各項要求。
第三十九條 落實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100人以下的鄉村小規模學校按100人核定和撥付公用經費,鄉村小規模學校公用經費賬目單列,確保足額用於學校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條 落實教師培訓經費,各鄉村小規模學校要按照不低於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教師培訓經費,足額用於本校教師培訓。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學生人數超過100人的教學點按照
完全國小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標準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省教育廳印發《海南省鄉村小規模學校基本辦學標準(試行)》(下稱“《辦學標準》”),對學校選址用地、設施配備、教學管理、經費保障等作出明確要求,提出在今年(2019年)秋季開學前,力爭全省鄉村小規模學校辦學條件達到省定基本辦學標準。到2020年,使鄉村小規模學校布局更加合理,標準化建設水平、管理水平得到顯著提升。
鄉村小規模學校是指不足100人(不含附設學前班、幼稚園幼兒數)的村國小和教學點。根據《辦學標準》,鄉村小規模學校應做到科學合理布局,既有利於為學生提供公平、有質量的教育,又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方便學生就近入學。對學齡兒童少且分散的邊遠山區、民族地區和交通不便的地方,各地應保留必要的鄉村小規模學校,防止學齡兒童因上學不便而輟學。
《辦學標準》規定,鄉村小規模學校新建校舍的抗震設防類別不低於重點設防類,同時滿足綜合防災要求;學校空間與環境設計應遵循現代教育理念,與美麗鄉村建設相協調,體現地域文化特色。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配置教師周轉宿舍,教師周轉宿舍每套建築面積不超過35平方米。
《辦學標準》要求,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全面統籌使用中央、省、市縣等各級財政專項資金,落實鄉村小規模學校的建設和改造工作,為鄉村小規模學校配齊教學儀器設備和生活設施,使鄉村小規模學校達到本標準規定的各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