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河北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河北省普通國小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等教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縣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安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 地區:固安縣 
  • 領域:義務教育 
  • 修訂):(2009年9月15日 
修訂時間,管 理,入 學,注 冊,轉 學,休 學,復 學,退學與輟學,畢 業,獎 懲,附 則,

修訂時間

(2009年9月15日修訂)

管 理

第三條 縣教育局教育股直接負責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的管理形式分為電子信息管理和紙質檔案管理。所有學籍註冊信息全部錄入電腦,內容要與紙質檔案保持一致。
第四條 各校要高度重視學籍管理工作。校長要親自部署,確定一名校級領導分管,配備專職學籍管理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學籍管理員要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同時具備計算機操作的基本技能。
第五條 學籍管理要科學規範,嚴禁塗改、偽造學生檔案,嚴禁隨意更改電子信息。學籍檔案材料必須及時整理,填寫紙質檔案一律使用鋼筆或碳素筆,字跡要工整,內容要齊全。
第六條 各校要根據各自實際,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學籍管理工作制度、檢查制度和監督制度,使學籍管理有章可循,保障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學籍管理員要利用每月月初時間,如實列表上報在校生人數和學生變動情況統計表,並同時辦理相關手續。學生變動包括:轉入、轉出、休學、復學、輟學等情況。

入 學

第七條 國小入學年齡為6周歲,堅持“劃片招生、就近入學”原則,由戶口所在地學校負責組織,保證適齡兒童全部入學。學生或監護人根據學校發布的報名時間按時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兒童的戶口簿、房產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按規定完成初等教育的國小畢業生,經縣招生委員會批准,直接升入國中。新生報名時,須攜帶錄取學校發放的入學通知書、戶口簿、准考證、義務教育登記卡等證件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九條 中國小新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如開學一周內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由學校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學,並及時報教育局。
第十條 各校要加強對適齡殘疾學生的入學管理,積極動員和組織適齡殘疾學生(重點是智障學生)到縣特教學校學習。一般智障或肢殘的學生也可隨班就讀。

注 冊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必須在9月20日前據實將新生註冊信息錄入電腦,並建立紙質檔案。
第十二條 《學籍手冊》填寫要確保完整、準確,貼上一寸免冠照片,由市教育局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並統一編號。鎮區國小由學校加蓋公章,並統一編號。學籍管理員要按規定時間到縣教育局教育股辦理學生學籍註冊手續,並報送《定員花名冊》一份。
第十三條 建檔時,學校必須認真審核新生戶口簿,按戶口簿姓名為新生註冊學籍。學籍註冊後,學生姓名等內容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確需更改的,到公安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由學籍管理員攜帶證明手續統一到縣教育局教育股辦理。

轉 學

第十四條 學生因家長工作調動或居住地變更等原因需要在本縣範圍內轉學的,必須由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轉出校學籍管理員持學生申請、父母工作調動或居住地變更等證明材料,報教育局審批、備案。經同意後,由轉出校開據《轉學證書》,提取學生學籍。轉出校和轉入校要在《轉學證書》分別簽署“同意轉出”和“同意轉入”意見,並加蓋雙方學校公章。轉入校學籍管理員要及時攜帶上述材料,到教育局辦理轉學手續,並將轉學證書回執單返迴轉出校。
第十五條 本縣學生轉到外地就讀的,辦理學籍轉出手續時,需持原學校出具的《轉學證書》、該生父母工作調動或戶口遷移等證明、轉入學校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接收”的證明,由原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到縣教育局教育股辦理學籍轉出手續。所有轉出學生必須將回執單返回原學校,否則不予提取學籍。
第十六條 外地學生轉入本縣學校就讀的,需持加蓋原學校公章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專用章”的轉學證明、學籍手冊及該生父母工作調動、戶口遷移等證明,經本縣接收學校同意後,由接收學校學籍管理員到縣教育局教育股辦理轉入手續。轉入學生學籍由縣教育局教育股重新更換,統一註冊。
第十七條 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子女在我縣就學, 監護人應持身份證、暫住證、所在單位證明(或工商部門)等有效證件,與居住地就近學校聯繫,經接收學校同意後允許入學,辦理臨時學籍。錄取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與本縣學生一致。

休 學

第十八條 學生因病或意外傷害事故需連續治療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無法繼續隨班學習,可申請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九條 辦理休學時,由學生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並出具由固安縣人民醫院及以上醫療單位開具的診斷證明、治療病例。
第二十條 學校審核通過後,學籍管理員攜帶學生申請、《學籍手冊》以及上述證明材料到教育局教育股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休學時間以一年為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第二十二條 初三階段辦理休學者,不準參加本年度升學考試。
第二十三條 學生辦理休學手續的起始時間以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時間為準。

復 學

第二十四條 復學是指休學後需要重新返校就讀的。
第二十五條 辦理復學,應由本人及時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同意後,由學校學籍管理人員攜帶該生申請、《學籍手冊》、醫院康復證明統一到縣教育局教育股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將其編入休學時年級就讀,也可根據學生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現年級隨班就讀。

退學與輟學

第二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除因病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喪失學習能力必須退學的,經學校同意後,報教育局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嚴格控制學生輟學。在校學生未經學校準假不到校,學校應及時進行家訪,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督促其到校;經學校多次做工作後,三日內仍不到校,學校應與其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聯繫,共同動員其到校;學生一周內還不到校,學校應立即上報教育局,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全力做好學額鞏固工作。

畢 業

第二十九條 國小修完六年級,國中修完三年級後學生準予畢業,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準留級,學校不準招收重讀生。
第三十條 學生畢業後需領取教育局統一頒發的國小、國中畢業證書。畢業證書須貼上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加蓋校長簽字章、學校公章和縣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

獎 懲

第三十一條 對學生進行獎勵和懲罰,必須注重教育效果,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及對學校、社會和國家做了好事或有貢獻的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的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可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獎勵。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頒發獎狀、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還可以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學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定期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凡受校級以上部門的獎勵,應記入學生檔案並存檔。
第三十二條 對違犯紀律或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以正面教育、引導教育為主,應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不要輕易處分;對少數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校紀校規,擾亂學校及社會治安,或者犯有嚴重錯誤、經常違犯學生守則和違法亂紀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可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處分或撤銷處分時,需經校委會討論通過,校長批准;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或撤銷處分時,要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對學生進行處分要事實清楚,要告知、允許學生申辯。學生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申訴。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處分撤消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
第三十四條 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或撤銷處分的學生,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一般只給予記過以下處分。對極個別錯誤特別嚴重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可送工讀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要採取相應措施,讓其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對極少數違法犯罪的學生,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國中適齡學生,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國中適齡學生,應允許其復學和升學。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後,年齡不滿16周歲,且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者,經批准處理單位證明,可以申請回原校學習,原校應予接受,妥善安排。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固安縣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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