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陵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解釋權歸縣教育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陵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地點:黃陵縣
- 性質: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縣範圍內公、民辦全日制國小、國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應當入學至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包括跨縣域流動兒童、少年)。
第四條本《辦法》在縣教育局領導下,由各鄉(鎮)教委主任、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城區年滿六周歲的兒童,農村年滿七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盲、聾啞、弱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農村適齡兒童入學嚴格按照地域習慣,就近入學的原則,城區適齡兒童入學按教育局劃定的學區招生,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服務區的學齡兒童,更不得跨區域招生,對流動人口進城務工子女入學要在教育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適齡兒童入學後,城區國小在開學後的三十天內,要將本次新入學的學生按要求編制《小學生花名冊》,並組織學生填寫《小學生學籍檔案冊》,之後十天內,將本校《小學生花名冊》文本及《小學生花名冊》電子檔案(Excel電子表格形式)和《小學生學籍檔案冊》同時報縣教育局,辦理學生學籍登記。《小學生學籍檔案冊》由縣教育局在照片上加蓋騎縫章後交由學校統一保管)。學生學籍採取全縣電子管理系統,實行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管理。農村初小新入學的學生,由所在學校自行建立學生學籍檔案,但新入學的學生應以學校為單位,由所在鄉鎮統一報縣教育局備案。
小學生的學籍號編碼方法採用9位數碼編排,紙質學籍表上的學籍號與電子檔案學籍號要一致,作為畢業證書編號。數碼編排即從左到右各位數碼的含義分別是:第1位為學生類別代碼,小學生為1;第2—3位應畢業年份代碼,如2006年畢業編碼為06;第4—5位為鄉鎮或學校代碼(橋山國小01、街道辦02、橋山鎮03、店頭鎮04、隆坊鎮05、倉村鄉06、太賢鄉07、腰坪鄉08、雙龍鎮09、田莊鎮10、侯莊鄉11、阿黨鎮12),第6—9位為學生順序號。
第七條城區國小畢業生由縣教育局統一划撥到城區中學就讀;農村國小畢業生原則上全部在戶口所在鄉鎮免試就近升入劃定的國中。由學校發給《國中學生入學通知書》督促父母依法送子女上學,適齡少年升入國中後,由所在學校於開學後的三十天內,要將新入學的學生按要求編制《國中學生花名冊》,並組織學生填寫《國中學生學籍檔案冊》,之後十天內,將本校《國中學生花名冊》文本及《國中學生花名冊》電子檔案(Excel電子表格形式)和《國中學生學籍檔案冊》同時報縣教育局基教室辦理學生學籍登記,學生學籍採取全縣電子管理系統,實行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管理。《國中學生學籍檔案冊》由縣教育局在照片上加蓋騎縫章(學籍管理專用章)後交由學校統一保管。
國中學生的學籍號編碼方法採用9位數碼編排,紙質學籍表上的學籍號與電子檔案學籍號要一致,作為畢業證書編號。從左到右各位數碼的含義分別是:第1位為學生類別代碼,國中學生為2;第2—3位應畢業年份代碼,如2006年畢業編碼為06;第4—5位為鄉鎮或學校代碼(橋中01、店中02、隆中03、田中04、侯中05、倉中06),第6—9位為學生順序號。
第八條學籍號註冊後,中途不得變更。學籍號註銷後,其它人不得頂替使用。經批准轉學的學生,新編學籍號在相應的學校年級學籍號後連續編排,不得插入中間。學生因長期休學、轉學、退學和輟學等情況而空出的學籍號,一律不再使用。以上各種學籍變動情況,必須及時在學籍檔案冊“學籍變動情況”欄記載清楚。戶籍等信息的變更,必須由本人申請並出具當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學生學籍一經確定,除轉學、結業、畢業或死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其學籍,任何學校不允許存在無學籍學生。學籍檔案由學生就讀學校負責管理,不得出現生、籍分離或不符的現象,學籍卡由班主任負責填寫完整,填寫應實事求是,如實反映學生的真實情況,每學期由班主任交教導處保管。
第十條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由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十一條國小班額應逐步控制在45人以下,國中班額逐步控制在50人以下。所有國小、國中,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校服務區範圍內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三條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及其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和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復學。休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第十四條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又必須休學者,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凡由公安部門收容教養又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在校學生,經收容教養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外試讀者,原則上由該生原所在學校接收編入適當年級。
第十七條目前國小班額已超過64人,國中班額已超過72人的學校,原則上不得再接收轉學生。屬本校服務區域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外上學轉回原籍或因特殊情況需轉學者,必須經縣教育局批准。
第十八條畢業班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九條不符合轉學條件的,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應返回原校就讀,否則作無學籍學生處理。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後一周內辦理;由學校匯總後統一報縣教育局備案,學生確因其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須轉學者除外。
各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介紹信和轉出學生的轉學介紹信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列檔保存。
(一)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二)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和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三)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便父母居住的學生;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隨需其不屬本人戶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學生;
(四)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後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和喪失監護能力,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五)跨縣域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在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的。
(一)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於入學,暫緩入學”者;
(二)已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因病因事準予休學的時間除外),學生法定監護人申請離校者;
第二十二條凡屬學校第二十條第二項的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報學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三條辦理退學手續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退學後,年齡不足十八周歲的學生要求重新回學校學習的,學校無特殊理由,一般應準予重新回學校學習。
學校應將學生退學和重新回學校學習的情況報縣教育局備案。
除屬第二十條的學生可以退學外,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五條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習業績兩個方面。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和學科學習業績考核按縣教育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學生的學科學習業績考核,國小和國中每學期在中期和期末舉行兩次。
第二十七條學期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科,應予以補考,補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績記入學生成長檔案。畢業班學生的補考時間,在學期結束前進行,其它年級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初進行。
第二十八條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教導處申請,經批准,可以緩考。
第二十九條幾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論處(註明“缺考”可“作弊”字樣),並根據其情節和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單科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由任課教師推薦,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單科免考申請,經學校審定,可以單科免考。
第三十二條國小和國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秀,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予以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三十三條國小、國中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報告,經學校批准,予以留級。學校要將留級生情況報教育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嚴格控制留級學生數量,原則上留級率控制在0.5%以內,畢業班學生一律不留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學完規定年限內課程計畫劃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在《陝西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畢業”。
第三十七條國中畢業班學生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國中畢業班學生經補考,文化課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凡結業者由學校在《陝西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結業”。
第三十八條凡未學完規定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或屬本《辦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可以退學者,由學校在《陝西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肄業”。
第四十條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第四十一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並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後申報,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
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縣教育局申訴,由教育局作出裁定。
第四十二條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出。受處分的學生,在其畢業時間尚未撤銷處分者,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成長檔案。
第四十三條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允許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