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細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適應實施義務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強學校管理,提高教育質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籍管理採取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學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學籍主管部門負責;國中及城市國小學籍由學校和縣市區教育局(教委)學籍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國小學籍由學校和鄉鎮學籍主管部門負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夏津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細則
  • 第一條:全面貫徹教育方針
  • 地點:夏津縣
  • 第二條:學籍管理採取分級負責制
細則全文
招生入學
第三條 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實行六、三學制。國小入學年齡為6周歲。凡至當年9月1日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均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國小、國中均實行秋季始業。
第四條 國小、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鄉鎮(街道)適齡兒童、少年按照縣政府規定,原則上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就近入學。縣直學校根據區域、戶口性質及工作單位等條件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對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幹部及投資達到一定數額的外商子女,入學時優先安排。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公辦國小要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至遲在新學期開學前15天向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發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並積極做好入學的宣傳、發動和組織工作。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城區公辦國小新生入學,由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教育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常住地址(房產證)不符的,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第六條 農村公辦國中新生入學,由鄉鎮(街道)學校管理委員會於每年7月,按照劃片範圍,將全鄉鎮(街道)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名冊分配給本鄉鎮(街道)各國中學校。國中學校根據學生名冊在7月底前向所有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城區國中學校在每年7月,由縣教育局普教股、施教區域內各國小根據戶籍、住房分布情況和畢業生名冊組織新生,並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七條 民辦學校招收國小、國中新生,納入當地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按照上述辦法與公辦學校統一進行;未納入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由學校按教育局審批同意的招生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區域範圍內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局普教股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民辦學校招收新生的時間,國小在每年6月;國中在生源國小畢業考試結束之後。中途除正常轉學外,不準隨意招生。
第八條 確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須由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經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批准,報教育局備案。
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由學校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學。
學籍註冊
第十一條 國中、國小新生入學後,學校必須在當年十月中旬以前據實為新生註冊學籍,建立學籍檔案。小學生學籍檔案包括:《夏津縣小學生簡明登記表》、《夏津縣國小學生學籍卡》、《夏津縣學生健康檢查表》、《小學生素質評價手冊》、《義務教育段學生學籍變更情況統計表》;國中學生學籍檔案包括:《夏津縣國中學生簡明登記表》、《夏津縣國中學生學籍卡》、《體育合格登記卡》、《身體素質測試登記表》、《體格檢查表》、《夏津縣學生健康檢查表》、《國中學生評價手冊》、《義務教育段學生學籍變更情況統計表》。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實行微機化管理。所有學籍都要納入基礎教育管理信息系統,電子檔案的內容要與紙質檔案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學校校長要嚴把建檔關,不得借為新生註冊學籍之際為學生註冊雙重學籍,不得註冊空學籍。若查出上述情況,在學校管理水平評估中一票否決,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及領導的責任。
第十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必須認真審核新生戶口簿,按戶口簿姓名為新生註冊學籍。學籍註冊後,學籍姓名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確需更改的,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姓名更改後,由學校負責寫出申請報告、攜戶籍證明到教育局普教股更改學籍檔案。
轉學 借讀
第十五條 在籍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可以辦理轉學。
第十六條 學生在本鄉鎮(街道)的學校內流動不辦理轉學手續。在我縣內鄉鎮(街道)之間、鄉鎮(街道)與縣直學校之間 、縣直學校之間,因戶口遷移等原因,按政府規定符合轉學條件的,應予辦理轉學。原學校為學生出具《轉學聯繫信》、《轉學證明信》,轉入學校在轉學聯繫信上加蓋學校公章、校長章及學籍管理人員章之後,到縣教育局為其辦理轉學手續,教育局在轉學證明信上編制相應新學號。
第十七條 因戶口遷移等原因需向縣外轉學的,需由監護人持原學校開具的《轉學聯繫信》、戶籍遷移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轉學聯繫信》必須由轉入學校及其所在的縣市區級教育主管部門加蓋學籍管理公章後方能生效;再由轉出學校出具《轉學證明》,並附《轉學聯繫信》、戶籍遷移證明的複印件,到縣教育局為其辦理轉出手續。
第十八條 因戶口遷移或招聘人才、招商引資等原因需在我縣就讀的學生,可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對因戶口遷移轉入的學生,由轉入學校持學生的戶口遷移證明、《同意轉入證明信存根》、轉出學校及其縣市區級教育主管部門開具的《轉學證明》,經縣教育局審查批准,辦理轉入手續後方可接收。 對因招聘人才或招商引資轉入的學生,由轉入學校持《同意轉入證明信存根》、招聘人才的企業或縣招商部門出具的證明、轉出學校及其縣市區級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經縣教育局審查批准,為其辦理轉入手續後可以接收。
第十九條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我縣就學,應持有關證件到居住地就近的公辦學校聯繫,學校出具接收證明後到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學(或借讀)手續,再由教育局和學校按規定辦理轉學(或借讀)手續,建立學籍。剛到入學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憑有關證件到居住地就近的公辦學校聯繫,學校驗證後予以接收,並出具證明,由家長交原籍教育行政部門留存。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我縣建立學籍並受完義務教育的,發給相應的義務教育證書。建立學籍並接受完義務教育的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可以在我縣參加中考,錄取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與我縣常住戶口學生一視同仁。
原籍屬我縣的外出務工就業子女返回就學時,學校要督促其及時辦理入學手續。
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到民辦學校就讀,按民辦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學生需在本鄉鎮(街道)以內其它學校借讀的,由借讀學校向原學校出具借讀證明後,原學校可允許學生到校借讀。借讀證明必須加蓋接收學校校長章和學籍管理人員章,否則無效。
縣內國中、國小學生需到縣內其它鄉鎮學校借讀的,由學生與借讀學校自行聯繫,並辦理有關手續。
我縣學生因監護人出國工作一年以上、支援邊疆、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現役軍人(含武警),需到縣外學校借讀的,由學生持原學校開具的《借讀聯繫信》到借讀學校開具《同意借讀證明信》,《同意借讀證明信》必須加蓋借讀學校公章及其所在的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章才能生效。原學校在收到《同意借讀證明信》後,方可允許學生到外地借讀,並為其保留學籍,借讀學校要為借讀生建立臨時學籍。借讀生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由原校監督,借讀學校要向原校介紹該生借讀期間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得擅自接收沒有轉學手續的學生,也不得拒收正常轉入的學生。
對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幹部及投資達到一定數額的外商子女,在轉學、借讀等方面優先安排。
中國小畢業學年的第二學期、學生受處分及休學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和借讀。
升級 留級 跳級
第二十二條 學年結束,學生自然升入高一年級。國小畢業班的所有學生,不論其是否達到畢業程度,均升入國中。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學生如有不合格科目,一般採取留科不留級的辦法。但確因特殊原因造成學習上的重大障礙,難以繼續跟班學習的,經學生或監護人申請,學校同意,報教育局批准後,可予留級一次。但留級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在校生數的1%。
畢業年級的學生不準留級。
第二十四條 學生成績優秀、智力超常,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一年級程度者,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並報縣教育局備案。
休學 復學 退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傷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長期治療或誤課,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可辦理休學。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局審批。
因病休學的國中學生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出具《休學審批表》報縣教育局審查批准後,可準予休學。
因病休學的國小學生應提供鄉鎮級以上醫院(含鄉鎮級)證明,學校出具《休學審批表》報縣教育局審查批准後,準予休學。
對於國小、國中需辦理休學的,必須在確定休學的一個月內辦理休學手續。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予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由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原休學審批表及有關證明,學校核實後,到縣教育局審批。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
學校要嚴格休學、復學手續,嚴禁利用假休學為學生辦理留級或復讀。
第二十六條 國中、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學校不得責令學生停學、退學,否則按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確已喪失在校學習能力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經教育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
凡未經批准中途退學的,要對其家長進行批評教育,並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
畢業 結業 肄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頒發由縣教育局驗印的義務教育證書。義務教育證書應註明畢業、結業或肄業。國中畢業證書由縣教育局管理,按規定核發,禁止任何單位、個人隨意發放,不準任何學校仿製、偽造或擅自簽發。
第三十條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準,經考核,思想品德、身體素質、體育成績等方面均達到合格要求,準予畢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修業期滿,但畢業成績未達標準的學科,準予補考一次。經補考,語文、數學、外語有一科不達標,或其它科目有兩科不達標的,予以結業。
學生思想品德評定不及格者,予以結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修業國小二年、國中一年以上,因喪失在校學習能力中途退學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未受完國中段義務教育的,學校不得為其辦理《畢業證書》或《義務教育證書》或學歷證明,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跨市、縣(市區)借讀的國小、國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義務教育證書,安排升學。經借讀地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借讀的,可在借讀學校參加畢業考試、領取義務教育證書並升學。
第三十四條 中國小義務教育證書由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格並監製。
原則上,學生的學籍變更在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辦理完畢。但因戶口遷移、父母工作調動、農民工進城等特殊原因符合轉入、轉出、休學、借讀等變更條件的,學校應隨時給予辦理變更手續,按規定應到縣教育局審批的,由學籍管理員持有關證件到縣教育局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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