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縣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規程

關於印發《沙洋縣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沙教[2007]50號

各中國小: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加強和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鞏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省、市有關檔案精神,制訂了《沙洋縣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沙洋縣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規程
  • 類別:管理規程
  • 時間: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 地區:沙洋縣
沙洋縣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規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入學和註冊,第三章 轉學,第四章 借讀,第五章 休學和復學,第六章 考核和評價,第七章 修業期限、畢業、結業、肄業,第八章 獎勵和處分,第九章 管理許可權,第十三 附 則,

沙洋縣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規程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加強和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鞏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縣教育實際,特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沙洋縣範圍內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中小學生。由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組織實施。

第二章 入學和註冊

第三條 全縣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其中國小六年,國中三年。接受國小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起始年齡為六周歲,接受國中義務教育的適齡少年起始年齡為十二周歲(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為當年8月31日)。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四條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制度。《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由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統一管理。
國小新生實行免試就近通知入學。學校在新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將服務範圍內的適齡兒童登記造冊,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適齡兒童法定監護人發放《國小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法定監護人持《國小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常住戶口簿在規定時間送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服務範圍按行政區劃分別由鎮教育主管部門和縣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國中新生實行國小畢業生向對口服務的國中學校免試整體移交,由國中學校依據整體移交名單向學生或法定監護人發放《國中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學生或法定監護人持《國中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常住戶口簿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適齡兒童、少年接到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或不能到指定學校就讀,必須在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內,到學校申述理由,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並簽署意見後,到縣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跨範圍招生的國中學校,應提前半年將當年招生方案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招生。招生結束後,應將錄取結果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發放錄取通知書,並向新生原畢業國小和整體移交的原國中學校呈送被錄取學生名單,以便跟蹤監督這些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與法定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或戶籍與常住地不符的,由常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學校就讀。
進城務工經商人員子女在流入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由法定監護人向暫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暫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憑相關證件安排學校就讀,給予學籍。流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將學生名冊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民辦學校招生在縣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下進行。新生名單需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由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納入學籍管理系統。非起始年級接收學生按轉學辦理。
第七條 國小、國中新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後 ,即取得註冊學籍的資格。有條件的學校原則上使用學籍管理系統按照國小不超過45人、國中不超過50人的班額隨機均衡分班,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班級一經分定,不得隨意打亂。新學年9月底前,學校應將分班的學生名冊及按統一要求建立的新生名冊庫報縣教育行政部門。
第八條 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實行學號管理。學號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從新生一年級註冊開始,每生一號,跟蹤管理至畢業。學號下達後,建立統一的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內容另行規定),並由縣教育行政部門辦理驗印手續。
第九條 新生學籍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後,方為有效學籍。對取得有效學籍的學生學校應採用統一的學籍網路管理軟體建立學生電子檔案,同時要做好學生文字檔案的管理工作。
學校為學生註冊時,要注意其姓名的準確性,已註冊的學生姓名一般不準更改,因特殊原因確需更名的,應由法定監護人提供書面更名申請和更名戶籍證明,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學生依法更改姓名後,其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建立有效的控流保學機制和學生流失情況報告制度。已發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的新生和在校學生無故不到校上課,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並迅速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經督促後,三日內仍不到校,學校校長應與學生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聯繫,共同動員其到校。學生兩周內還不到校,學校應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並填寫學生流失報告單,報告學生流失原因、時間及學校控流回收情況,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學校留存,一份報鄉鎮人民政府,一份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時,學校應繼續配合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流失學生的監護人,限期送子女返校學習。確保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率分別達到100%和99%以上。每學期,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三章 轉學

第十一條 轉學條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戶籍及家庭住址變動或其他正當理由,需隨法定監護人跨學區就讀的,可以申請轉學,其他情況不得轉學。
第十二條 轉學程式:第一步,學生或法定監護人持工作調動證明、戶籍遷移證明或暫住證等向轉入學校申請,經審查同意,由轉入學校簽發《接收證明》後到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蓋章;第二步,學生或法定監護人先持《接收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轉出學校對《接收證明》簽章合格的,簽發《轉學證明》並隨轉學籍檔案材料,再持《轉學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到轉出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蓋章。《接收證明》和轉學申請由轉出學校留存;第三步,學生或法定監護人將《轉學證明》及學籍檔案材料送轉入學校,並辦理入學手續。
學生轉出後,三個月內,轉出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學籍網路管理系統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傳遞到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對轉出學生的接收證明、轉學申請、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整理一次,並配套裝訂,歸檔保存,作為認定轉出學生的依據。轉學證明、接收證存根由轉入學校存檔,作為認定接收學生的依據。
第十三條 轉學時間:學生轉學只能在每學期開學初3周內進行,其轉學手續須在《接收證明》開出後的2周內辦理完畢。轉學審批手續辦理結束後,學生方能進入轉入學校就讀。
第十四條 轉學要求:1、未經接收學校和接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原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任何學校都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的學生。2、同一城區學生不予轉學;國中畢業班學生不予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受處分期間不得轉學。3、學校接收的轉學學生按其原就讀年級插班學習,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入學考試。4、市外轉入我縣的學生由縣教育行政部門重新統編學號和建檔,原校轉學的檔案作參考。

第四章 借讀

第十五條 法定監護人因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如外出務工、經商)、支援邊疆、服現役等,其子女在常住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需隨法定監護人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學習的,可以申請借讀。
第十六條 適齡兒童、少年要求借讀的,法定監護人先向常住戶籍所在地適齡兒童、少年就讀的學校申請,由學校簽發《外地借讀批准書》,並報常住戶籍所在地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再持本人所在單位證明、子女學籍所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簽署意見的《外地借讀批准書》,向借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經借讀學校審核,由借讀學校簽發《借讀證明》,並經借讀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準予借讀。借讀學生應將借讀學校簽發並經借讀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簽署意見的《借讀證明》送交或函寄給學籍所在學校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存在原學校。借讀學生離開借讀學校時,學生在借讀學校的在校表現、學習成績、借讀年限,由借讀學校考核並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未完成義務教育的,由學籍所在學校督促回校就讀;已完成義務教育的國中借讀生原則上回學籍所在學校參加畢業考試。
第十八條 借讀不能變更就讀年級。

第五章 休學和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因傷病確實不能堅持在校學習,並且連續缺課超過3個月的可以休學。學生休學由學生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經學校核實,簽發《休學證明書》,並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的始業日期,屆時不能復學的,應辦理續休審批手續。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入其他學校。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請求復學的,應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簽署意見,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即可復學。復學時,學校可徵求學生和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視其休學時間及實際學歷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第六章 考核和評價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按課程計畫和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的要求,遵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考核和評價學生的素質發展狀況。學生素質發展狀況,包括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兩個方面,學校應建立學生成績和綜合素質考核評價機制,全面考核和評價學生,並將結果記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業成績評價。國小每學期期末進行一次考試、考查或考核,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學生學期總評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學年總評成績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評定。
國中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兩次考試、考查或考核,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學生學期總評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中、期末考試、考查或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學年總評成績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評定。
學業成績不及格的學生,應在下一學期開學時補考相應科目,並按補考後的成績確定等級,作為該科最後的測評成績。
學生學業成績暫時仍按分數形式呈現,待時機成熟後,再逐步過渡到按優秀、良好、及格、待定四個等級呈現。
第二十四條 綜合素質評價。學校應建立綜合素質評價機構,按照綜合素質評價的相關規定,對學生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學習能力與實踐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等定期進行評價。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採用“等級+特長+激勵性綜合評語”的形式呈現。
第二十五條 學生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由教師和檔案管理人員按期如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不能讓學生填寫,不能弄虛作假或在學生畢業時突擊填寫。每學期期末要根據學生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情況,認真組織填寫《學生綜合素質報告單》,放假時由學生帶回交給法定監護人徵求意見,法定監護人簽署意見後,於新學期開學報名時收回存入學生檔案。
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學生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進行排隊或公布名次。

第七章 修業期限、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六條 全縣國小義務教育修業期限為6年,國中義務教育修業期限為3年,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不實行留、跳級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生義務教育修業期滿,經考核,綜合素質和學科學業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畢業證書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審核、驗印,學校發放。未修滿義務教育年限者,發給相應的結(肄)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註銷學籍。

第八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並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條 學校對犯有錯誤的學生給予幫助或批評教育,並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並記入學生檔案。但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
第三十一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經過一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並將處分記錄從學生檔案中撤出。受處分的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的,應將其處分決定裝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二條 對極個別違法犯罪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不得取消其學籍。在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或者刑罰執行完畢後,對未受完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復學,保證其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九章 管理許可權

第三十三條 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由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並建立統一的網路管理平台。學校應配備學籍管理專(兼)職人員和學籍管理專用設備,並根據本規程的要求對本校學生學籍實施具體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指導,對塗改、偽造轉學、休學、借讀學生有關信息材料和違反本規程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程的解釋權屬縣教育和文化體育局。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自2007年秋季新學年開始起執行。未盡事宜以省、市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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